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l办〔20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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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
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2]6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6
【实施日期】2012.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发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扶持产品质量、服务信誉较好的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本土企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在昆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昆明市辖行政区内交纳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放开投资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建设。

相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清理近几年各类企业与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或投融资平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对一年内未按签订的协议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解除协议。

对进展缓慢,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追加投资,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一年内经协商资金仍不到位,项目推进无起色或进展不明显的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昆政发[2015]2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1【实施日期】2015.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5〕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1日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

抓紧设立“昆明市中介超市”,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降低项目前期工作成本,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改部门5月底前下达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上旬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0%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11月底前完成全年预算内专项资金拨付。

对在建工业项目进行清理检查,2014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过6个月的,收回已拨付资金,用于支持新确定的重点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除国家禁止、限制和核准后方可建设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土地供应、采购招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昆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任务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主体,是指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提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经市政府指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建设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融资公司,主要指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所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中作为融资主体,负责按照融资计划完成融资任务、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持有建成后项目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机构,是指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心)及呈贡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委托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

第三条项目责任主体、市级投融资公司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建设管理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及向建设管理机构拨付建设资金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8.20•【字号】昆政发[1990]151号•【施行日期】199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昆明市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1990年8月20日昆政发〔1990〕151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对支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我市城镇集体经济出现了蓬勃、健康发展的好形势。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1)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国营企业承包的有关规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可实行确定基数,超基数部分全留或分成,或其它承包形式。

先照章纳税,由同级财政返还政策。

确定基数要科学合理,超基数的企业留利部分,确定比例,大部分作为企业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2)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兼并,对兼并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所得税照顾。

(3)对生产、经营小商品、儿童用品、少数民族用和豆制品、酱菜等的微利企业和提供装卸、搬运及其他纯劳务服务,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免所得税。

(4)离退休职工较多,负担较重,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5)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原有人数百分之六十、四十、二十的,按省规定分别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二年、一年。

免税期满恢复征税后,陆续再安置待业青年(不含重新就业)的,如缴纳工商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时期减免税照顾。

(6)实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承包人按合同年终兑现的总收入加平时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减除所属月份到税基数后,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调节税。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7日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1.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功能,扩大上线服务单位范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加快建立“中介超市”,5月底前实现市及县(市)区中介超市上线运行。

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

(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审改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2. 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精简规划审批要件,在取得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消防意见等直接影响方案设计的必要文件后,可先行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

(市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3. 提高土地审批效率。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经开、度假、高新、阳宗海、倘甸两区辖区范围内6亩以下(不含6亩)的土地使用转让手续,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查后办理土地登记;同一地块因房屋销售、土地分割(分摊)等需办理转让审查的,按照单宗房屋占地面积、土地分割(分摊)面积为标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昆政办[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企业境内外上市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推动昆明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注册地在昆明市辖区内的拟上市企业。

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强,成长性良好;工商、税务、环保等审批手续齐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公司治理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有初步上市计划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前规范运作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前规范运作协议,并在云南证监局接受辅导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云南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推荐,企业申报,市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二章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及目标第二条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促进效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0]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0]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15日昆政发〔200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实现我市国有商贸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2000年财政扶持商贸企业的有关政策如下:一、二000年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和重点(一)国有企业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商贸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有商贸企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市国有商贸企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设施陈旧、网点减少、经营机制不活、资金短缺、潜亏严重、债务和冗员负担过重。

这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市委七届二次全会制定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市200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目标: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基本完成“放小”任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当年安置率70%以上。

(三)今年我市流通工作要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三个重点,即:努力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以“放小”为重点;以农村市场开拓为重点;以抓好粮、油、肉、菜、蛋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商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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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发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扶持产品质量、服务信誉较好的在昆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本土企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在昆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昆明市辖行政区内交纳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放开投资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建设。

相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清理近几年各类企业与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或投融资平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对一年内未按签订的协议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解除协议。

对进展缓慢,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追加投资,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一年内经协商资金仍不到位,项目推进无起色或进展不明显的企业,要依法解除协议。

第四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还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和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收取土地闲置占用费。

对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开工建设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为保证公平,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
目应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的制定中不得设置过高资质条件、业绩要求及自有资金额度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在昆企业参与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条为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昆明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省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事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入滇备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七条为保障民生,确保工程质量,本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昆企业生产的高性能抗震钢筋及钢材。

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市投融资平台,按照省市联动的要求,对本市企业生产的钢材实行集中采购或收储,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招投标工作进度,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低于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条对项目前期的可研、环评、水保、矿压等估算价低于50万元的,项目业主可直接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加快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步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任务,组建完成后属于各县(市)区权限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县(市)区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职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项目及惠民工程,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批核准、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市发改、工信、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
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招标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严肃行政问责制,纪委监察部门要将上述工作列入监察范围,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投资发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9日印发━━━━━━━━━━━━━━━━━━━━━━━━━━━━━━━━━━━━━━━━━━━
校对: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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