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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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6.04•【文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交通协管员队伍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项调研。

6月底前,要组织对本省(区、市)交通协管员队伍的现状进行一次专项调研,摸清现有人员数量、工资福利、经费来源、服装证件、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进行专题汇报。

7月底前,要向省政府和公安厅局作一次专题汇报,提出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

要以农村地区为重点,进一步增加交通协管员数量,解决交通协管员经费纳入财政保障问题。

三、完善管理规定。

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交通协管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完善招考聘用规定,明确招聘的对象、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细化交通协管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交通协管员工作档案,完善工作考核办法;完善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完善交通协管员队伍日常管理规定,明确仪容着装、言行举止、请假销假、请示报告等纪律要求,明确违纪处理和辞退的具体办法。

四、统一协勤证件。

年内,要完成全省(区、市)《交通管理协勤证》(式样附后)的统一和核发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实现全省(区、市)交通协管员服装式样统一。

五、组织培训考核。

年内,要组织交通协管员进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业务基础知识、文明执勤和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的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试。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浙公通字[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处级单位,各县(市) 、区公安局(分局)交巡(特)警大队、民航机场大队:现将支队《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实施方案请于8月29日前上报支队车管处,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公交管[2003]133号)和省厅交巡警总队《关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交巡明[2003]86号),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订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如下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顺利实施,支队成立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委员、支队长张强任组长,副支队长王晋生任副组长,车管处处长俞惠民、办公室主任许剑峰、后勤处处长张晓轶、科研所所长周海淞、宣传处处长罗志强、法制处处长吴健为成员,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

同时,下设办公室(设在车管处),由车管处处长俞惠民兼任主任,副处长舒建平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协调,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大队也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和具体内容(一)以下17项措施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1、考领小型汽车(简称“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杭公交〔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杭公交〔2024〕35号各处级单位,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为进一步改进全市轻微交通违法执法管理工作,鼓励、倡导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文明参与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当事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柔性执法:(一)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及时停止、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具备所驾车型相应驾驶资质,且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三)无未处理违法记录或未交款记录的;(四)没有造成事故、交通拥堵等危害性后果。

二、适用规则(一)因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因见义勇为、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形驾驶车辆违反通行规定的,可不予处罚。

(二)非浙A号牌载货汽车首次违反杭州市(不含绕城高速及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违法行为教育纠正后,立即就近驶离限行区的,可不予处罚。

(三)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违法记录的,发生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被查获的,该次违法通过短信提醒或民警现场教育纠正,可不予处罚。

1.在非违停严管道路(路段)不按规定停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四)机动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浙江省内无违法记录,对本次查获的罚款200元以下且不记分的违法行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罚款处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公安厅2018年7月26日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公交管〔2018〕279号)和《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实施细则》(公交管〔2018〕351 号),确保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精准落地、取得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交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交管服务,树立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7月底前,“四个减免”等8项便民服务类举措,杭州、宁波、嘉兴3市要落实到位;9月1日起,全省11个市全面推行20项改革新举措,确保我省公安交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率和实现率继续保持前列。

三、工作措施公安部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其中,申请材料四个减免、简单业务一证即办、个性服务自助快办、拓展网上服务覆盖面、推行网上政务互联互通、推行安全教育网上学习、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推行邮政代办服务、延伸农村交管服务、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11项措施已在我省实施或推行;其余9项待由公安部交管局升级全国系统后实施或部分已实现但仍需积极推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1986年10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发出《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

这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组织领导这次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牵动面大,政策性强,必须在省、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

建议各地在省、自治区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

各市、地、县公安机关,也应参照上述做法,做好交接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二、认真作好体制改革中的各项接收工作(1)人员。

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除专职征收养路费的人员外)成建制划规公安机关的决定。

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本着热忱、欢迎的态度,积极、妥善地安排交通监理人员的工作、生活,使他们安心、愉快地到公安机关来共同工作,保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原各级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包括福利)、服装暂时不变。

通过学习训练,按照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分期分批地转为人民警察。

转警的具体办法,待商劳动人事部后,另行规定。

交通监理人员划归公安机关后,为了区别于交通系统其他穿监理服装的人员,执勤时可先暂佩戴有公安标志的臂章。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17.07.28【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8.10【实施日期】2017.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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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公交治[2014]6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公交治〔2014〕60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3月31日以第27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颁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本《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

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采取专门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交通治安分局是全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能。

各分局、县(市)局如设有交通治安专门机构的,由专门机构具
体负责;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统一归口到本单位治安部门负责。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职责分工:
(一)交通治安分局负责市区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市长运集团所属的九堡客运中心站、汽车客运南站、汽车客运西站、汽车客运北站以及上述客运站(场)、客运车辆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二)市区主城区各分局负责辖区公共汽(电)车站、公共汽(电)车停车场、除市长运集团所属外的客运车站(场)、班车、包车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车公司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区域性客运出租车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属地分局管辖。

(三)萧山、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及各县(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二、落实治安备案。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由交通治安专门机构或治安部门落实治安备案制度,并督促客运经营者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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