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_国有企业“董事会”还是“股东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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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混改后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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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混改后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议正文:----------------------------------------------------------------------------------------------------------------------------------------------------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混改后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议民建山东省委: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混改后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议》收悉。

现就提案答复如下:一、提案办理情况首先,感谢贵委对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提案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有关处室对提案进行了专题研究。

我们认为,贵委提出的混改后企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好公司章程的基础作用、优化国有股东的治理管控、适时扩大员工持股试点范围、建立落实改革过程中的容错纠错机制等五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我委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非常具有借鉴与指导意义。

二、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国资委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改革“混”不是目的,关键要混出好机制、混出活力、混出高效率。

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构建了1+5混改政策体系,通过资本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入股民营企业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混改。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省属企业混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方位推进混改的工作机制已经形成,整体呈现出“政策导向鲜明,改革纵深推进,成效逐步显现”的良好局面。

根据贵委提案中的意见与建议,我们逐一进行了落实。

(一)关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治优势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将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程》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程》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珠国资〔2006〕31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程》的通知珠国资〔2006〕311号各市属企业及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行使职权,履行公司出资人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公司)。

公司应参照本规程对其授权经营、监管或者托管范围内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选聘、管理和监督由经理(总裁)和副经理(副总裁)等人员组成的经理班子。

董事会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董事的产生和董事会的组成第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职权。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向市国资委负责。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市国资委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规模较大公司的董事会可以由七至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他公司的董事会可以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市国资委以委派和批准方式聘用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人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出资人代表由市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市国资委批准成为董事会成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0•【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国有投资公司章程

国有投资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的法律法规,并受本章程规定约束。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称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下称党)的相关组织机构(下称党组织),设置党组织的相关成员,党组织根据法律、党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在公司法人管理机制中的监管职能。

本公司的股东(含受让股权的继任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高管均受本章程约束。

具有党员身份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章程规定的党组织及其成员,除受本章程约束外,还需遵守党章的规定。

本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设置的一切机构、组织(包括党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央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司法人结构管理。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市有限公司住所:市区。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经营项目:,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党组织范围;党组织包括:党组(党委)、党纪检组;党组织成员配置;党组织配置如下成员:党组(党委)书记、党组(党委)专职副书记、党纪检组组长;党组织的监管职能党组织履行如下监管职能:1、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由公司党组织对应的上级党组织委派,并按照公司监事会的任期/由上级党组织自行决定的任期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具有党员身份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每年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

3、党组(党委)书记由出资人机构以股东身份委派担任公司董事长,党组(党委)专职副书记由出资人机构以股东身份委派担任公司非外部董事。

关于改革中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以对经营者监督为研究重点

关于改革中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以对经营者监督为研究重点
出现的经营者监督问题进行 了一些法律上的思考, 并将基本主题定为: 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为研究重点, 对我国目前 改革中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进行分析 , 并对其完善提 出一些意见。 这样的 “ 治标” 之策的作用虽然有限, 但是在 当下国情中, 对于缓解 内部人控制问题 , 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还是必要的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督 经营者 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人控制 作 者简 介 : 冯宏舟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 法学 院法 学( 民 商法方 向 ) 专业 2 0 1 0 级 本科 在读 。
行 分析 , 并对 其 完善提 出一 些意 见 。 后 文所 称 国有企 业不包 括仍 往往 直接 听命 于政 府 。又从 《 公司 法》 对 国有独 资公 司董事 会 的 受《 全 民所有 制 工业 企业法 》 所调 整 的国有独 资 企业 。
二、 国有企 业监 督现状 分析
规定 上看 , 国的部 分职 权 , 这 也可能 导致 国有独 资公 司内部 股东和经 营者 的权 力上
题, 加强 对国企 经营 者 的监督 , 对 于保 护 国有资 产来 说是很 重要 和对 国有 企业 监管 的权 力 。 但 又 因为 国资委 与政府 的特 殊 关系 , 的一个 方面 。
《 企业 国有 资 产法》 又规 定 其 出了履行 出资 人职 责 以外不得 干预
而 根据 对解 决保护 国有资产 问题 的文献资 料 的研 究, 目前 的 经 营活 动 。 这样 的规定 的确 体现 出 了“ 政企 分开 的 改革精 神 , 但 专家 学者从 经济学 角度 出发 , 主 张完善经 营者激 励机制 的研 究较 是履行 出 资人职责 、 行使 股 东权利 本身 应当 是与经 营挂 钩 的, 但
f j l I { I ; I 占 辱 ▲ 金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探讨——基于《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的思考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探讨——基于《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的思考

