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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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会处罚吗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会处罚吗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会处罚吗我们知道,新闻上总是会报道一些关于孩子在家里受到父母的虐待,或者没有人看管,当看到这些消息的时候想必大部分人心里都是心疼孩子的,那么,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会处罚吗?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会处罚吗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

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而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二、怎么确定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护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行为。

3. 监护人应当遵循尊重、关爱、保护的原则,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全面发展。

二、监护人的确定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2. 老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 残疾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配偶、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4.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履行。

三、监护职责1. 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被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2.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3. 监护人应当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发生意外事故。

4.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习惯。

5. 监护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情况。

四、监护人的更换1.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2. 监护人因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依法更换监护人。

五、监护制度的监督与救济1.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监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被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监护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护人变更最新手续需要哪些条件

监护人变更最新手续需要哪些条件

监护人变更最新手续需要哪些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由于失去监护人。

双方之间协商好,并到法院申请。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双方之间协商好,并到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但是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原告李某(未成年人)因监护人张某(李某父亲)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遭受意外伤害,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2. 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二、案件事实(一)原告李某的基本情况李某,男,12岁,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因其母亲早逝,自幼由父亲张某抚养。

(二)被告张某的基本情况张某,男,40岁,系李某父亲。

离婚后独自抚养李某。

(三)案件经过2019年9月,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事发后,李某的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的父母认为,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其在监护期间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李某的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

(四)诉讼过程1. 李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 张某答辩称其尽到了监护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有义务对李某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然而,张某未能及时发现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的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受到伤害。

因此,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

(二)关于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其行为与李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风险作业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整改措施

高风险作业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整改措施

高风险作业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整改措施重新培训和教育:对于高风险作业监护人,必须进行全面的重新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

培训应包括对高风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安全操作要求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强化监督和考核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高风险作业监护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监督机制应包括随机抽查、现场巡查和行为记录等方式,以确保监护人在高风险作业中履行其职责。

对于履职不到位的监护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记录下来,以便后续追踪和监督。

强化安全文化和意识:积极倡导和强化安全文化,让每位高风险作业监护人都深刻认识到其职责的重要性和对安全的责任。

通过开展安全培训、举办安全会议和组织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使其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高风险作业的安全进行。

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确保高风险作业监护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

监护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参与协调解决,以保证高风险作业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

严肃追责和纪律处分:对于履职不到位的监护人,必须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监护三不工作总结

监护三不工作总结

监护三不工作总结
监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然而,有些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在着不尽职、不负责、不尊重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监护三不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监护三不工作的表现和影响。

首先,监护三不工作表现为不尽职。

有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状况
缺乏关注,甚至不知道孩子在做什么,去了哪里。

他们不了解孩子的朋友和老师,也不知道孩子的兴趣和爱好。

这种不尽职的监护行为会导致孩子的成长受到阻碍,甚至可能造成孩子的安全问题。

其次,监护三不工作表现为不负责。

一些监护人在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方面缺乏
责任感,不愿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

他们可能会忽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需求,甚至不愿意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这种不负责的监护行为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

最后,监护三不工作表现为不尊重。

一些监护人对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不予重视,甚至采取强制的教育方式。

他们可能会忽视孩子的个性和特长,不给予孩子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这种不尊重的监护行为会导致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总的来说,监护三不工作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对孩子的生
命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监护人要尽职尽责,承担起应有的监护责任,尊重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监护三不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个孩子的成长既离不开社会,也离不开学校,更离不开家庭。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同时也负有一系列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认真履行这些职责,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条所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指不履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职责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职责以及本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理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及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等职责。

在这些教育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尤其是预防犯罪的教育,是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的最重要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成长是由小到大,由无知到知之甚少,由知之甚少到知之较多,最后成长为一个完全的、合格人材。

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成也是由不懂法或法制观念薄弱到染上不良习俗,如果对不良习俗不予以及时制止,就会发展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就是一步之遥。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从小抓起,对其不良行为应做到防患于未然。

这也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是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极大的危害。

本条所说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本法第14条所规定的“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和第34条规定的“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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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

监护人是指负责照顾、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人员,他们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监护人却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影响,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种现象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忽略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情感需求。

例如,家长把孩子交给老人照顾,却忽略老人是否有能力照顾孩子的问题;或者在忙于工作或者其他事情时,把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不予照顾,这些都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表现。

更严重的某些情况下,监护人还可能疏于管教未成年人,导致其偏离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甚至犯罪、滋扰他人等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是多方面的。

从未成年人自身来说,他们可能会缺乏关爱和安全感,无法获得应有的教育和培养;或者由于缺乏家庭的指导和监督,做出一些危险或不良的行为,如早恋、吸烟、喝酒等。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幸福受到侵犯,也会影响未来的社会发展,因为未成年人是未来的社会建设者。

如何解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对监护人监督和管理。

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社会应该加大对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

“家长监察”制度的引入,可以让社会机构和组织对家
庭进行监督和检查,让那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得到惩罚。

第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在法律层面,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立法,规定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不得疏于管教和照顾。

同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

第三,提高监护人素质和意识。

加强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监护意识和素质,让他们更加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能够用正确的方法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成长。

总之,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应该通过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以及提高监护人的素质和意识,来解决这一问题。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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