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省内-----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职能及内设机构

省内-----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职能及内设机构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一、内设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新闻宣传等工作。

负责对农业农村重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督察。

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

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承担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参与起草农业农村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农业法制和执法监督。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农业行政许可审批、审核,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农业农村政务服务体系。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三)农村经营管理与改革处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指导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承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农村改革试验区有关工作。

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发展规划处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承担农业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

组织开展农业现代化评价,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指导国有农场改革有关工作。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承担衔接其他重点帮扶工作。

承担农村工作指导员有关工作。

(五)计划财务与农田建设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资金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参与农村金融政策制定。

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

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

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

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承担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六)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

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

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
10.国际合作司
负责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农业对外合作项目实施等工作。
11.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12.财务司
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审计等工作;承担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农业金融创新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农业农村部机关行政编制为XXX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XX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12.财务司
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审计等工作;承担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农业金融创新等工作。
五、人员编制
农业农村部机关行政编制为XXX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XX名。
六、实施与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农业农村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职责的落实。同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五、实施与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农业农村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职责的落实。同时,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农业农村部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农村农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本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履行职责,为我国农村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负责农村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负责农村农业发展政策研究;承担农村农业项目管理和评估等工作。
4.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负责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扶贫开发等工作。
5.农业生产指导司
负责农业生产指导、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字[2001]1号2001年1月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农业厅,为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隶属原省计划委员会的省饲料工作管理职能。

3、原挂靠在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的江西省发展绿色食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3、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调研,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能。

(二)增加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能。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6.28•【文号】国办发[1994]79号•【施行日期】1994.06.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国办发〔1994〕79号)《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农业部。

农业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上来,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理顺农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实行政事、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职能转变农业部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农业进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从主要指导农牧渔业,转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

为此,要逐步取消农牧渔业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企业更新改造、留利分配等微观管理职能;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逐步弱化对部属院校和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管理等工作;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把不属于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下放到地方,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企业。

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科教兴农、国际合作以及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农业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及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营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等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四)加强对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农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经济政策。

(二)参与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及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1日邵阳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农业委员会,挂中共邵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将原市农业局(乡镇企业局)、市委原农村工作部(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市商务局的生猪定点屠宰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将市畜牧水产局、原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市农村经济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13•【字号】湘政办发[1995]12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2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农业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省农业厅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一是由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二是由主要依靠计划控制转向通过市场调节,指导农业经济发展;三是从偏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政策、信息的综合手段发展生产;四是由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整个农业经济的综合管理。

为此,将逐步取消农业指令性的年度生产计划,下放厅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权,将常规技术指导、农业科普、一般性项目检查验收等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

厅综合管理省畜牧局、省水产局、省农垦局的党组织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劳动工资、人事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项资金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其他管理职能交专业局管理。

从理顺关系,加强宏观调控需要出发,将承担行政职能的省粮油生产局、省经济作物局并入省农业厅机关。

同时,强化政策法规、技术监督、经营服务、市场信息、科技开发、外资利用等方面的职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x委办公室、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x〕13号)和《中共X委办公室、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18号),保留X农业局,正科级,为主管农业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县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种植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农业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研究拟订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
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源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项目规划,提出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安排意见,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

(三)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四)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山草坡、宜农滩涂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六)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八)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农药和有关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

(十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报告和发布疫情并组织处置;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十二)制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及农业面
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十三)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报告、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农药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发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承担农业涉外的有关事宜。

(十五)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按照权限管理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局设6个职能股。

(一)人秘财务股(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
(二)植保植检股
(三)科教能源股
(四)粮油经作股
(五)经管土肥股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农业局行政编制10名,工勤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

股级职数6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