化 与公 司 治理 的绩 效存 在 显著 的相 关 关
系。相 对分散 的股权 结构有利于提高公 司 绩 效。然而 . 我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过程
委不能象真正 的市场投 资者那样 .单纯地
以盈利为 目的。国资委不仅要管资产 . 还要 管人和管事 . 为国有企业强 大的。 成 婆家 。 同时 ,政府 目标的多重化 必然导致政府承 诺 的不可信 .而且 国有资本出资人 的多重 目标通过公 司治理结 构的复杂体制影 响公 司经 营行为 。对于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的 市场绩效有 明显的负面影响。 2国资委 既行使 了国有企 业股东会职 . 权, 又部 分行使 了董事会职权 , 国资委实际 上成 为了众多国有企业的 “ 超级股 东会” 。 以确定国有企 业董事会来说 .目前由国资
理 结构 。 际上 已成 为我 国国有企业 改革 实 的主旋律 。经过几年 的实践 . 国有企 业在 建 立有 效的公 司 治理 方 面也取 得 了 不少 成就. 包括 建 立国有 资产 监管 机构 、 实行
流失 问题 ,更涉 及到 资产处置 的收 益归
谁, 由谁来负责的 问题 , 同时也 涉及到国家 股到底应保 留多少比例 、国有经济的地位 与作用等深层次 问题 。在现 实中就形成 了
是相对称的。投资人对一个企业的投资, 如
20 0 5年 。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 CD) OE 正式发布 了( CD国有企业公 司 OE 治理指 引》 以下简称《 ( 指引》) 。整个文件 共
果成功 。 会获得较好 的收益 . 其受益者肯定 是本人 : 如果投资 失败. 则自己的财产蒙受 损 失,这种投资及经 营风 险是 由投资者也
是投资 失败还是经营 不利 。所导致的 国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各中央企业: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决定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的目的(一)对于可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促进企业加快股份改革和重组步伐,并为多元股东结构公司董事会的组建和运转奠定基础。

(二)对于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和确需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的大型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将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放在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一)将忠实代表所有者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作为董事会建设的根本宗旨。

(二)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客观判断。

充分发挥非外部董事和经理层在制定重大投融资方案和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董事会中应有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三)以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内部改革决策和选聘、评价、考核、奖惩总经理为重点,以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完善董事会运作制度为支撑,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

