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农林牧渔服务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就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都给这一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种背景下,对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进行准确核算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目前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值核算标准不统一、统计覆盖范围有限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的真实反映。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标准应该统一。
目前,不同地区和部门对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的标准不尽相同,这导致了数据的不可比性。
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产值核算标准,包括对产出、投入和产值的定义和统计口径的明确规定。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相关数据的真实可比性,也有助于提高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的准确度。
统计覆盖范围要更加全面。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目前的一个问题在于,统计覆盖范围有限。
农村地区的一些小规模生产活动和家庭农场等,往往未能被充分纳入到统计范围之内,这导致了产值数据的不真实性。
有必要通过完善调查和统计手段,将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的统计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以便更加全面地反映这一行业的真实情况。
第三,加强对生产环节的跟踪和监测。
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生产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不稳定性,这给产值核算带来了困难。
有必要加强对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环节的跟踪和监测,特别是对于天气、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要进行全面考虑。
这将有助于更加真实地反映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的变化情况。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存在着不少问题,但这也为我们提供了改进的空间。
只有通过更加科学、全面和严谨的产值核算,我们才能更准确地把握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发展态势,为相关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并加强研究和改进工作,以推动我国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水平的提高。
在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核算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如何优化产值核算体系,以更好地支持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以及所得分配所应缴纳的一种税款。
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解决。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税法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不清晰或模糊的规定。
这导致企业在申报纳税和遵守税法方面存在着困难,容易出现解读不一致或者误解而引发的税务纠纷。
建议相关税法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和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税收执法力度不够强大。
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征管中,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还不够强大,导致了一些企业存在逃税行为。
需要加强税务执法工作,提高对于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较低。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还主要依赖于人工操作,存在着信息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这导致了部分企业在申报纳税和纳税申报材料的编制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建议加快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由于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监管和约束,导致了一些企业存在滥用和虚假申报的问题。
建议加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提高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起到激励企业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着税法法规不完善、税收执法力度不够强大、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较低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
为了建立健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需要加强相关法规的完善,提高税务执法力度,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化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
这可以有效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质量,实现税收收入的合理管理和优化配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必须缴纳的税款之一,在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
纳税政策不明确导致征管混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企业税负过重,征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和相关部门。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税收政策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企业税负,完善征管体系等。
通过改进企业所得税征管,可以提高纳税效率,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解决现存问题,为未来企业所得税征管打下良好基础,实现税收目标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问题、建议、纳税政策、税收优惠、税负、征管体系、改进、总结、展望、建议、政府、企业。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纳税政策不明确导致征管混乱,企业难以准确了解自己应缴纳的税款,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了困扰。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部分企业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税负过重也是一个严重问题,高税率使得企业利润受到挤压,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征管体系不完善更是加剧了征管难度,使得监管和管理变得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改善当前的征管状况,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企业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影响着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企业的发展。
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可以有助于深入了解当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和矛盾,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提供依据和参考。
研究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对于完善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人便利度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税务筹划完善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何晓土(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税收优惠是我国重要的扶农政策工具之一。
本文主要对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交流。
关键词:农业;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方面1.1明确“自产自销”的定义对于第一种间接销售方式,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优惠对象扩大到其他农产品,不再仅仅是蔬菜和部分肉蛋产品。
在流通环节给予减免税的福利。
对于第二种间接销售方式,代销者出具农业生产者委托代销农产品的委托书的代销证明书,明确代销者有代销证明书的情况下的代销行为属于特殊“自产自销”的形式,可免征增值税。
1.2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抵扣机制改为核定扣除机制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可从根源上杜绝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还在试行阶段,不够成熟。
核定扣除机制的成熟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两种机制并存的过程中,既要加快完善核定扣除机制,又要采取相关的措施保证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完整。
财税〔2012〕38号文件明确不同情况的不同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1.3落实有关农业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减免税优惠福利未落到实处的问题,解决思路有三:一是继续实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借鉴欧盟的做法,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资企业购进生产免税农业生产资料的原材料时所承担进项税款,有两种优惠方式选择:第一政府允许可以扣除,但必须采用一般方式增值税缴纳的形式;第二政府要按购进价格的一定比例来补贴农业生产者和农资企业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13%。
