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
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确立了儒家思想在司法中的 地位,对后世法律文化的发
展产生了影响。
明清司法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优点:维护社 会稳定,加强 中央集权,提 高司法效率, 完善司法体系。
缺点:重刑轻 民,司法与行 政混同,程序 繁琐,司法腐
败。
明清司法制度对现代司法的启示
尊重传统与现代司法相结合,借鉴明清司法制度的合理内核,为现代司法 提供有益参考。 强化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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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abc 汇报时间:20X-XX-XX
特别司法机构:锦衣卫、 东厂、西厂
司法辅助机构:审判厅、 推官
明朝的司法程序
推问:对被告进 行审讯,确定罪 责
刑讯:使用刑具 逼取口供,需依 法定程序进行
复核:对重大疑 难案件进行复审, 确保判决公正
秋审:对死刑案 件进行复核,由 皇帝最终裁决
明朝的司法人员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 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府、州、县衙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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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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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司法制度
明朝的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大 理寺、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构:府、州、 县
审判制度:采用“回避制”、“鞫谳分司制”、“死刑复核制”等制度, 以确保司法公正
部编版七年级历史下册 明朝的统治 (1)

统治。
P69想一想,朱元璋废除丞相,强化皇权,这一举措有什么利弊得失?
答:利:克服了朝臣权力过大的弊端,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形成了比较安定的 政治局面,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弊:皇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没有独立性;不能 广泛吸纳建议,容易形成专权,出现偏颇决策,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给明朝的 统治埋下了危机。
晋商贸易路 线
徽商
• 徽商,得名于古地名徽州,我国历史 上的三大商帮之一,因为在我国商品经 济历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朱元 璋拿下南京之后,因为缺乏资金运作, 而在这个时候,徽州商人雪中送炭,给 予朱元璋大量帮助,为大明王朝的建立 出工出力,而明朝建立后,徽商自然也 得到了很多实际利益。成化年间,徽商 相继打入盐业领域,一向以经营盐业为 主的晋商和其它商帮因此受到严重打击, 于是徽商以经营盐业为中心,雄飞于中 国商界。
(二)司法方面:设立厂卫特务机构。 为监视官民,朱元璋设立锦衣卫,保护皇帝,镇压官民。 明成祖设立东厂。这两个机构合称“厂卫”,成为皇帝 的耳目和爪牙。
锦衣卫木印
锦衣卫是明代内廷侍卫侦察机关,始建于洪武十五年(公 元1382年),专门从事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是皇帝的侍卫 与耳目与明王朝相伴始终。明初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 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分典刑狱。称三法司,让其互相 制约,如遇重大要案由三法司会审结案。这枚木印是三法 司会同刻置的。明代实行特务统治,建立厂卫制度以强化 专制独裁统治,锦衣卫就是厂卫特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 分。。锦衣卫原本只是皇帝亲军侍卫,初名仪鸾司,是替皇 帝掌理仪仗的机构。朱元璋时(1382年),改称“锦衣卫 亲军指挥使司”,设指挥使一人。卫属机构有南、北镇抚 司,其中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奉皇帝命令查办的案 件)。锦衣卫审讯犯人往往采用严刑逼供,设有酷刑十八 种,结果许多常被屈打成招,造成无数冤狱,锦衣卫因此 被人称为“冤窖”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朝代之一,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史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明朝的法律体系、法律的起源和特点、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明朝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法律体系明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大明律》为核心,辅以其他法律文书。
