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工程定额通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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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工程

定额通用说明

说明

1.2.1本章定额包括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等内容,除各专业册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册。

1.2.2挡土墙工程需搭脚手架的,按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1.2.3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每m3块石增加用工0.24工日,用水0.5m3。

1.2.4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

1.2.4.1定额未包括管道连接安装,管道的连接安装应套用相应册项目的管道安装定额子目。

1.2.4.2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中的管径,是指牵引管道的直径。单管按管外径计算,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

1.2.4.3水平定向钻进是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

1.2.4.4钻孔泥浆外运,各种临时井的设置费用,另按相应项目计算。

说明

1.3.1本章定额包括打拔工具桩、打基础圆木桩、打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打钢管桩、人工挖孔、钻(冲)孔桩及灌注混凝土桩、接桩、钢管桩内切割、钢管桩精割盖帽、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和管桩填芯等内容。

1.3.1.1本章打桩工程均按打直桩考虑,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1.3.1.2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如属施工原因造成的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1.3.1.3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子目中均未包括运桩

1.3.1.4打拔桩土质类别按综合土类考虑。

1.3.1.5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

1.3.2打、拔工具桩

1.3.

2.1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之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 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之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1.3.

2.2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1.3.

2.3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中。

1.3.

2.4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5。

1.3.

2.5打拔桩架90°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1.3.

2.6竖、拆0.6t柴油打桩机架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1.3.

2.7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1.3.

2.8打拔拉森钢板桩、槽型钢板桩定额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的支撑。

1.3.

2.9打拔拉森钢板桩、槽型钢板桩项目(除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项目外)已包含支撑安拆,钢板桩支撑不得另行计算。

1.3.3打基础桩

1.3.3.1打基础桩工程包括打基础圆木桩、打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打钢管桩、人工挖孔、钻(冲)孔桩及灌注混凝土桩、接桩、钢管桩内切割、钢管桩精割盖帽、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和管桩填芯等内容。

1.3.3.2本定额打、压预制桩未包括接桩,接桩按相应项目计算。

1.3.3.3本章项目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和拆除应按第三册《桥涵工程》D.3.7临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1.3.3.4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包括陆上工作平台费。

1.3.3.5船上打桩项目按俩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1.3.3.6打板桩项目中,均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1.3.3.7送桩(除钢管桩送桩外)按相应打桩定额子目工日及机械台班乘以下表系数计算。已计算

送桩的打、压预制混凝土桩项目,子目中桩的消耗量103.8m改为101m。

1.3.3.8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按第三册《桥涵工程》D.3.7临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1.3.3.9打灌注混凝土桩在原位打扩大桩时,人工按85%,机械按50%计算。

1.3.3.10打灌注混凝土桩至地面部份采用砂、石代替混凝土量,其材料按实计算。

1.3.3.11如在支架上打桩,人工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1.3.3.12活页桩尖铁件摊销按每立方米灌注混凝土桩1.50kg计算。

1.3.3.13打灌注桩、钻(冲)孔桩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实际配合比,容重按2400kg/m3计算)不同时,可调整。

1.3.3.14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已包括规范规定凸出土面的20cm高度。

1.3.3.15钻(冲)孔桩及入岩增加费,全风化岩(普氏分类V)及强风化岩(普氏分类VI-VIII)不作入岩,微风化岩(普氏分类XI-XVI)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普氏分类IX-X)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

1.3.3.16灌注桩检测管制作安装主要适用于灌注桩的超声波检测。

1.3.3.17桩钢护筒为加工后的成品质量,包括加劲肋及连接件质量,当设计未能提供质量时,可参考下面的质量表进行计算,桩径不同时可按内插法计算。

1.3.3.18计算桩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费用后,应扣减相应桩定额子目中的"钢护筒"用量。

1.3.3.19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

说明

1.4.1本章定额包括拆除旧路、人行道、侧缘石、管道、构筑物和混凝土障碍物,伐树、挖树蔸,路面凿毛,铣刨路面,旧路面机械切缝,清除灌木林,开凿混凝土孔等内容,但不包括土方挖运。土方挖运应按本册D.1.1章相应项目执行。

1.4.2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1.4.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则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1.4.4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定额。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1.4.5拆除工程定额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若发生则另行计算。

1.4.6人工拆除二碴、三碴基层应根据材料组成情况套无骨料多合土或有骨料基层拆除子目。机械拆除二碴、三碴基层执行液压岩石破碎松石。

1.4.7沥青混凝土层及稳定层拆除物如需运输时,按运土方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1.4.8砖石结构、砼结构拆除物如需运输时,按运石方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1.4.9铣刨路面厚度大于5cm应分层铣刨。

说明

1.5.1本章定额包括土、纤维袋围堰、土石混合围堰、圆木桩围堰、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双层竹笼围堰以及筑岛填心等内容,适用于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

1.5.2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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