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对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在法庭上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陪审员是由公众选出的,他们负责听取证据、提出问题和参与案件的裁决。
然而,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意见和建议。
首先,陪审员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公正的问题。
由于陪审员是普通公民,他们可能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在处理复杂的法律案件时,他们可能难以理解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
因此,他们的裁决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纯粹基于法律和事实。
其次,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一大问题是陪审员的选择和资格问题。
在某些地区,陪审员的选择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的。
然而,这种方式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陪审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判过程,或者他们可能有个人偏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和有效的陪审员资格审查机制,确保他们具备适当的知识和能力来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此外,陪审员制度可能会对司法系统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陪审员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组织和管理。
从召集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供适当的保障和报酬,到组织审判过程和记录陪审员的裁决等等,这些都需要司法系统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因此,我们需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例如引入专业的法官来代替陪审员参与裁决,或者减少陪审员的数量和频率。
最后,陪审员制度也需要更加透明和公开。
陪审员的裁决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和公正的实现。
因此,我们需要确保陪审员的裁决是公开和透明的,当事人和公众可以了解陪审员的意见和裁决的依据。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他们的行为和裁决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综上所述,陪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应该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陪审员的专业素质和选择机制,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并加强陪审员的透明和公开。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王敏远Ξ 陪审作为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法律的规定中曾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有关法律对于陪审制度的规定,虽然现在未将其作为原则,但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均仍予明确肯定。
有关法律对陪审制度的肯定曾经历过变化,变化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以及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等)对陪审制度所作的肯定是一种最为全面的肯定。
陪审作为宪法性的规定,在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的具体化,使陪审成为司法的一项原则,普遍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从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法律对陪审制度的肯定有了一些变化,变化的实质含义就是使陪审不再成为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所必须采用的一种方式,而是一种可以任意选择的形式。
虽然法律并没有否定陪审,陪审在现实中也确实仍然存在着,但不容忽视的是,陪审在中国现行审判制度中所具有的作用几乎已经到了不被看重的地步。
陪审制度在现实中的衰落,既表现在实行陪审的案件数量极少,许多地方法院所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年难得有几件采用陪审方式;也反映在人们已不再将其作为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一项原则。
〔1〕陪审作为一项在中外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制度,作为一项现在仍然被许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十分看重的制度,在我国却面临着上述两方面的基本问题,是否说明了陪审对我国的审判制度的作用在客观上确实不再重要了呢?抑或是由于立法者和司法者对陪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发生了“偏差”的结果?如果陪审确实是一项可以予以忽视的制度,那么,它现在所面临的“名存实亡”的局面,就是陪审制度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一种表现;如果说陪审制度在现实中应当发挥、也完全能够发挥其作用,那么,我们对于这项制度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就有必要予以探讨,并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基本思路。
笔者认为,陪审制度尚未结束历史使命,其地位和作用应当予以重视,尤其是在当今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问题日趋呈现出被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闹景象时,对陪审制度予以冷静的分析和研究,其价值不应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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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摘要]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也有利于司法廉洁和司法监督,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了诸头问题,本文在结合陪审制的产生、意义及中国的社会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后,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必要性;意义;现状;完善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
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却进行着激烈的争执。
虽然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
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及在我国的确立(一)、简述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陪审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源于公元前594年的古代希腊和罗马。
这得益于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的改革①,从其实施过程可以看出陪审团人数的多少反映了所审案件重要性的大小。
现代的陪审制度肇始于欧洲中世纪②。
英美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英国,如英国历史上著名的12人陪审团。
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由此而知,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法国“加洛林”王朝③,虽然王权的一度扩导致陪审制度逐渐消失。
但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反封建和推进的需要,法国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度也被引进了德国。
(二)、简述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的陪审制度虽启萌于清朝④。
但旧中国忧外患的残酷现状导致中国法制建设举步维艰,公与司法权无法得到有力保障,陪审制也成了一纸空文。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抗战时期根据地陪审制度建设经验为基础,如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的陪审制度,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
1954年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其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但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陪审制度也严重异化。
1978年,中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得以重建。
同年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随后,1979年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做了规定。
至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审判制度被确定下来,并具有强制性。
由于人民意识的加强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得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倍受观注。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社会各界不断努力探索的结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是否应该保留及存在的意义。
(一)陪审制度是否应该保留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进行着激烈的争执。
