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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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它的发展历程影响着民事司法的效率、公正与公平。

本文将回顾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要节点和相关变革。

一、诉讼制度的起步:清朝晚期至民国时期清朝末年,我国开始探索新式诉讼制度。

1906年颁布的《大清追报法》被视为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民事诉讼法规。

此后,以《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逐步出台,为诉讼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诉讼程序的改进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政治动荡和社会变革,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新中国创立:1949年至1978年新中国建立后,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系统性改革。

1952年,我国首部社会主义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初步规范。

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规程》,将诉讼制度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

这一时期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受限于政治环境和社会状况,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步伐较为缓慢。

三、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系列重要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明确了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为诉讼参与人的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推动了诉讼方式多元化的发展。

此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不断深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强调诉讼公正、快速和经济的原则,完善了证据规则、复议制度等关键内容,提高了民事诉讼质效。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以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需求。

总结起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清末至民国时期的起步探索、新中国创立期的初步规范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完善。

未来,我们期待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发展,以提高民事司法公正、公平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历程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历程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历程一、引言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民事法规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

宋代民事法规在租赁、债务、婚姻、继承、契约、侵权、商事和不动产等领域都有显著的发展。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的发展进行概述。

二、租赁法规在宋代,租赁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为了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宋代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租赁事宜,以确保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债务法规宋代的债务法规也得到了发展。

为了防止债务纠纷的发生,宋代政府规定了债务的利率上限,并对债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债务仲裁制度,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

四、婚姻法规宋代的婚姻法规注重维护家庭秩序和伦理道德。

宋代政府规定了婚姻的程序和条件,强调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重要性。

同时,宋代还禁止了近亲结婚和婚姻中的贪财行为,以确保婚姻的公正和纯洁。

五、继承法规宋代的继承法规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宋代政府规定了财产继承的顺序和方法,明确了男女在继承中的地位和权利。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遗嘱制度,允许财产所有者在生前安排好自己的财产分配。

六、契约法规宋代的契约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宋代政府规定了契约的格式和内容,并对契约的履行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契约仲裁制度,为契约双方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侵权法规宋代的侵权法规注重保护个人权益。

宋代政府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侵权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八、商事法规宋代的商事法规也有较大的发展。

宋代政府制定了商事合同的规范,并对商业行为进行了监管。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商事仲裁制度,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原则的立法法规,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

早在唐代,《大明律》就已经有了《诉讼》的章节。

明清两代,民事诉讼程序逐渐完善,出现了《大清律》、《大明律例》等法典。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新时期司法实践的需要,先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暂行规定》等法律。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199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原先的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对诉讼程序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我国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案,对原先的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增加了调解等方式,促进了程序的简便、快捷和公正。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制度,加强了审判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增加了对当事人诉求的保障和司法制度的规范力度,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是伴随着中国司法制度的演进而不断完善的。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高效程度,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指导下形成的一套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其主要特点是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以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实现了国家法治体系的全面建设。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对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制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长期受限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差异,中国当时并没有完整的民法体系。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制度,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

这一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包括了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不动产法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各类民法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和法律问题,逐步制定和修订,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民法体系。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大改革时期,当时我国开始放宽个人自由,逐渐形成了一套以保护人身、财产权益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这一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21世纪初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国深化改革,加强依法治国,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治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开始大力推进立法工作,加强了对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此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中国特色民法体系逐渐呈现出一些独特的特色和理论,如重视民事权利保护、注重平衡公平与效率等。

第三个阶段是近年来的民法典立法阶段。

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突破。

依法治国发展历程

依法治国发展历程

依法治国发展历程自古以来,人民始终渴望生活在一个安定、公正、和谐的社会中。

而依法治国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强调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人民的权益,又维护社会的稳定。

中国的依法治国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中国古代法治的初步形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的时代。

夏朝出现了有关土地的法律条款,商朝制定了《商宪》和《辞章》等法规,周朝则建立了成文法和庙堂、武库等法律制度。

这些措施为中国法治的起步奠定了基础,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时代的变迁,封建政权的兴衰,中国的法治经历了起伏。

到了20世纪初,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主与法治危机,需要摆脱封建专制统治,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

辛亥革命后,中国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

全国各族人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革命的经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致力于平等、公正和法治原则的推进,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依法治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中国加强了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1982年,中国通过了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

随后,各级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中国的依法治国理念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定方面,也体现在司法改革的推进中。

改革后的中国司法体系更加独立、公正、高效。

比如,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审判和检察的统一指挥,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培训,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专业性。

