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第十三章劳动法及的劳动合同法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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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版)

《经济法(第二版)》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特别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税法、票据法、劳动法 及劳动合同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作了介绍。
成书过程
《经济法(第二版)》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编写时结合经济法制建设实际 。 《经济法(第二版)》由王瑜担任主编,周婕、陈灵锐担任副主编,参加编写的人员还有刘玉明、高晓琛、 郝晓。具体分工如下: 王瑜: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 陈灵锐:第九章和第十三章; 周婕: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 刘玉明:第四章和第七章; 高晓琛:第六章、第十章、第十四章; 郝晓:第十五章。 该教材由王瑜负责统稿工作。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文献和著作,得到了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老师的支 持。 2016年2月2日,《经济法(第二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
内容简介
《经济法(第二版)》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特别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税法、票据法、劳动法 及劳动合同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作了介绍,同时兼顾了经济法的时效性和实务性等特点 。
谢谢观看
作者简介
王瑜:女,教授,淄博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山东省“经济法实务”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级精 品课程“市场营销学”主讲教师。长期从事经济法、市场营销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涉及经济 法、市场营销、高职教育教学等方面。曾获多项教育教学成果奖,包括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市场营销专业教 师业务考核”一等奖、山东省职业学校经贸类专业(营销)优质课评选二等奖、淄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曾获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优秀教师、淄博市优秀教师、淄博市高校工委优秀教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
成书过程
《经济法(第二版)》在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编写时结合经济法制建设实际 。 《经济法(第二版)》由王瑜担任主编,周婕、陈灵锐担任副主编,参加编写的人员还有刘玉明、高晓琛、 郝晓。具体分工如下: 王瑜: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 陈灵锐:第九章和第十三章; 周婕: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 刘玉明:第四章和第七章; 高晓琛:第六章、第十章、第十四章; 郝晓:第十五章。 该教材由王瑜负责统稿工作。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文献和著作,得到了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老师的支 持。 2016年2月2日,《经济法(第二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
内容简介
《经济法(第二版)》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特别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税法、票据法、劳动法 及劳动合同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作了介绍,同时兼顾了经济法的时效性和实务性等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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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瑜:女,教授,淄博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山东省“经济法实务”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级精 品课程“市场营销学”主讲教师。长期从事经济法、市场营销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涉及经济 法、市场营销、高职教育教学等方面。曾获多项教育教学成果奖,包括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市场营销专业教 师业务考核”一等奖、山东省职业学校经贸类专业(营销)优质课评选二等奖、淄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曾获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优秀教师、淄博市优秀教师、淄博市高校工委优秀教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
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劳动合同法》 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 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 者宣告失踪的;④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⑤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订立,但严重缺乏合同生效要件,不 能产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况:① 以 劳动合同法》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 动者权利的;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全 部无效自订立之日起即为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 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工资保障
是指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工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 要的法定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三、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 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连 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 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镉等作业 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范围 月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生育期 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 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 护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而规定的,对未成 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的制度。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三章劳动法及的劳动合同法67页

(5)劳动者与用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什么 途径解决?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
?
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返回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 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的强制性规定。 4.变更形式必须合法。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 更 条 件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 废止。 3.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 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 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情况。
他们的劳动合同,而9名员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想一想:
(1)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那些违法之 处?
(2)张三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若有权解除, 应如何解除?
(3)张三解除合同,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三支付 培训费用?
(4)公司以9名员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员工的 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者即时解除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
?
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返回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 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的强制性规定。 4.变更形式必须合法。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 更 条 件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 废止。 3.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 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 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情况。
他们的劳动合同,而9名员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想一想:
(1)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那些违法之 处?
(2)张三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若有权解除, 应如何解除?
(3)张三解除合同,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三支付 培训费用?
(4)公司以9名员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员工的 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者即时解除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法-劳动法

(四)社会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
2、疾病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个人缴费比例为上一年平均工资的8 %,单位按19%缴纳。 个人缴2%,用人单位缴纳全部职工 缴费工资基数的9%。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个人1%,单位2%缴纳。 农民工本人不缴纳。 企业按0.8%缴纳,个人不缴。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 律关系
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客体:劳动活动 内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平等就业权和职业选择权
劳动报酬权 安全卫生保护权 社会保险与福利权 义务 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休息休假权 职业培训权 争议请求处理权
案例分析
见课本175页第2题
提示: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 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解 提前30天通知 除合同 通知解除(随时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和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履行过程中提前终止) (1)解除的情形: 当事人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法定解除 用人单位裁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劳动者提前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有补偿) (见下页)(无补偿) (见下页)(有补偿) (见下页) 应提前30天通知,但不应损 害用人单位利益,否则承担 赔偿责任。(无补偿) (见下页)(无补偿)
经济法劳动法课件

