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是指针对交通运输领域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其目的是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出行安全和社会稳定。
追究责任的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可能会面临吊销或暂停许可证、处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追究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人的追踪、处罚决定的执行以及责任人的警示和警示教育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和多方协作机制,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此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应包括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程序,以确保对事故的快速准确处理,确定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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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8•【字号】津交发〔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委第5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20〕2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我市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统筹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3•【字号】津政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地区采取行政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津牌品质”天津市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津牌品质”天津市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津交发〔2023〕174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津牌品质”天津市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交发〔2023〕174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津牌品质”天津市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审核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评估验收第五章附则“津牌品质”天津市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天津市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交通强市,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创建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主要包括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创建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创建实施、监督指导、创建验收和成果示范等。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委建管处负责天津市公路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港航局负责天津市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市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
第五条天津市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坚持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实施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围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以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性、耐久性为主攻方向,从工程设计、建造技术、组织管理、材料产品、机具装备、工艺工法、检测方法、智能技术应用等方面开展技术管理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和经验推广。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津港航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港口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管理处: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上级最新工作要求和各专项方案具体任务,在2020年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局安委办制定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并经局党组专题研究,现予以印发。
请局各部门对照本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要求,进一步细化制定年度任务清单,按要求做好落实。
请各管理处结合本工作方案,以及前期下发的《关于在港航系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督促行业企业加强对标整改,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2020年12月31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障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保障重大活动及重点时段安全稳定,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稳步推进,推动港航系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一、主要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年度任务、工作成效等,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适用对象各区县党委、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市交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中小企业局、海河教育园区等;其他市级部门;国有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三、考核内容(一)对区县党委、政府的考核1.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1)贯彻落实《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及《安全天津建设责任书》要求。
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2)充实完善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专人专岗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街(乡镇)独立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
(3)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逐级制定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要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按要求与所辖街(乡镇)、园区,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4)做好安委会及安委办日常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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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6日【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我要纠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事故隐患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发现途径分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类事故隐患、督查检查类事故隐患、举报类事故隐患。
第五条事故隐患按造成的损害后果和治理的难易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需停工停产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定期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排查标准、程序、频次、统计分析等内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并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并向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应逐项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专项整改方案。
自重大事故隐患发现之日起5日内,生产经营单位须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有关书面材料上报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督办工作,每季度至少向督办单位通报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信息管理系统具备隐患跟踪、责任考核等功能,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销号、统计和考核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和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事故隐患督促检查第十四条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明确督查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及要点。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等建立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和档案建立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督促和整改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水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上述事故隐患督查检查工作,所需资金应列入本部门年度资金计划予以保障。
第四章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按照分类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各直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实施,、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市交通运输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督查检查和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需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由组织督查检查或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进行追责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一般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视情节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给予以下处罚:(一)批评教育;(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一般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追责:(一)因不按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隐患反复出现的;(二)同一单位同时查出超过3处(不含)以上一般事故隐患的;(三)对于督查检查人员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不积极予以配合的;(四)督查检查人员或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从重处罚追责的。
上述情形除按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罚追责外,对生产经营单位可增加资质资格处罚、信用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本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视情节将其列入挂牌督办单位或重点监管名单。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以下处罚责任追究:(一)资质资格处罚;(二)信用处罚;(三)罚款;(四)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四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本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罚责任追究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一般事故予以责任追究:(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二)属于应当挂牌督办或有关部门重点监控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瞒报、漏报的;(三)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四)对上级部门、有关单位安全检查执行整改不力,致使事故隐患一直存在的;(五)经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同时又未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六)在日常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发现未发现、应整改未整改、应监控未监控,造成事故发生的;(七)督查检查人员或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从重进行处罚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和责任人视情形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在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场所、设施采取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措施,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后未依法组织验收的;(四)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罚责任追究,由组织督查检查或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内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参照相关检查人员或督查检查组的意见建议作出处罚责任追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施行信用处罚、资质资格处罚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由组织督查检查或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处罚责任追究意见,分别移送相关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进行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组织督查检查或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监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移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责任追究处罚,由市交通运输委安监部门提出,经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组织督查检查或受理举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监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第三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