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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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二篇)

目录:

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一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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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一

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是指利用船舶散装运输的环境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低于2.8×10<sup>5<sup>Pa的液体,它具有火灾、对人体健康、自身或与其它物质产生危险反应和对水域、太空具有污染性等危害特性。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油类物质。

基于液态危险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和对环境污染的危险程度不同,载运液态化学品的专用船舶被分三种类型:Ⅰ船型,用于运输具有最大危险性的化学品船,有着最严格破损标准,用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化学品的逸漏;Ⅱ型和Ⅲ型船,用于运输危害性相继减少的货品的化学品船。

化学品船除需具备正常的船舶安全航行证书外,还须具备:《运输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毒液体防污染设备证书》和港务监督核准或签发的化学排放和洗舱作业的有关手册、《货物记录簿》等船舶文书。

化学品船载动液态危险化学品应按《运输散装液态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所列明的范围装载;装载不同种类的化学品,应根据其相容性予以配装。

装卸过程中应按操作规程和港务监督的要求进行查视,做好记录并接受港务监督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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