D、立即解除的情形:
(1)强迫劳动;(2)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只有A、B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经济法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3.调整对象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依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法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解除 ❖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强迫劳动;(2)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只有A、B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经济法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3.调整对象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依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法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解除 ❖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第十三章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24条、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经 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
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
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
2、案例二 实习期间意外受伤 廖军(化名)系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1班学生,2003年9月,经 学校安排推荐,他到市内某汽运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 习。同年12月26日下午,廖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
3、案例三 包先生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年终奖 均在6000元左右。2005年春节前,包先生发现单位发2004
年年终奖2000元时没自己的,到9月30日,单位第二次发放
年终奖4000元时也没有自己的份。包先生了解后得知,单
位之所以扣发奖金,是因为自己未献血影响了单位献血指
标的完成。交涉无果,包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订立时间与生效时间 2、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9条) 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关于违约金: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
4、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
的延伸。廖军与汽运四分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
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
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经济法》电子教案 第十三章 劳动法律制度

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三个 特质: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
二是客体的单一性,即劳动合同的客体只能指向劳动者的劳 动行为,劳动行为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客体。
三是内容的对应性,即劳动合同中一方主体的权利正好是另
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3.工资的支付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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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基本制度
三、劳动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
(二)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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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基本制度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休息和休假 1.公休日休息 2.假日休息 3.年休假 4.探亲假 5.女职工劳动保护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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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基本制度
三、劳动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
(一)劳动工资 1.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
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二)职业培训 1.职业培训的概念 职业培训是指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促进就业,对要求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三个 特质: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
二是客体的单一性,即劳动合同的客体只能指向劳动者的劳 动行为,劳动行为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客体。
三是内容的对应性,即劳动合同中一方主体的权利正好是另
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3.工资的支付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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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基本制度
三、劳动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
(二)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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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基本制度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休息和休假 1.公休日休息 2.假日休息 3.年休假 4.探亲假 5.女职工劳动保护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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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基本制度
三、劳动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
(一)劳动工资 1.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
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二)职业培训 1.职业培训的概念 职业培训是指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促进就业,对要求
经济法013劳动法及的劳动合同法参考的答案-PPT文档资料

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 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 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协商与调解达成的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劳动 仲裁和诉讼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案例分析13-1 企业的做法侵犯了: ①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②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所以自2019年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实施,作为用人单位,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一定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书 面通知劳动者并让劳动者签收,一定要保留必要 的证据。
法律咨询13-7
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你们与用人单位之 间的纠纷都是劳动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一切劳动争议案件, 都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 不予以受理。
案例分析13-3
这家公司跟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 合格后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 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800元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 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不得低于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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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变 更
在劳动合同开始履 行但尚未完全劳履动行合之同前变更注意事项 ,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 客观条件1履.必发行须生或在者了劳尚动变未合化履同行,依完法毕订之立前后的,有在效合时同间没内有进 当事人依行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2.序必须,坚对持原平等合自同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 中的某些动单条合方款同变允更修许劳改变动、更合,同补但 的不行允为许都单是方无变效更的,。任何 充的法律3.行变更为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三章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知识目标:
●了解劳动法的概念和劳动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了解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理解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最低工资、加班加点的相关法律规定。 ●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能力目标:
●学会运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案例,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能够拟定劳动合同。 ●能够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劳
动
合
同
劳动合同兼有平等性和从属性
特
征
劳动合同内容法定性较强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什么是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订立的形式和 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
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 生保护的权利
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的权利
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的权利
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
他们的劳动合同,而9名员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想一想:
(1)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那些违法之 处?
(2)张三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若有权解除, 应如何解除?
(3)张三解除合同,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三支付 培训费用?
(4)公司以9名员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员工的 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 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 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按照生效后的劳动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原则
的行为。
(1)合法履行; (2)亲自履行; (3)实际履行; (4)全面履行; (5)协作履行。
(1)当事人主体特定。劳动关系一方固定为劳动者,
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结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
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作为对价换 取劳动力。
(3)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
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是依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进 行的,;但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 位内部职工,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各种内部规章 制度的约束。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社会关系。
并非所用的劳动关系 都由劳动法调整
与劳动关系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
1、劳动力管理方面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情形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 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 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 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 民除外) 3.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 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 系
四、劳动者
成为劳动者?
年龄条件
劳动能力
必须年满16周岁
必须依法具有劳 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 为能力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依照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
(5)劳动者与用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什么 途径解决?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
?
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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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 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到2019年9月该批工人中一名叫张三的员工 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有规定 为由,不同意张三离职,张三若要辞职,公司提 出需支付技术培训费用3000元。张三以尚在试用 期内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议。
2019年8月公司为市场需要,引进一批新的 生产线,公司按新生产线的要求对工人进行考
核,其中9名工人考核不合格,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
1.完成劳动任务 2.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3.提高职业技能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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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合同
•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
?
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
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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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制的工作 人员的关系,法律法规或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法。
本章教学内容
劳动法概述 劳动合同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先导案例]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甲公司为配合一种新产品的生产, 招用一批新员工,并与这批员工分别签订了劳动 合同,合同规定:该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5年, 其中试用期1年,在试用期内员工不得单方提出 解除合同;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60 日通知公司。为使新产品顺利生产,该公司对新 招用的的员工进行上岗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