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人社部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1年12月15日“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职业技能培训大规模开展。
2019年,国务院决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五年来,全国共组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近1亿人次;其中,培训企业职工超过3000万人次,农民工超过4000万人次,贫困劳动力超过900万人次。
全国技能人才总量超过2亿人,高技能人才超过5000万人,均比“十二五”期末有较大幅度增长。
技能人才总量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就业质量不断提升。
“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建设技能型社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技能提升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1.20•【字号】陕劳社发[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72号)各市(地)劳动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单位:为了进一步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适应西部大开发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增强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在总结《陕西省第一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即在2001年-2003年三年内,对全省40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
现将再就业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一、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就业培训工作,根据本计划要求,制定本市(地)和本系统三年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再就业培训的统计汇总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季度再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省上将编辑印发《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工作简报》,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通报全省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为加强对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由省劳动服务管理公司局、培训就业处、技工学校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组成的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陕人社函[2012]687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687号)省级各职业介绍机构:《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5日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引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省级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补贴对象和范围(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和财政按差额给予补助的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补贴条件和标准(一)免费职业介绍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职业介绍机构所在市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和财政按差额给予补助的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50%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
直接培训补助以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
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
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计算;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4、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人社厅发〔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2]13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2.07.25【实施日期】2002.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现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提高,从现在起到"十五"末期,实施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今后3年,要重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和技工培训工作。
强化再就业培训,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成功创业率达到40%;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
使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提高;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二、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
(二)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参与再就业培训。
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
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
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
(三)落实培训经费,明确使用方向。
从地方再就业补助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落实培训经费,在对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察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支付培训经费补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陕劳社发[2004】6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现将《陕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陕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设置标准申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申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设立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校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五年以上从事教音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其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有教学、招生、就业、后勤、财务、学生管理等机构。
并制定办学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办学方案,有经专家论证的与所申办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所申办的专业必须配备专门的学科骨干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具有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应具有本专业领域内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能经常到学校参加学科专业的建设工作,申办专业的技能骨干教师应当具有本职业类别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所有任课教师都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六、有稳定、集中适合教学、实训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活动场所。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1 0平方米,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l 00人。
租赁校舍要有法定的租赁协议书,租赁的校舍要符合建设规范要求,无危房、简易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陕人社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主要用途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
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二)项目支出。
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主要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费、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费、跨地区劳务协作费、创业服务费、档案管理服务费、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就业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二、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筹措(三)明确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基本来源。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筹措的基本原则是:以本级为主,本级筹措与上级补助相结合。
省级补助主要用于保障项目支出部分。
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实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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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劳社发[2001]28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287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