《大明律》是明朝制订的一部刑法典,内容涵盖刑律、刑罚、案件处理流程等方面。
此外,明朝还有《御制大明律例》、《御定刑统》等补充法律文书,以及各地方性的地方法律。
二、法律的起源和特点明朝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包括唐令、宋律等。
明朝的法律制度在这些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完善。
明朝法律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重视儒家思想:明朝注重法律的宣教教化作用,法律与儒家思想相结合,追求“仁政”的理念。
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严格刑法体系:明朝的刑法体系相对较为严格,刑律详细而细致,包括罪名、证据、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犯罪行为,明朝采取了残酷的刑罚,以威慑罪犯,维护社会秩序。
3. 法官的职权:明朝法官具有较大的职权,既负责审判案件,又参与立法和司法部门的管理。
他们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执法能力,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三、司法制度1. 审判机构:明朝的审判机构主要有三级,包括县级、府级和都级。
县级审判机构负责处理一般刑事案件,府级审判机构负责处理重大刑事案件,而都级审判机构则主要处理重要案件和上诉案件。
2. 审判程序:明朝的审判程序通常由捕盗、拷问、讯问、审判等环节组成。
主要依靠审讯得出证据,并进行审判。
审判的结果可以是判决有罪、无罪或免罚等。
3. 审判人员:明朝的审判人员由考试选拔产生,具备良好的学识和道德品质。
除了司法专家外,还有地方官员和民众参与审判。
这样的安排旨在增加司法公正性和民众参与感。
四、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明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明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明朝特务制度简述

法学一班齐林200930331007明朝特务制度简述明朝历史从洪武帝朱元璋创建大明到崇祯帝朱由检自缢殉国,王朝经历了277年的兴衰。
再加上南明政权的21年,明朝有近300年的历史。
明朝也是封建集权和专制制度严厉的时代,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三厂一卫”为政权特务机构,对社会各阶级全方面实施监控。
厂卫制度是明代特务干预司法的具体表现。
其机构先后为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人,其耳目眼线已经遍布社会各行各业,审讯缉拿行动自成系统,独立于朝廷司法机关之外严重地干涉了司法工作。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厂番统领多由内廷太监担任,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
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大要案;二是监督审判之权。
厂卫有审判权,但无判决权。
三是法外施刑之权。
厂卫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
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一、锦衣卫锦衣卫隶属于皇帝,它原本只是皇帝的亲军二十六卫之一。
这些部队由皇帝本人指挥,各有各的职责。
锦衣卫地位最高,它是皇帝贴身的卫队,出行时负责警戒保卫。
锦衣卫另一项著名的职能就是“执掌廷杖”。
廷杖制度始自明朝,是皇帝用来教训不听话的士大夫的一项酷刑。
一旦哪位倒霉官员触怒了皇帝,被宣布加以廷杖,他就立刻被扒去官服,反绑双手,押至行刑地点午门。
在那里,司礼监掌印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一左一右早已严阵以待。
受刑者裹在一个大布里,随着一声“打”字,棍棒就如雨点般落在他的大腿和屁股上。
行刑者为锦衣卫校尉,他们都受过严格训练,技艺纯熟,能够准确根据司礼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的暗示地掌握受刑人的生死。
如果这两人两脚象八字形张开,表示可留杖下人一条活命;反之,如果脚尖向内靠拢,则杖下人就只有死路一条了。
杖完之后,还要提起裹着受刑人布的四角,抬起后再重重摔下,此时布中人就算不死,也去了半条命。
廷杖之刑对士大夫的肉体和心灵都是极大的损害,但明朝的皇帝却乐此不疲,锦衣卫将校对它也是情有独钟。
明代的政治制度第9讲

3、司礼监
司礼监 内官监 御用监 御马监 神宫监 尚宝监 印绶监 直殿监 尚衣监 都知监
惜薪司 钟鼓司 宝钞司 兵仗局 银作局 巾帽局 针工局 内织染局 酒醋面局 司苑局
司设监 混堂司
尚膳监 浣衣局
二、中央行政机构与中央决策系统
3、司礼监
通政司
→
司礼监
→
内阁 票拟
→ 司礼监 → 批红
内阁
在正统以后,诸如成化、正德、隆庆、天启等 朝的皇帝都特别宠信宦官,甚至将“批红”的 大权也交给宦官头子代行,内阁的职权自必受 宦官的钳制。明中叶以后,王振、汪直、刘瑾、 魏忠贤等著名的大宦官,在他们得势时无不压 抑和控制着内阁。
顺治:其自汉高以下,明代
明 孝 陵 康 熙 题 字
以前,何帝为优? 范文程等:汉高祖、文帝、 光武、唐太宗、宋太祖、明太 祖俱属贤君。 顺治:此数君又孰优? 陈名夏:唐太宗似过之。
顺治:朕以为历代贤君,莫
如明太祖。即唐太宗并数君德 政,皆有善者,有未尽善者。
至明太祖所定制度章程,规画
周详,历代之君,实皆不及也。 范文程等:诚如上谕! —— 清初君臣对话
一、明代的皇权
2、皇权加强之下的皇帝与政事
一、明代的皇权
