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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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1 质量事故管理的总体要求

1.1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产生本质缺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自治区、市)或中国石化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1.2 质量事故的分级

质量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见附表1)及影响程度分为以下等级:

1.2.1 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1亿元及以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

1.2.2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在国家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同一单位同种产品连续两次质量不合格(油品销售企业同一单位指同一油库<站>;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隐患,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或造成整个工程停工6天以上。

1.2.3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一般工程质量事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在省(自治区、市)、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整个工程停工3-5天。

1.2.4 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轻微工程质量事故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整个工程停工2天以下。

2 分工与职责

2.1 科技开发部负责特大质量事故的管理。

2.2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工程企业管理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事业部<管理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重大质量事故的管理。

2.3 各企业负责一般和轻微质量事故的管理。

3 质量事故管理程序

3.1质量事故的管理按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程序进行。

3.2 质量事故报告

3.2.1 各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涉及两家及以上单位的,应分别上报。

3.2.2 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事业部(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口头、传真、书面报告,事故性质确定后补报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表2)。

3.2.3 在境外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上报外,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由办公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3.2.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3.2.5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质量事故进

一步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3.2.6 各企业因质量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按照中国石化新闻发布有关制度执行。

3.3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3.1 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3.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检测机构参与。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3.3.3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质量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

3.3.4 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质量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质量事故调查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质量事故调查信息。

3.3.5 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调查报告负责。

3.3.6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原则上应在事故调查工作启动1个月内完成。

3.3.7 质量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改进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3.3.8 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妥善处理;事业部间发生的质量纠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以书面材料上报科技开发部,由科技开发部组成专家组进行仲裁解决。

3.3.9 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索违约金、赔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3.4 统计分析与改进

3.4.1 中国石化实行质量事故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企业应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质量事故统计表(见附表3)、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报各事业部(管理部)和科技开发部。质量事故统计表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也应进行零事故报告。

3.4.2 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应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特大质量事故或涉及两家以上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由科技开发部组织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重大质量事故由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

3.4.3 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应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避免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4 考核与处罚

4.1 对责任人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总部和所属企业进行。

4.2 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经核实后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兑现。

4.3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集团公司相关质量奖项的评选。

4.4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4.4.1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2 发生一般或轻微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4.4.3 对质量事故其他责任者,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4.4 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4.4.5 事故调查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附表:1.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2. 质量事故报告单

3. 质量事故统计表

附表1: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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