国有企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国有企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国有企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国有企业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是企业多种主体形式中的一种,国有企业也有公司制的形式,即国有公司,对于国有公司来说,在性质上与其他公司一样,只是股东为国家单独持股或控股,大多数情况下,国有公司的生产经营、产品销售推广等经济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公司并无两样,同时也应受到公司法的约束,那么,国有企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公司法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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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国资委这样的 董事会 和国有企业经理阶 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必然十分严重。即使 在国外现代公司中, 董事会位于企业组织边界 内部 , 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董事会无法彻 底解决经营管理者的 道德风险 问题, 何况像 国资委这样位于企业组织边界之外、 只能通过 遥控 来考核监督经营管理者的 外部董事会 呢? 三是由于国资委的前身是经贸委、 企业工 委等党和国家机关, 国资委的人员绝大多数都 是长期的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背景 , 这有可能 使得国资委习惯于采用行政方式监 管国有企 业, 容易形成一个政绩导向的政府行政组织文 化, 而不是一个所有者利益导向的投资组织文 化。如果国资委不主观努力改变这种习惯性思 维和行事方式, 国资委就很难避免用 婆婆 的 行政管理方式来行使 老板 的职责。现在国资 委的一些做法已经遭到一些非议, 一些人就认 为, 国资委大力推行的面向 全球 招聘副总经 理, 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短期的政绩 秀 ; 而 高 层管理人员达到 60 岁属于超龄 、 央企高管人 员薪酬不超过平均员工薪酬水平的 12 倍 等 , 也被认为体现出行政性政策 一刀切 的痕迹 ; 最近一些大型国企领导人由不具有本行业背景 的 业外人士 空降 担任 , 也被认为是具有行 政任命特色的。 国资委要处理好与其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关
系 , 既要监管理国有企业, 又要坚持所有权与经 营权分离原则, 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 , 必须将自己定位于 股东会 而非 董事 会 来履行出资人职责。这要求国资委的工作 重点是推进各个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 ) 中的董事会建设, 通过选派国有产权的代表进 入董事会和加强对代表国有产权的董事的管理 来体现国有出资者的利益要求 , 而董事会和经 理阶层作为组织内部的核心领导机构独立运作 企业。 国资委的 股东会 的定位不仅满足了履行 出资者职责的要求 , 而且基本上符合了现代企 业制度下股东会、 董事会和经理阶层的委托代 理机制设计原则。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成立, 一 方面作为 中间层 避免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经 营决策的直接干预 , 另一方面每个企业董事会 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的独立决策 , 有利于提高经 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效率。今后 , 国资委在 监管国有企业时必须注意两方面 , 一是在指导 思想上改变政府监管的习惯性思维方式 , 主观 极力避免直接采用行政性方式、 方法行使对国 有企业的出资者权力; 二是在具体工作上 , 将工 作重点由对国有企业具体运行的监管转为国有 企业董事会建设、 国有产权市场和经理市场机 制的培育和规范等基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 (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 员)
南方周末 / 2005 年 / 02 月 / 24 日/
国资委: 国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 董事会 还是 股东会 ?
黄群慧 贵报 2005 年 2 月 2 日 C19 版发表的!如何 发挥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作用∀ 一文对我国国有 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矛盾问题进行了分析。 虽然该文出现一个错误 ( 将美国公司的首席执 行官( CEO) 等同为总经理是不对的, 实际上美 国公司 CEO 岗位的职责和权力是介于董事长 和总经理之间的 , 甚至可能更偏向于董事长, 所 以美国公司董事长和 CEO 分设比例低的实证 资料对该文要说明的我国国有企业董事长和总 经理分设主题是没有价值的) , 但该文的确指出 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 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自 1995 年以 来一直是理论界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热点。但 自 2003 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创 新, 建立了管资产、 管人、 管事相统一的国资委 以来 , 国资委如何具体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 责、 监管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问题的核心。因此, 本文试图进一步探讨国资 委的定位问题。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都是履行出资者职能的机构, 只是股东会的 决策职能更为宏观。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 力机构 , 一般只对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制定和 修改、 董 事会成员人选 及其薪酬、 重大产权 重 组、 年度预算及决算等方面进行表决。实际上 , 股东会是在公司日常运行的组织框架之外的 , 是通过选择董事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而董事 会则是受股东会委托、 代表全体股东履行所有 者职能的 , 是企业组织内部的核心决策机构, 并 通过选聘、 激励、 监督约束经理阶层来对企业的 日常运作进行管理, 使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策 来运转。这种制度设计既保证了股东的出资者 的权力 , 又避免了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的干涉 , 有利于充分发挥经理阶层的专业才 能。那么, 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 是 定位于国有企业 董事会 , 还是 股东会 呢? 从国资委两年来具体运作方式和开展的一 系列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活动看 , 国资委更多的 是将自己定位为国有企业 董事会 , 监管国有 企业的具体运行。例如, 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 选择任命、 业绩考核甚至深入到副总经理层次 , 发布招聘公告, 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已 经成为中央国资委和许多地方国资委的重要工 作内容; 中央国资委要求所有中央国有企业在 统一的时间内按照统一格式, 制定和提供企业 发展战略与规划 ; 沿着前国家经贸委 突出主 业、 加强管理、 降低成本 的国有企业管理思路 , 中央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减少管理层次、 调整 组织结构, 将企业主业限制在三个以内; 中央国 资委不断发出各种通知, 要求中央国有企业和 大型地方企业参加信息化、 律师、 新闻发言人、 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各类培训班、 研讨会和咨询 活动; 中央国资委在 34 家中央企业启动了培养 技能人才成长机制 , 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比赛等 活动, 等等。从中可以看出 ,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 事务的管理已经非常具体, 甚至有些监管活动 已经超越了 董事会 的出资者职能 , 而有干涉 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之嫌。 国资委将职责限定于 董事会 , 但至少由 于以下三方面原因 , 国资委不可能是一个有效 率的 董事会 。一则国资委管理半径太大 , 如 中央国资委定位于 186 家行业不同、 大多数规 模庞大的中央国有企业的统一 董事会 , 不可 能具有现代公司制企业专一董事会的决策质量 和监督管理效率。 二是国资委是 游离于企 业组织边 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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