二是改变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设为0。
应纳增值税税额是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则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时,应缴纳增值税=销售收入*0%-购进生产资料价格*13%,缴纳增值税税额是负数,税务机关退还税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政策建议

(二)现行优惠政策在鼓励自主创新方面缺乏针对性。一是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前期研发过程缺乏税收政策鼓励。二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过窄,门槛过高,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激励不明显。此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也有一定难度。
(六)缺乏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七)现行就业再就业政策滞后于当前形势。
(三)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政策范围过窄。一是对新兴能源生产企业如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没有优惠政策,不利于发展新兴能源以及能源结构的调整。二是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设备优惠项目狭窄。三是对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没有限制性规定。
(五)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1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131户、167户、191户和226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1.97亿元、97.97亿元、150.98亿元、195.5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958.52万元、1187.77万元、2020.57万元、9826.5万元。
随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
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7户、15户、23户、23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914.32万元、15574.11万元、51092.67万元、24009.38万元。
具体情况见下表: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年分别为5.34%%、8.98%、12.04%和10.18%。
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产品初加工业,在2008-2011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2.86%、60%、60.87%和47.83%,而在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注意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其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从事上述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到税务机关备案,只有备案后才能享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注意什么呢?年度申报时存在的问题一是年度申报时只就会计利润进行申报,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减免税项目所得就是会计利润。
二是年度申报时根据自查情况进行纳税调增调减,但在年度申报时只就纳税调减额作为减免税项目所得进行抵减。
这种做法虽然进行了纳税调整,但没有将调增额作为纳税调增额,多减了会计利润,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准确。
三是年度申报时依据账面利润,根据自查的情况,对会计利润进行调增调减,它们的结果作为减免税项目所得的抵减金额。
在上述三种做法中,第一、二种都是不正确的。
第一种做法,认为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反正是免税的,自查是多余的,调增调减的结果也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虽然进行了会计做账和纳税调整,但明显存在避税的嫌疑,其做法也是不对的;第三种情况符合会计制对于第一、二种情况,企业如果在进行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备案检查,对其检查的纳税调增调减后的金额将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理。
所以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企业应该消除这个行业免税的错误观念,免税是有条件的,同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免因为认识不当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解决的办法一是纳税人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特别是企业的从税人员既要履行会计职责,又要把握税务机关对备案项目和申报要求,切不可自以为是。
二是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在年度申报期限内,要抓紧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给企业留出充分的纳税调整和申报空间。
度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完整准确的,税务机关是认可的。
农业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农业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司旭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22期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企业的发展不仅为我国提供了经济动力,也为我国国民提供了粮食保障。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三农问题”,逐渐完善农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农业企业的资金支持。
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业大省出台了一些促进农业企业的地方性政策,让税收优惠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为农业企业增加收益减少税负压力助力。
然而,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实施和落实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各方面不断改变、完善,让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的造福农业企业。
农业是人类的“母亲产业”,是人类衣食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保障基础。
“民以食为天”农业在各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重中之重密切关心的问题。
要坚持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一)农业生产者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少,农业企业财会机制建立不完善农业生产者一般出生在农村,生活在农村,从小受生长环境的影响从事农业生产。
因农村交通不便,教育水平发展缓慢、网络信息发展落后,导致农业生产者一般知识水平不高。
随着政府对农业的资金政策照顾不断加大、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网络的迅速覆盖,农业企业一批批的建立起来,农民看到了农业发展的宏图。
但是农业企业的数量增多,企业规模的壮大,也给农业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农业生产者不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学习过税务知识,网络申报更是不会操作,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而且,现在一般的农业企业财务人员仍是企业老板,农业企业很难建立完善的财会机制,也使得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最终落实。
(二)税务管理人员优惠政策了解不及时,政策学习不到位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税收优惠政策会紧跟国家的政策进行变化,引导国家支持的行业、产业进行政策性鼓励发展,所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是很快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文件也是及时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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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1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131户、167户、191户和226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1.97亿元、97.97亿元、150.98亿元、195.5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958.52万元、1187.77万元、2020.57万元、9826.5万元。
随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
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7户、15户、23户、23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914.32万元、15574.11万元、51092.67万元、24009.38万元。
具体情况见下表: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年分别为5.34%% 8.98%、12.04%和10.18%。
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产品初加工业,在2008-2011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2.86%、60% 60.87%和47.83%,而在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必需项目如蔬菜的种植、谷物的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等给予免税待遇;无关基础民生、不是必需品的项目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实施减半征收。
在实际执行中,上述规定存在如下弊病:一是层次多,操作复杂,不利于节约征纳成本。
纳税人须区分不同项目享受优惠,如果纳税人既从事减半征收的种植、养殖项目又直接进行初加工,需要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则进行核定分摊。