除此之外,中国还积极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法治素质。

在学校、社区和媒体中,开展了大量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民法典历史演进及发展

民法典历史演进及发展

民法典历史演进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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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定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和侵权行为等方面。

民法典通常由政府制定,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典,即12个罗马法律的法规集。

在中世纪,欧洲国家开始出现各自的民法典。

最著名的是法国的《民法典》(1804年),该典被广泛模仿和采用。

在中国,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的《大清律》,该典规定了婚姻、家庭、财产和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0世纪初期,中国开始实行西式的民法典制度,其中包括1911年的《大清民律》,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

在欧洲,民法典通常是基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的。

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普通法系统通常以判例法为基础,因此并没有全面的民法典。

总的来说,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非常关键。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 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 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 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 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 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 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 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 一个进步。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 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 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 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 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 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 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 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 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 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 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 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 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 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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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万一一、绪言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

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

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

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

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在目前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这样,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旧中国的六法全书都被废除了,《中华民国民法》就仅在我国台湾地区继续有效。

新中国成立之后,民事立法翻开了新的篇章。

本文围绕民法典制定的起起落落,对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行简要回顾和评述,充分展示取得的成就,并对民法典的编纂略作展望。

二、民事立法的初创时期(1949—1956年)建国之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民事立法也受到重视。

《共同纲领》在“总纲”中确立了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2)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3)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4)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根据这些原则,加强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废除封建制度,建立新的土地制度。

比如,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该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附则。

其基本精神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多余的粮食、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

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废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二是建立新的婚姻制度。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先后通过的《婚姻法》,共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

其中,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三是将私人资本主义的政策法律化。

1954年9月5日,政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困难和资本家的愿望。

四是建立商品交换的制度。

1950年10月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同日贸易部发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

1950年11月14日,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明确了8种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行为。

五是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四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8月11日,政务院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它对我国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国体和政体、经济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起草民法典。

经过2年多的努力,于1956年2月形成民法草案,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共四编525条。

该草案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把亲属法排斥于民法之外,婚姻家庭也被认为不属于民法范畴,没有规定物权而只规定了所有权。

因为政治运动,立法工作中断了,该民法草案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三、民事立法的挫折时期(1957—1978年)1957年1月,毛泽东专门讲了法制问题,“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

法律是上层建筑。

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

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

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

然而,从这一年夏天开始的反右派斗争,批判“法律至上”,法律虚无主义抬头,而1958年的“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有了进一步发展。

1958年8月21 日,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多数人要养成习惯。

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

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在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口号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冲击,不仅法制建设出现大滑坡、大倒退,而且人治逐渐占据了上风。

1960年,党和国家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在这一背景下,民事立法工作又有了新进展,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

中共中央1961年3月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6月通过《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即“商业四十条”),9月通过《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

国务院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条例》等。

1962年,毛泽东同志针对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

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

”同年9月,开始第二次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1964年7月形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该草案分为三编,共24章262条。

第一编“总则”分为5章,包括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参与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制裁和时效、适用范围。

第二编“财产的所有”分为4章,包括通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

第三编“财产的流转”分为15章,包括通则、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信贷关系、借贷关系、储蓄关系、结算关系、物资分配关系、商品购销关系、农副产品收购关系、买卖关系、基本建设工程关系、运输关系、租赁关系、劳动报酬关系。

这个“全新”的体例,是深受国际国内政治斗争影响的结果,也是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表现。

在渊源上说,该条例因袭了法国《民法典》(即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但从理念上来讲,似乎又与法国《民法典》不甚搭界。

这主要是因为,《民法草案(试拟稿)》的内容将“继承”和“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却又将预算、税收等财政关系及劳动工资报酬等劳动关系纳入其中。

尽管如此,这次民法起草工作仍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

四、民事立法的蓬勃发展时期(1978—2002年)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确立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方针。

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应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针对“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的现状,他还明确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

从此,我国的立法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取得明显成效,法制建设成就举世瞩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由有关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4个民法草案。

这就是:1980年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编501条;1981年4月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共六编426条;1981年7月的民法草案(第三稿),共八编510条;198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稿),共八编465条。

实际上,自1982年以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在指导思想上有了重大转变,即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或单行民事法律),在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

这是因为,在当时要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

一方面,民法(典)本身涉及的面十分广泛、问题非常复杂,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许多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还很不明朗,还缺乏相应的经验;另一方面,民法的理论研究也很不充分。

正如彭真同志在民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民法不是短期间可以制定的,“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和单行法可以同时并进。

单行法各部门都可以搞,还可以先搞条例、规章、制度或其他行政法规。

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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