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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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C

5.B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BCD

4.BD

5. ABC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9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1日

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8年9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案例2分析: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章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C

5.A

三、多项选择题

1.AB

2.ACD

3.ABD

4.BCD

5.ACD

四、案例分析题

(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8年1月10日。

(3)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二、单项选择题

1.C

2.C

3.B

4.C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

4.BD

5.ABCD

四、案例分析

案例1分析

(1)丁的主张不成立。退伙人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戊的主张不成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不合法。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案例2分析

(1)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

二、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C 5。C

三、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 3。ACD 4。AB 5。AB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

(1)甲能决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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