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临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111号)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临汾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纠正和妥善处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东至108国道东侧100米,南至108国道南侧100米,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309、108国道北侧100米范围以内,2008年1月1日以来已建、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整治对象1、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2、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5、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三、整治要求1、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各类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拆除,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2条)2、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法规给予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房地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开发企业的设立第七条设立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专业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三)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四)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条件进行评定。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证书;(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项目选址意见书;(五)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六)开发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2010年第1号临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现将《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临汾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竣工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开发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施工许可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书;(三)项目立项书;(四)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内,将上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月报表》,做为税收管理的一项考核内容。
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基层员工。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要遵循“公平、廉洁、高效、规范”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第四条公司应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市场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健全的市场营销体系和销售网络。
第七条公司应该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第九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制定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坚决抵制价格垄断、贿赂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制定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符合市场需求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定期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招聘流程,确保招聘的人员符合公司的要求,并及时更新人员信息。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的财务会计准则,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做到合规合法。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和管理公司的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并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五章法律合规第二十条公司应制定合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为员工树立良好的示范作用,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
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房地产公司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实体,其经营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保证公司良好经营运转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关于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1.为了规范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效率,加强风险控制,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行政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
3.本管理制度应与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互为补充。
二、组织架构1.公司设有总经理办公会、部门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以及行政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职能部门。
2.公司各个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需求制定工作计划,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各个部门之间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公司整体的利益。
三、岗位职责1.各个岗位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职责。
2.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3.岗位职责和权限的调整应经过相应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员工管理1.公司应制定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的制度。
2.公司应注重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公司应建立员工激励和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业务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立项审批、项目管理、销售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2.公司应注重市场调研和分析,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
3.公司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控制,注重安全和环保。
六、财务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2.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告和定期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3.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七、风险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制度。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目标强化经济运行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目标强化经济运行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临政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目标强化经济运行管理的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围绕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经济运行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全市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运行调节,强化协调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力促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确保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年初预期增长目标,即: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5%、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2.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财政总收入增长13%、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外贸出口总额达到27725万美元。
二、强化工作措施1.强化经济运行总调度。
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市经济运行总调度会,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各副市长和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针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办法,及时进行安排部署。
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发改、经信、财政、商务、人社、农委、统计等部门,提前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确保会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2.强化重点项目建设调度。
市政府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要每月组织召开全市重点项目工作调度会,集中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储备、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投产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11年1月28日临建房字[2011]23号文件印发,2011年4月11日临汾市建设局《关于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临汾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受临汾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报、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市建设局审查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五条新设开发企业,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名称需含有“房地产开发”字样;(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四)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为办公营业用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核定四级资质应具有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二)晋升三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三)晋升二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1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四)晋升一级资质应具有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2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开发企业为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分公司”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三年以上;(三)配备满足项目开发管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五)机构设置齐全(设有工程、经营、财务、统计、办公室等内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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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11年1月28日临建房字[2011]23号文件印发,2011年4月11日临汾市建设局《关于临汾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临汾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受临汾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报、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市建设局审查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五条新设开发企业,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名称需含有“房地产开发”字样;(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四)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为办公营业用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核定、延续、晋升资质等级,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核定四级资质应具有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二)晋升三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三)晋升二级资质应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1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四)晋升一级资质应具有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2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开发企业为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分公司”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三年以上;(三)配备满足项目开发管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五)机构设置齐全(设有工程、经营、财务、统计、办公室等内部管理机构)。
第九条设立分支机构,应经临汾市建设局备案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条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二)分支机构设立文件;(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六)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含工程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项,应经临汾市建设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期满前一个月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延续,对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确有建设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申办资质。
第三章开发企业入临管理第十三条非本市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到临汾市建设局办理入临备案手续。
办理入临备案手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省外企业已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晋备案手续;(二)配备满足项目开发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办理入临备案手续应提交下材料:(一)入临备案申请表;(二)企业备案申请(包括公司历年经营情况概述,拟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等);(三)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介绍信;(四)营业执照副本;(五)资质证书副本;(六)临汾开发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七)临汾开发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八)在临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前,应到临汾市建设局进行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土地竞拍。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到临汾市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期限、套型结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小区绿化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
开发企业在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方案时,应同时报临汾市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临汾市建设局提交规划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包括总平面图、鸟瞰图、景观分析图、路网管网分析图、户型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等有关资料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套型结构、保障性住房配建、绿地面积、物业用房、停车位等规划核定指标。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应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应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各资质等级企业可以承担的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为:(一)一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二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25万平方米以下;(三)三级资质项目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下;(四)四级资质、暂定资质项目建设规模8万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积极建立前期物业管理和承接验收制度,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向临汾市建设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可以分期或者分组团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申请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第二十三条新建商品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房价中。
第二十四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完成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三)项目用地未设定他项权;(四)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已录入《临汾市商品房预销售网》。
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四)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五)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房屋面积预测、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权属状况、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商品房预售形式等);(七)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八)预售商品房价格汇总表(包括房号、户型、面积、销售单价、总价等);(九)预售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格按照公示价格对外销售,并在售房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预售商品房价格汇总表;(三)房屋价格构成:含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建安成本、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收费、公共设施设备建设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四)物业管理方案;(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六)房屋交付标准;(七)房屋产权登记费用及收缴主体(包括房产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测绘费、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和缴存账户;(九)《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以下活动:(一)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二)参加商品房展销活动;(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四)发放宣传单、彩页等其它形式预售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预售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购房实名制,签约后不得擅自更改买受人姓名。
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时,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公开销售。
第二十九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用地,开发企业不得设定他项权,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预售商品房应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入住条件后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受理资质申请(包括资质延续、核定、晋升等),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擅自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的;(三)以分支机构为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第三十四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办理其开发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一)未办理入临备案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的;(三)未按规定报送项目规划方案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内容的;(五)未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的;(六)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办理其开发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一)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二)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的;(三)未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四)未按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从重处罚,暂停办理其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查封售房场所,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证书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超预售许可面积预售商品房的;(三)向购房人收取房价之外费用的;(四)未按规定期限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五)未按规定在售房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相关内容的;(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的;(七)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八)擅自更改买受人姓名的;(九)用已售商品房项目土地设定他项权的;(十)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十一)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十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