综合反对保留陪审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陪审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
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独立人格意识和意识淡薄,民众易屈服于权威。
且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众历来是“重人情、轻法治”,审判易受人情的影响;2、陪审人员难满足审判要求。
民间挑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经验,但其审理案件的能力仍不具备,特别是案情复杂案件;3、陪审费用易造成资源浪费⑤。
人民陪审员参审支出的大量费用如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
针对中国目前各级法院现状,承担此费用仍有很大压力。
针对上述三点反对意见,笔者一一评析,认为人民陪审制度需保留。
1、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的现状。
我国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不假,但并不能以此枉下我国人民屈服权力、反对参与司法的结论。
从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就可看出,中国民众正从以往对权力的顶礼膜拜,一步步的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争取法律应该赋予自己的权利。
我国的进程有目共瞩,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都有很大的提高,以封建历程之久来否认陪审制度的存在观点难以立足;2、以全面的视野理解陪审员的意义。
陪审员就其法律专业素养及审判经验来讲,的确不如职业法官,容易受感情的影响和伪证的迷惑,有时对复杂的案件较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和了解。
但从判断事务上讲,陪审员能从社会伦理和社会一般价值标准出发看待问题,具有能正确反映民意的优点。
选取最合理之理由,在案件审判做到合法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合理化,这也符合当代中国审判的要求。
3、以理性的价值观领悟司法效率的本质。
本人认为陪审制度是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并不属于一个层面,当发生抵触时,应当优级先考虑司法公正的问题。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意义。
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司法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
1、司法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是指陪审制度在维护公众的权利方面的价值,它是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所追求的初始价值,或者说是陪审制度的在价值,它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之中。
(1)、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社会主义。
是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陪审制的核心,贯穿于陪审制始终。
一方面,人民陪审制符合我国政治体制的要求。
我国是人民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活动,直接感受到参与了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权利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加快我国建设的进程。
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司法被视为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当化理由,陪审制度是司法的象征和宣示。
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司法权力行使。
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监督震慑于法官的一言一行。
如果一名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一般要三思而后行。
一位法官对陪审员陪审这样表述:“感到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在注视着我,旁听群众的眼睛在注视着我,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我,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监督贯穿于案件的审理过程。
人民陪审员在具体的个案中参加案件的调查取证的全过程,相对于其他公民而言,更容易发现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利害关系不大,他们也更容易在司法审判中揭露自己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从而更容易防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搞“暗箱操作”。
(3)、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法制教育发展。
审判法庭可以说是一所容丰富围极广的普法教育课堂。
陪审员制度对于增进公民的法律知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与宣传。
人民以陪审员的资格参加审判,也能受到国家的管理教育,受到严格的遵守法律锻炼。
人民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经历有关诉讼程序、证据采纳规则、审理裁判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相当于自己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仅可以学到许多法律知识,而且从亲身经历的案例中获得启发和教训。
一方面是人民陪审员对人民大众的传播与辐射。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大众,他们还把自己参加审判所受到的教育锻炼输于广大人民,回到大众中去,他们可以通过向其他群众讲述自己陪审的经历,以及他们从中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广泛的人们,从而对全社会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功能。
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2、司法工具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工具价值是指陪审制度的外在价值,它的实现体现在纠纷的化解和裁判结果的正当功能上,集中体现在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所能够产生的理想结果上。
这一价值实际上是现代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来的。
(1)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一般来说法律只是原则性的、有限的条文,且于现实生活具有滞后性。
面对丰富的社会生活,其规定难免有所漏洞。
因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常常需要借鉴社会生活经验,借鉴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
而法官由于其职业特点和生活圈层的限制,对社会公众公认的公平、公正原则和社会公众的良心,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经验难以全面了解和体验。
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他们的大众性思维,可以与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督促法官养成公正的职业道德,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广纳公众智慧。
⑥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优势可以弥补职业法官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进而保障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很多法官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研究的比较深入,能利用一些法理来分析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但对于法律以外其他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如金融、财会、房地产、股权等研究的不够专业、深入,而一旦出现类似领域的纠纷案件,知识的匮乏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一种欠缺。
而陪审制度却完全可以克服这种缺陷,它通过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才资源,吸收各行各业的专家参与审理此类案件,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陪审员和法官发挥知识互补的实力,大大提高了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弥补了法官的专业知识缺陷,从而有效避免做出不公正的裁判。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我国是人民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陪审制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不可缺少性,但它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一)人民陪审员代表的片面性1、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的制约性。
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来看,一种是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一种是法院(长期或临时)聘任。
法律法规并未对两种选任方式做具体规定,过于笼统。
在实践中,单位推荐和法院长期聘任的方式较为常见,法官总是希望由那些曾与自己意见相合,甚至习惯于听从自己的陪审员合作,因此,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相对稳定,这样就使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比率相差较大。
这也造成了实际担任陪审员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而不是普遍的。
2、人民陪审员任命期限的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