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而且也难以做到精确合理。
二是门槛高,受惠面窄,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目前政策只对最基础必需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其他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等都只能享受减半优惠,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界定也较为狭窄。
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如花卉、茶等项目早已成为生活中的普遍需求,也是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较为不合理;而部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以外的项目也已成为市场必需,如食用油制品中的精炼油,由于毛油不符合食用标准不能直接岀售,必须加工成精炼油才能对外岀售,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多数会将生产毛油与精炼集为一体,但由于精炼业务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部分优惠项目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除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外,对“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中的其他项目一直没有进行详细解释,导致经常产生争议。
如由于不明确何为饮料作物,当水果被用于生产饮料时,就无法判断是应按水果种植享受免税优惠还是按饮料作物的种植享受减半优惠。
而对于规定了优惠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来说,也存在规定较为刻板、部分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目前政策规定是通过一一列举农产品初加工各子项目的具体工序和产成品的方式来说明其优惠范围,但这种方式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工艺流程的专业性较强,对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来说,要进行准确判断较为困难,更多依赖于企业对自身生产及工艺流程的说明,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二是各个企业的工序、工艺不尽相同,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按工序进行判断容易引发政策争议。
对某些项目来说,初加工与精加工的界限很难界定;优惠范围中规定的工序是缺一不可还是可以只包含其中部分工序,能否增加工序等也存在争议。
例如稻米初加工中不包含抛光工序,但由于未经抛光处理的大米在市场上基本无人问津,所以粮食加工企业普遍会采用抛光工序,那么经过抛光工序后产岀的大米是否还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另外,对部分初加工产品的判断也存在争议。
如初制毛茶属于初加工产品,精制茶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但目前对于毛茶和精制茶并没有准确定义,这些问题均给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不利影响。
3.部分政策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或存在不合理之处。
文件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上述规定中“一定的生长周期”没有明确合理的标准,为区分再种植、养殖行为还是商贸行为带来困难。
又如,蔬菜初加工的工艺流程十分简单,其中一项是“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则纳税人若购买蔬菜后直接卖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若购买蔬菜进行简单的清洗、切割、包装等处理后再卖出就可享受免税优惠,十分不合理。
此外,农产品初加工政策本意是针对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进行初加工活动的优惠,但现有政策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一点,在对部分初加工项目享受优惠主体的判定方面带来争议。
(二)部门联动机制未有效建立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具体优惠项目众多,部分内容十分专业,对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来说,准确把握优惠范围存在困难。
例如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是不属于“中药材的种植”优惠范围的,但如何判断存在困难;“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优惠是针对农业科学技术方面鼓励的新品种的,但新品种如何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中,具体什么是林木,林木与乔木怎么区分,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与管理是否属于林木培育的优惠范围等等,上述问题对于税务人员来说,由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不经农业部门的专业认定而自行判断会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
但是,目前我们并没有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联动机制,在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引入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关,这就使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被不合理放大。
(三)配套征管措施有待完善自实施以来,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已经数次修订,但目前配套的征管措施仍不尽完善,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一是在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方面,该预缴报表的设计没有考虑税基式减免项目,企业享受的减免所得无法直接在报表中填报。
以我市XX企业为例,该企业2011年享受的减免税所得为1.5亿元,季度预缴时若不考虑该项减免将虚增企业的大量税款,显然不够合理。
二是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减免税项目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
但按目前年度申报表的格式设计,该项规定无法在年度申报表的填报中实现。
同时目前征管软件的盈利亏损台账也无法区分减免税项目还是应税项目,给亏损弥补的后续跟踪带来困难。
此外,如何区分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也存在争议。
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优惠范围内的项目,当年度岀现亏损但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则该亏损应认定为应税项目的亏损还是减免税项目的亏损?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议。
(四)具体操作的一些争议问题有待明确由于农林牧渔行业在实际核算中的复杂性,在具体操作时也遇到许多争议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例如该优惠针对项目所得享受,但项目所得的具体计算存在争议:一是按会计规定计算岀所得后,按税法规定还要进行纳税调整,比如业务招待费等,则享受优惠的所得应是按会计计算的所得还是纳税调整后所得?二是按规定,纳税人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岀暂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享受项目所得优惠的纳税人来说,在部分成本费用支岀缺乏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计算?三是在计算项目所得时,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如汇兑收益(如因购买原材料延迟付款而产生的汇兑收益)及该项目享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等,能否计入项目所得等等问题。
三、完善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为完善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政策法规,拓宽优惠政策受惠面1.简并优惠层次,降低优惠门槛。
从实际情况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层次给予优惠待遇的做法已失之狭隘。
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以前不属于必需品的项目现在已成为人民生活的普遍需要,当初的划分原则已不适应形势变化。
另一方面,对产业的扶持应结合国家战略考虑和行业具体情况,以茶的种植为例,2009年中国茶园种植面积和茶产量均居世界第一,茶叶岀口居世界第三,茶产业已成为农业的一大支柱产业。
但茶、花卉等农业种植业都存在粗放式经营和利润率低的问题,亟待进行产业升级转型,实行种植与加工、销售一体化,形成完整可追溯的农业产业链,这样既可保障农产品质量也可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
在此背景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花卉、茶、淡水和海水养殖等农产品的种养与初加工实施不同税收政策,既不利于节约征收成本,也不符合产业升级的要求。
同时,对这些农产品的初加工实行免税,但种植却不免税,也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
因此,有必要顺应形势发展,取消对现有减半优惠征收项目的差别待遇,统一到免税这一个优惠层次。
2.适当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简化判断标准。
在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农产品初加工的部分项目门槛设置过高,享受范围太窄,不利于整个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从我市情况看,2011年在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127户企业中,符合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优惠条件的只有11户企业,占比8.66%,政策扶持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而且目前的优惠政策过于强调初级加工,缺乏对农业加工新技术新工艺的鼓励扶持,不利于农业工艺水平的提高。
建议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使更多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同时,通过列举具体工序和产成品的方式来说明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范围,虽然详尽却失之刻板。
为减少企业对工序要求、能否分阶段或分产品享受初加工优惠等疑问,建议简化判断标准,通过产成品而不是工序来判断是否属于初加工产品及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以减少主观理解和判断上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