2、皇权加强之下的皇帝与政事
一、明代的皇权
2、皇权加强之下的皇帝与政事
一、明代的皇权
2、皇权加强之下的皇帝与政事
一、明代的皇权
2、皇权加强之下的皇帝与政事
一、明代的皇权
2、皇权加强之下的皇帝与政事
一、明代的皇权 皇权膨胀
3、皇权加强之下的君臣关系
一、明代的皇权
1、明初加强皇权的举措:思想控制
一、明代的皇权
中国古代法制史——明朝四大特务机构

浅析明朝四大特务机构明朝,是我国历史上距离我们最近的两个封建王朝之一,也是我国持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最重要的一段历史.在这个朝代,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权到了从所未有的一个程度。
谈到明朝,可能大家记忆最深的就是它的恐怖政治了,而作为恐怖政治的代言人——锦衣卫与东西厂、内行厂——一个臭名昭著的特务机构,也是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一个标志。
厂卫是中国明代各种直属皇帝的侦讯机构的总称,包括明太祖所设立的锦衣卫、明成祖所设立的东厂、明宪宗时由汪直所设的西厂、明武宗时设立的内行厂,其中除锦衣卫为外官,其长官指挥使通常由皇帝亲信就任外,这类机构多由宦官直接掌管,对各级官员有强烈牵制作用。
按照时间顺序来看,最先设立的是锦衣卫。
为了监视、侦查、镇压官吏的不法行为,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立“锦衣卫”,是明代专有军政特务机构,其前身为朱元璋设立的“拱卫司”,后改称“亲军都尉府”。
洪武二十年(1387年),因为锦衣卫有非法凌辱、虐待囚犯的行为,朱元璋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所押囚犯转交刑部审理;同时下令内外狱全部归三法司审理,将锦衣卫废除。
到燕王朱棣起兵夺得帝位时,明成祖朱棣为了巩固统治又恢复锦衣卫。
锦衣卫首先是皇帝的侍卫亲军和仪仗队,主管皇帝侍卫、展列仪仗、传递皇帝命令以及职掌廷杖等事项,由将军、校尉和力士组成,基本上与传统的禁卫军没什么两样,其中比较著名的为“大汉将军”。
锦衣卫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巡查缉捕”的智能,称为皇帝的私人警察,负责侦缉刑事。
锦衣卫还有一个著名的职能,就是“执掌廷杖”,廷杖是皇帝用来教训不听话的士大夫的一项酷刑,明代的锦衣卫设立之初,乃是著名的酷政。
锦衣卫设立机构后,就开始按皇帝的意思私下打探军情民意,由于锦衣卫是由皇帝直接管辖,朝中的其他官员根本无法对他们干扰,因而使得锦衣卫可以处理牵扯朝廷官员的大案,并直接呈送皇帝,朝中官员多畏惧锦衣卫。
且锦衣卫拥有特权,令他们可胡作非为、贪赃枉法而又得到了皇帝的保护,造成了社会的混乱不堪。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明朝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王朝之一,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以侦破案件、审讯嫌犯和制定法律为基础,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本文将从明朝法律的特点、司法制度的层级和程序、以及刑罚执行方面,对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进行探讨。
一、明朝法律的特点明朝的法律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明朝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德行和道德的重要性。
法律旨在塑造公民的品德和行为,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
其次,明朝法律相对细致,对各种行为的规范十分详尽,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明朝的法律也注重利益平衡,尊重民众的权益,尤其对商业和财产权的保护比较重视。
二、明朝司法制度的层级和程序明朝设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其中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级。
中央司法部门主要由刑部和大理寺组成,负责统筹全国的司法事务。
地方级的司法机构由各级官员和法官组成,负责执行中央法律、侦破案件和审理诉讼。
基层则是以县为单位的法院和衙门。
司法程序方面,明朝采用了严密的审判程序。
首先,案件由捕快侦破并移交给地方官员。
接下来,地方官员依据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如有上诉,则上诉至高级法院。
最后,最高法院将终审判决下达,并执行刑罚。
整个过程注重确保公平、公正和客观,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刑罚执行明朝的刑罚执行严格而又多样化。
明朝设有三大类刑罚,即经济刑、体罚和死刑。
经济刑主要是罚款,体罚则包括鞭刑、杖刑和脖掐等,死刑则分为剐、烧、杀、刺等多种方式。
明朝刑罚执行秉持着“从严从重”的原则,以起到儆效的作用。
刑罚执行的程序也相对严密,主要由地方官员负责,并由司法机关全程监督。
此外,与现代刑罚不同的是,明朝刑罚注重示众和公示,目的是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体现了其强调道德教化、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的特点。
其司法层级和程序的设立以及刑罚执行的要求,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效果。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历史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进行论述。
