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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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成都城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乘客超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第五条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七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四)充气气球、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六)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七)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八条 乘客应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一)乘坐自动扶梯时,面向自动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自动扶梯出口处逗留;(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站台门;(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四)车门或者站台门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五)文明乘车,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或抱小孩者让座,不得争抢座位;(六)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乘客应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加速成网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加速成网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加速成网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加速成网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3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五个新作为”重大要求,实现“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总体目标,按照我市“五大兴市战略”交通先行的部署,着力构建以轨道交通为支撑的现代公共交通体系,提升城市品质和可持续发展承载力,现就推动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加速成网建设计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主要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轨道优先、加快推进、市区(市)县共担”的原则,根据“一次规划、分步报批、加快实施、综合开发”的路径,统筹加快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

实现中心城区加速加密成网,成都天府新区核心成网,两核互联加强,放射骨干形成,全域基本覆盖,基本形成市域铁路、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等多制式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轨道交通体系。

加快建设已获批380公里轨道交通项目,启动轨道交通加速成网建设计划。

到2020年,实现我市地铁建设15条线路共计650公里的任务(绕城高速内303公里,外347公里),其中∶地铁运营线路13条,里程500公里(绕城高速内279公里,外221公里);在建线路2条(包括延伸线在内共计6个项目),里程150公里。

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公共交通客运量比重达到40%以上。

按照“系统规划、多网衔接、区域成网”的原则推进现代有轨电车规划和建设,推进市域铁路公交化改造,作为快速轨道交通线网的补充和延伸。

2015年内启动益州大道、IT大道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建设。

高一语文听力练习(13)

高一语文听力练习(13)

高一语文听力练习(十三)1. 下列词语中加点的字,读音全对的一组是()A.颓圮.(pǐ)漩.涡(xuàn)似.的(shì)悄.无声息(qiǎo)B.削.发(xuē)袅.娜(niǎo)连累.(lâi)长歌当.哭(dàng)C.炮.烙(páo)脊.髓(jǐ)鹧鸪.(gū)放浪形骸.(hái)D.攒.射(cuán)栖.息(xī)偌.大(ruò)锲.而不舍(qiâ)2.下列词语中加电的字,每对读音全都相同的一组是()A.默契./提纲挈.领谪.居/嫡.传弟子茁.壮/相形见绌.B.剽.悍/虚无缥.缈拊.掌/感人肺腑.下载./载.歌载舞C.划.算/出谋划.策斐.然/流言蜚.语间.距/间.不容发D.倘.若/风流倜傥.勾.当/勾.心斗角稽.首/无稽.之谈3. 下列词语中,没有错别字的一组是()A.诡计杀戮厮杀走投无路B.赝品磐石砥砺蜂涌而至C.寒暄国籍忸怩绿草如荫D.誊写脉搏嘻笑大笔如椽4.下列词语中,没有错别字的一组是()A.坐镇尺牍趋之若鹜与子偕老 B.犀利褴褛箭步如飞真知卓见C.蜗居冒然唉声叹气湮没无闻 D.蜜饯熟稔怡笑大方礼尚往来5.下列各句中,没有错别字的一句是()A.“驼背”榕树,倒在了山洪暴发的溪水里;幸好另一棵安然无恙,仍以它浓密的绿叶阴庇着乡人。

B.民间流传着:屈大夫死日,有人在汨罗江畔看见他峨冠博带,骑一匹白马飘然而去。

C.惊蜇一过,春寒加剧,先是料料峭峭,继而雨季开始,时而淋淋漓漓,时而淅淅沥沥。

D.生活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新信息纷至踏来,人们生怕被扣上落伍和守旧的帽子。

6.下列各句中,加点的词语使用恰当的一句是()A.秋日午后,阳光倾泻,退休的王教授在人民公园的菊花前作画,无数的行人被美妙的图画所吸引,驻足其旁,侧目..欣赏。

B.2013年财富全球论坛不止..是成都自改革开放以来举办的最具有意义的国际盛会,还是成都推进国际化建设进程面临的重大历史性机遇。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首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升市民出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制定《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等职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乘客在市轨道交通工具上应当遵守车站、车厢的秩序要求,文明乘车,不得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推动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第九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线路布局。

第十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优化站点设置,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确保站点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连接问题,与公交、出租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运营计划,合理组织车辆和乘客的运输,确保运输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引导乘客遵守乘车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

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

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顺畅,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包括轨道交通设施、车辆、线路、站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强化轨道交通的管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轨道交通设施管理第四条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修缮、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轨道交通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中存在的隐患。

第六条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文景观等因素,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第三章轨道交通车辆管理第七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设计、生产、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八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出行舒适度。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轨道交通线路管理第十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实现线网的有效衔接和互通互联。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维护和巡检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线路设施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信号控制系统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和准点性。

第五章轨道交通站点管理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站点的设置应当便利乘客出行,充分考虑人流量、交通便利性和服务设施等因素。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站内清洁、通风和无障碍设施的畅通。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设置明确的引导标识,方便乘客出行和转乘,减少拥堵和混乱现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运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七条凡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妨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或者损害乘客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000001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文件成地铁运发〔2013〕64号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各中心、部门:为规范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结合运营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现予以发布。

本细则自发布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1-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2013年2月27日-2-CDYY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企业文件CDYY-AQZL-039-2013地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则(试行)(A版0次)2013-2-27发布2013-2-27实施-3-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目次1 编制目的 (6)2 适用范围 (6)3 职责 (6)4 巡查内容 (8)5 地铁保护区管理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地铁保护区管理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前言本细则版本号为2013年版,第1次修订。

本制度由安全部提出并归口管理本制度起草部门: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部本制度主要起草人:胡佳、王聪本制度审核人:谢斌、申景宇本细则审定人:张剑本细则批准人:饶咏-5-1编制目的根据《成都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为规范地铁保护区管理,预防和消除危及运营公司所管理的地铁线路安全的违法施工、野蛮施工等隐患,确保运营安全和内部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2.1本细则适用于运营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各运营线路及相关保护区,包括地铁隧道、车站及相应区间的地铁保护区:2.1.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2.1.2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2.1.3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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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一节规划管理第二节建设管理第三节综合开发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服务第三节应急管理第四章安全保障第一节保护区管理第二节其他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一节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

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

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

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

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口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综合开发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发布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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