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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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3 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 育 部 部长 周 济 公 安 部 部长 周永康 司 法 部 部长 吴爱英 建 设 部 部长 汪光焘 交 通 部 部长 李盛霖 文 化 部 部长 孙家正 卫 生 部 部长 高 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署长龙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7.河北省语委关于定期开展面向社会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冀语[2004]8号
参加测试的公民
6个月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57号)
省、市共同组织,市级组织报名、收费测试,省发证。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2.《河北省语言文字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冀教督[2016]6号)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不收费
0211010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和教育交流处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 1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
全市中小学校

不收费
0211014
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
行政检查
市教育局
信管中心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冀教督字[2011]5号)
全市中小学校

不收费
0211015
违法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3
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处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4
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2024年小学安全管理制度总则模版(二篇)

2024年小学安全管理制度总则模版(二篇)

2024年小学安全管理制度总则模版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校产)不受损失,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____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组织专题会议再次进行修订。

在以后学校安全管理中,将根据学校安全管理的需要,继续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1、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班主任是主要责任人。

2、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负责。

学校与相关人员和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3、学校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

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4、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必须于两小时以内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要准确无误,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5、健全和强化学校领导带班、教师值日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6、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学习,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7、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参与宣传或参加其他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校长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安全“十不准”

安全“十不准”

安全“十不准”
为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3号)之规定,制定学生安全“十不准”。

1、不准在教室、楼道、寝室,床上追逐打闹。

2、不准在阳台、窗边和车道上游戏打跳。

3、不准翻越学校围墙、校门和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4、不准到沟、河、溏边玩耍和私自下水洗澡。

5、不准携带火源和管制刀具。

6、不准私自改接照明电器线路和接近电源线。

7、不准吃有害身体健康的食品。

8、不准追车、爬车、拦车和乱穿公路。

9、不准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危险建筑物。

10、不准以大欺小,打架斗殴。

全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对违犯“十不准”规定的学生,将以警告以上的处分,凡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及其经济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重庆市涪陵第七中学校
2008年9月1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习心得(通用6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习心得(通用6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习心得(通用6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习心得篇1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

学校是培养二十一世纪人才的摇篮,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

因此,做好学生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一、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学校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每学期学校都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各年级组长任组员,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学校每学期还与各年级、部门负责人签订好《学校安全责任状》,实行领导承包,分片包干,做到不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并建立了安全考核奖惩细则及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管理做到了网络化,保证了我校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加强领导,居安思危。

学校领导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

学校领导在安全工作上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下一月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指定专人去检查落实安全工作。

例如我校基础条件差,学校围墙栏杆时有腐蚀断裂、联合器有松动现象;教学楼部分开关老化;教室的钢窗由于油灰老化,时有玻璃脱落等进行重点维修和及时更换,从而铲除了不安全隐患,避免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三、宣教结合,提高素质。

学校领导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位置,逢会必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

例如:无锡市安全工作履职报告书、宜教字(20xx)26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的通知等等,结合文件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地、设施,用广播利用集体晨会时间,大小会议等,采用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尤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小学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制度一、总则(一)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0]2 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问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问责权限与范围(一)对分管副校长、办公室主任、班主任、教师等校内人员的问责由学校实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情节实行问责: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残疾、死亡,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3.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火灾、溺水、触电、拥挤踩踏以及校车交通事故等,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4.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校外人员伤害师生,或者发生学生实施的校内暴力伤害等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化学实验品中毒等事故,或者暴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6.组织学生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所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停车场的;7.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学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的;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9.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10.教职工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长时间未到校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家长,致使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遭受严重伤害的;11.对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教职工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12.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13.对学校安全稳定事故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而贻误事故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4.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罢课、罢教、罢考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15.因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师生参与邪教活动、非法聚集活动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16.因安全稳定工作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1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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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小学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13篇范文)

小学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13篇范文)

小学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13篇范文)【第1篇】小学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小学(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本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依据学校校情,特制定学生安全信息制度。

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填写班级考勤,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教导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教导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教导处,教导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

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通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吉。

六、学校突发事故报告电话【第2篇】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学生管理,进一步做好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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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机构: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 机构并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有分管校长负责安全工作。
2、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学校必须制订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学 期计划,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至少每月一次), 并有相应的会议记录。
9、建立预警及信息报送的相关设施及制度:建立相关平台, 确定专人负责,按时接受上级办公平台安全信息,对安全动态 反应迅速,上报及时,通讯联络通畅。
10、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将相关安全规定和学生在 校是否违反安全规定及身心健康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 人。
(二)学校安全设施建设:
1、常规安全设施配备:①消防设施配备符合要求:教 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餐厅等每层楼不少于两 个灭火器且放置合理,图书室、实验室等配备符合要求的 灭火器(一般为ABC型,A为扑灭固体类可燃物;B为扑灭 液体类可燃物;C 为扑灭气体类可燃物;D为扑灭金属类 可燃物);②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每一教学、生活、活动场所 的通道不得少于两个),不得有障碍;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高、低位置均有);③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应急照明 灯每层不少于一部;④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匹配, 符合安全标准;⑤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防卫器械(警棍或 木棍)、手电筒、通讯工具齐备,学生宿舍每栋楼配备手 电筒不少于12个; ⑥楼梯、走廊、护栏符合要求,护栏 不低于110厘米,单杠、双杠、攀爬器械等体育设施设有 落地保护,教具、玩具无危险隐患;⑦校园及各建筑内照 明设施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 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 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 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 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 改造。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 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 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 安全工作;
5、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 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7、建立综合治理联动机制: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 联动机制,聘请有关人员为学校法制副校长或安全教育辅导员, 并签订协议或发放聘书,定期组织相关活动。
8、保证安全经费投入:学校安全经费包括人员聘用费用、 安全设施配备更新费用、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管理教育书籍资 料购置、安全演练活动费用等。要设立专门的帐户,以便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 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 事故。
第五十二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 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 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 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 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 法律辅导员。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 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 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 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 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 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 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 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 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 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2、技防设施配备:高中(职专)以上学校、城 市(包括县城)学校和有住校生的农村学校安装 不少于5个监控点、可记录的技术监控防范设施 (电视监控设施、红外监控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可 设立电子巡更设施。
3、学生宿舍设置:按需求同时有条件的高中以 上和农村初中学校应设立学校宿舍。学生宿舍楼 及设施符合要求,宿舍楼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5平 方米,有卫生设施和集中供暖(或空调)。
(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 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 管理水平;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 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 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他款项略)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 备;
(二、三款略)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 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 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 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 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 内容及要求
济南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处
一、学校安全工作依据的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小学管理规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略)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 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 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 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 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 安全规定;
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 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 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及要求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学校安全工作检 查考核标准》规定,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为:
国家法律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二、四款略) (三)有符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依法管理”就是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以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
“社会参与”就是说学校安全工作不仅仅是学校内部的事 情,同时也要和社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学校周边环境 治理,必须依靠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 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各负其责”就是要求把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政府、 教育行政、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各个部门,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人 员上。
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任务和职责
(一)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指 出: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 其责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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