一、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明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影响。
首先,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核心。
《大明律》是明朝建立后颁布的法典,有严密的结构和详细的条文,对几乎所有方面的刑法和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次,明朝的法律制度注重刑讯的限制和刑罚的适度。
根据《大明律》,严刑拷打只用于严重的案件,而对于轻微的罪行则采取温和的刑罚。
此外,明朝法律制度注重惩治贪污腐败和保护人民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提供了保障。
二、明朝司法改革的动机和意义明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需要,司法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
明代官员的职责除了管理地方和负责治理外,也包括审判案件和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明朝的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立专门的地方巡抚和巡按使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官员的权力,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于重要案件和官员的刑讯审问进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官员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衙门,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明朝司法改革的效果和影响明朝的司法改革对于明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司法改革减少了地方官员的权力,限制了他们的不当行为,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了政府的执行效率。
其次,明朝的司法改革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公民的人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司法改革也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明朝通过《大明律》等法典,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后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试论明代的特务统治
试论明代的特务统治泸县二中史地组林艳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的历史时期,在近三百年的封建统治中,皇权渗透到了国家机器的各个方面,特务组织遍布全国,利用特务维护统治成为明代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
每个朝代都有一套专门镇压人民、维护专制统治的组织,明代也不例外,如中央的刑部、大理寺等,都是专门负责审判案件、主管全国司法的衙门;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主管一省的司法审判等事;另外,各府、州、县衙门也有权审问他人、行刑。
这些都是维护明朝统治的工具。
它们在办案时都必须依据法律,按照一定的程序。
但是,除了这些组织外,还存在着另外一套组织,它们帮助皇帝进行特种镇压,只对皇帝负责,直接受皇帝的指挥,不必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不必依据任何法律,便可以随时监视任何人的任何行为,设狱行刑。
这类组织,我们就称之为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等。
统治者利用特务组织来监视官员和百姓,以维护统治,就称之为特务统治。
一利用特务活动来侦查臣民、属下的行动、言论乃至思想,几乎是古今中外一切统治者的“本能”。
中国历代君主无不利用一切亲信者去控制各种监察机构,刺探官民之隐私。
到了明代,这种特务活动达到了顶峰,庞大的特务组织公然以合法的形式存在于明代政权近三百年里,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
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太祖朱元璋个人的原因明代的特务统治开始于明太祖朱元璋。
作为明代的开国皇帝,他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集权主义者。
他从普通的农民起义者,一步步升为指挥全局的大将,最后还当上了皇帝。
从被压迫的最低层逐步地爬上了封建统治的最高峰。
但由于他出身卑微,又曾经做过和尚,就怕别人看不起他。
因此,为了建立自己的绝对权威,早在起义过程中,他就已经注意到延揽一些出身于地主阶级的读书人为他做事,并向他们学习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的种种阴谋手段,如互相倾轧吞并的诡计,笼络和欺骗人民群众以保持权位的经历,防范和箝制反对势力以至消灭这些势力的方法。
明代司法制度(2)
特
务
厂
东厂
组卫
织
掌握实际的司法审判权, 其职权甚至凌驾于三法 司之上。
“四出刺民间阴事”, “大政小事,方言巷 语,悉探以闻。”
