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商标权法

合集下载

商标法最新2022

商标法最新2022

商标法最新2022商标法最新的版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的第四次,于2019年4月23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计20000余字,以下是该法的章节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方式表现的,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三条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第四条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核、刊登,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第十五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以及符合实际使用情况,不得变更注册商标的本质特性,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一)将商品装入标有商标的包装容器、标牌、标签等;(二)将服务的业务许可证、广告、宣传资料等上面标注有商标;(三)在信息网络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其网页上使用、电子邮件等。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年限的计算自商标注册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未超过三年或者在三年内连续使用不足一年被人提出异议或者撤销、宣告无效的,应当视为未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第十九条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条商标的许可使用可以是独占许可使用或者非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权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和商标权变更书面协议。

第五章权利保护第二十三条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行政处罚第四十条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实施其他有害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的赛场上,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重要象征和形象载体,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企业在锁定市场,保障自身利益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标的注册1、商标注册的目的商标注册的本质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即确立商标主体对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专用使用权,保障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利益。

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建立自身品牌,加强竞争优势,防止他人侵占使用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需符合以下条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能够区别同一种类商品或服务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与他人的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同时,还应注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需进行商标搜索,确认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重名或过近。

如确定商标没有被注册,可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书。

申请材料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使用证明以及商标图样等。

商标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审查通过,会在商标公报上公示,若180天内没有异议,就会核准注册。

二、商标侵权保护1、侵权概念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将商标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者同类或相关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2、商标权的救济措施商标权人对于商标侵权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邮寄警告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立案调查;提起商标权权利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与侵权方协商和解。

其中,商标诉讼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手段,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庭前程序、一审审理、二审审理等环节。

3、免责条款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能会以免责条款为据,声称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或取得许可使用商标。

免责条款的适用需经过严格的判断,包括免责申请是否合法、商标登记是否有效、商标的范围等方面。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法律手段。

企业需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侵权保护,增强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提升自身商业价值。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政治法律我标侵权鲫性能制度的适用闲境与思考董婕池中莲*摘要随着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功能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扫清制度适用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应当把握好“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判决书中尽量详述认定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公信力,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与此同时,更应当审慎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从-个极端走向另-个极端,造成该制度的滥用和泛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法律适用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41(2021)03-0055-07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①#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③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已经从“有没有”“能不能用”的阶段进入“该如何用”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本文文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在对当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当前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考,以期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0.1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0月11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及其注册商标范围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及其注册商标范围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及其注册商标范围的认定要旨: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新增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仅能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

该条款适用近七年来,商标行政及司法实践对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标准以及商标代理机构能够注册商标的范围,经历了从存在分歧到逐步统一的过程,但仍有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具体服务范围、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的明确和统一。

在现行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界定的情况下,宜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出发,既要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特定人员利用其经营便利,从事恶意囤积注册商标进行牟利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允许商标代理机构对其自己使用的商标在特定服务上进行必要的注册,以满足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业务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案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律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律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018年3月16日,律通公司申请注册第29640593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见右图),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5类4505群组的“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以及4506群组的“诉讼服务、知识产权咨询、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仲裁、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替他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研究”服务。

律通公司在申请诉争商标时,提交了2016年5月24日颁发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载明的律通公司营业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一项。

随后,律通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变更了其公司经营范围,将“商标代理机构”等服务予以删除。

2019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1],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审判律通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2019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2019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2019In 2019, the latest version of the Chinese Trademark Law was released, bringing many changes and updates to the existing law.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updates is the introduc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is means that infringers can be fined up to three times the amount of damages that they have caused to the trademark owner. Additionally, the legislation clarifies the definition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specifying that using identical or similar marks in the same or similar products or services without authorization from the owner is considered infringement. The new law also includes provisions for the recogni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which will provide greater protection for trademarks with a high degree of recognition in the marketplace. Another significant change is the introduction of a time limit for trademark examination, which is expected to speed up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Another development is the use of a new classification system for goods and services which will bring the Chinese trademark system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making it easier for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to register their trademarks in China.2019年,中国商标法的最新版本发布,对现有法律进行了许多更改和更新。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商标是商家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不仅代表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可以是品牌价值的体现。

因此,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商标运用及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权利和义务,并为一般违法判断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商标的混淆、误认、假冒等行为。

而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时,最主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商标权的侵犯,在判断商标权侵犯时主要要考虑以下标准:1、商标相似性标准商标侵权的首要条件是被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外观、声音、意义等方面存在相似性。

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时,首先要考虑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存在相似性就会危及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

通常情况下,商标相似度的结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即高度近似、相似和有区别。

2、商品相似性标准商品相似性是进一步确认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时,需要将平均消费者的视点作为标准,结合商品的性质、用途、目的、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区域、服务领域以及品牌声誉等因素综合分析。

3、邪恶目的标准邪恶意图是指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主观意图。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竞争者使用商标是为了滥用注册商标并获得非法利益,就可以认定竞争者存在邪恶意图。

因此,寻找竞争者的intent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存在邪恶意图,有必要加重惩罚。

二、商标侵权的申请和证据商标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通常需要商标注册人自行提起诉讼并证明侵权事实。

在设立商标侵权申请时,注册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是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被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和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最新商标权法关于商标,我国只有商标法,而没有什么商标权法。

但是在商标法里面对商标权是做出了具体保护和规定的。

究竟这个商标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