西厂、 内行厂
临时性,其影响不如东厂。
2024/9/22
厂卫制度
• 明代专制与集权的一大“特色。厂,即东厂、西厂、内行 厂;卫,就是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明成祖特命其兼管巡察 缉捕和刑狱,可以不经法司,任意处置人犯,用刑极其残 酷,以至于京城居民一见白皮靴来(当时锦衣卫军官都穿 白皮靴),无不大惊失色,避之唯恐不及。
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 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
大理寺具体职掌(1)审录参详;(2)详拟罪名;(3)月 报囚数;(4)处决重囚;(5)审录在外重囚。
区别
唐时大理寺为初审机构,凡审判之流罪案件,要送刑部 复审。
明时大理寺为复核机构。三法司会审与初审,以刑部、 都察院为主,而复审则以大理寺为主。
• 东厂权力在锦衣卫之上。厂有侦伺卫的权力,卫却不能侦 伺厂事。一般情况下由司礼太监统一指挥厂、卫,但厂权 重于卫权,可以说,宦官是时主之虎狼,而锦衣卫是宦官 之爪牙。
2024/9/22
锦衣卫本为一军事组织。但锦衣卫却地位特殊,直 接担负皇帝宫护卫的重要职责,又称亲军,以都督指挥 领之,不隶于五军都督府。
报送中央刑部,无权擅决。
地
方 司
府
府推官负责刑狱,司狱(知府下属)负责狱政,但大 狱重囚,知府随时都可以决定自己亲自审理。
法
机
构
知县掌一县之政,缉捕、听狱、赋税均须亲自处理。老
县 百姓把明断狱讼,分辨枉冤的知县官称为“青天老爷”
里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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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
090150999 阳佳晨明代作为中国中古社会的晚期王朝,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产生了深远而深刻的影响。
有明一代尽管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进步的因素,但它仍沿用中国传统的政治统治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中央集权,加强皇权。
这种政治体制下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就要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勤政以及文官系统之间的配合和制衡。
这样的政治格局又促使明代出现了多轨并存的监察制度,其中有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核心的中央监察机构,也有以按察使为首的地方监察机构。
与此同时明代还出现了边缘化的监察机构或者说是特务机构——厂卫。
这种特殊的特务警察制度作为明王朝的一个特色,在明代政治生活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一、厂卫制度的设立及发展沿革
厂卫是明代独创的机构,是明代政治制度的特色一大特色。
是特务机构与宦官组织相互依赖与渗透形成的一种怪胎,是凌驾于法律和司法机关之上的,直接从事镇压的工具。
它直接服务于皇权,把皇帝的统治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厂卫是厂和卫的合称,厂是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则指的是锦衣卫。
锦衣卫锦衣卫属“上二十二卫”之一。
国初设拱卫司,秩正七品,管领校尉,属都督府。
后改拱卫指挥使司,秩正三品。
不久,又改为都尉司。
洪武三年,改为亲军都尉府,掌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其下设有仪莺司。
四年,定仪莺司为正五品,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
十五年,罢仪莺司,改置锦衣卫,秩从三品,下属机构有经历司,掌文移出入;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
十七年,改锦衣卫指挥使为正三品。
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卫。
”成祖时,恢复设置。
东厂永乐十八年,明成祖为了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决定设立一个称为东厂的新官署,地点位于京师东安门北。
东厂在设立之初,就由宦官担任提督,后来通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中位居第一、第二者担任。
在厂卫中,东厂地位相对较高,持续时间较长,也是直到明朝灭亡才消失,历时224年。
西厂宪宗成化十三年置西厂,设于旧灰厂。
西厂设立以后提督东厂,设掌
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
以往,在各监中选一人提督东厂,后来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提督,其“权如总宪”西厂则不常设。
内行厂。
也称为大内行厂、内厂,官署名。
系武宗正德初年设于荣府旧仓地。
明武宗时,大宦官刘瑾为了制约监督东厂和西厂,设立大内办事厂,即大内行厂,简称内厂,由其亲自统领,比东厂、西厂权力更大。
明正德五年,刘瑾以谋反罪被杀,西厂、内行厂均被撤销。
内行厂在厂卫体系中存在时间最短,仅五年。
二、明代特务统治有以下特点
1、明代的特务组织严密,遍布京师及全国各地
明代的特务组织,大略说来,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分驻各地的,二是临时派遣的,三是驻守京师的。
在这些组织中,除在京师的锦衣卫外,其余全部都是由宦官主持,并由宦官的领导机关—司礼监领导任免,皇帝做最后的决定。
这三部分特务组织,以分驻在全国各地的最为繁多,这就是所谓的镇守太监。
从明成祖朱棣时开始设立,后来全国各省及各重要城镇全部都有。
他们的任务表面上说是镇守地方,但实际上却是替皇帝侦察该地方的官吏、百姓等。
第二部分临时派遣的最为广泛,派出去的也大半是宦官,或去监督军队,叫监军;或去征收赋税,叫税监;还有提督京营,监督仓场,督理工程,采办货物等等,遍于全国各地,他们也全部都负有侦察的责任。
第三部分驻守在京师的最为著名,也最为重要,一共有四个: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
2.明朝的特务统治与宦官专权合一
在封建社会,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个人无法运用所有的权力,又不愿意分权于臣僚,于是便托权于依附性很强的宦官。
宦官是皇帝的近侍和奴仆,又是刑余之人,可以任意操纵,调遣方便。
明代是一个君主集权高度发展的朝代,明成祖朱棣为了继续镇压建文帝余党和寻找建文帝的下落,开始利用宦官。
而司礼监则是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中的首席衙门,是一切宦官机关的领导机关。
在特务系统上,除皇帝外,它是最高的指挥者,一切派往各地主持各个特务组织的宦官都由司礼监呈请皇上调遣任命。
同时自己还兼领许多重要的特务组织,如东厂,西厂,内行厂等。
由于权重,到了明代中后期,逐渐出现了宦官干政的局面,如明武宗时的刘瑾,明熹宗时的魏忠贤等。
3.明代的特务人数众多,密布各地,无所不察
明代的统治者为了强化统治,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求知道,因此,明代的特务组织就比较多,特务的人数也相应比较多。
东厂是明代最大的负责侦缉和刑狱的特务组织,负责侦察缉访的叫役长,又叫“档头”,共一百多人,下有番役,又叫“番子”或“干事”,共一千余人。
由于访缉得细密,而京师又那么大,千余名番役自然是不够的。
同时,番役们本身的活动范围又有限,不能无微不至。
于是,便自然而然与无赖流氓结合起来,让无赖们作他们的外围,替他们打听事件,向他们收买情报。
如果再加上西厂和内行厂的人数,总数又不知道增加了多少。
他们极尽敲诈虚打之能事,使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三、厂卫的主要职权
锦衣卫的职掌是:掌侍卫,即“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大汉将军等侍从肩行;宿卫则番入直。
朝日、夕月、耕藉、视牲,则服飞鱼服,佩绣春刀,侍左右’,;掌治安,即“盗贼奸究,街途沟恤,密缉而时省之”;掌司法,即“凡承制鞠狱录囚勘事,偕三法司”;掌军队,锦衣卫要总领中、左、右、前、后五所军士。
而五所所分的用于仪仗的物件、牲畜也由锦衣卫掌管。
此外还负责管理象奴养象,“以供朝会陈列、驾荤、驮宝之事”,这是对礼仪的职掌。
由此可见,厂卫在明代的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侦查权、部分司法权、部分军权和某些监察权等。
三、厂卫制度实施的历史意义
厂卫作为明王朝推行的特务制度,是对明代基本政治制度的补充,它的实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加强了皇帝对中央和地方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厂卫制度是皇帝通过宦官对人民实行特务统治,手段残酷,令人发指,几乎成为恐怖政治的代名词。
厂卫制度中存在部分合理因素值得肯定,主要表现在:首先,厂卫的行政侦查效率比较高。
明王朝通过这种特务制度可以使皇帝越过三法司和都察院直接行使对臣民的司法审判和监察权。
其次,厂卫制度对官员的腐败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这种严密的监察体系无疑对官吏的腐败具有遏制的效果。
再次,厂卫制度体现了的分权制衡思想。
自秦汉以来,统治者总是千方百计的加强皇权,消弱相权和地方权利。
厂卫的设立,无疑强化了皇帝对文武百官和平民百姓的威慑和控制力。
厂卫分得了传统中央机构的部分权利,成为一种游离于、独立于传统机构特
务机构。
厂卫制度实行的消极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是居于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首先,厂卫干预了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
明代统治阶级利用宦官侍卫对人民实行特务统治,厂卫参与司法,有侦缉、审判、关押、刑拷的司法大权,严重破环了国家的正常法制秩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政治后果。
其次,厂卫宦官特务滥刑酷狱,实行恐怖统治。
再次,残酷的特务统治,激化了明代的社会矛盾。
明中后期以来政治危机不断加深,社会矛盾开始激化,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残酷的特务统治无疑是其中一支强有力的催化剂,它加速了社会危机的爆发。
总之,厂卫制度作为明代政治上的一个独创,它满足了明代加强皇权的需要。
皇帝通过厂卫对国家进行更为有效的控制,明代的厂卫虽然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但它始终受皇权的控制和制约,是为皇帝服务的侍卫班子,体现了皇帝的意志。
明代实行的这种特务警察制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意义,但这一制度的弊病给明代带来的消极影响却起着更为主要的作用,并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加深了明代的统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