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定办发〔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办发〔2014〕147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定西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在定各单位:《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30日定西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以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2014年2月24日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陕财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财办〔2008〕3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厅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厅内相互长期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现用人处室、单位办理,厅内临时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原处室、单位办理;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吉财党群〔2019〕162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吉财党群〔2019〕162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下发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够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3月13日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差旅费管理方面:⒈出差人员如何选择交通工具出行?按照《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内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外地区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择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对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或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但不再领取出差市内交通费补贴。
省外公务出行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照乘坐标准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⒉宾馆住宿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结算,导致加收半天房费的如何处理?出差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预订返程时间不能更改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进行入住宾馆结算,导致加收半天住宿费用的实际情况。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财行[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97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我厅重新修订了《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6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bb2d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fb.png)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段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规定的省外差旅住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5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冀财行〔205〕1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省直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冀财行〔2014〕42号文件,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1月13日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办法》第三条中的常驻地如何理解?省级机关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
石家庄市区指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四区。
对于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和井陉矿区,考虑路途因素,并考虑与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省级机关到以上四区公务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4.出差人员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如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附件: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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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天序号省份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1北京800500350100 2天津800450320100 3河北800450310100 4山西800480310100 5内蒙古800460320100 6辽宁800480330100 7大连800490340100 8吉林800450310100 9黑龙江800450310100 10上海800500350100 11江苏800490340100 12浙江800490340100 13宁波800450330100 14安徽800460310100 15福建800480330100 16厦门800490340100 17江西800470320100 18山东800480330100 19青岛800490340100 20河南800480330100 21湖北800480320100 22湖南800450330100 23广东800490340100 24深圳800500350100 25广西800470330100 26海南800500350100 27重庆800480330100 28四川800470320100 29贵州800470320100 30云南800480330100 31西藏800500350120 32甘肃800470330100 33青海80050035012034宁夏800470330100 35新疆800480340120附表二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天序号市区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1西安市800460320100 2咸阳市600320260803铜川市600300230804宝鸡市600320260805渭南市600300260806汉中市600300230807商洛市600300230808安康市600300230809榆林市68035030090 10延安市68035030090 11杨凌区68032026080 12韩城市60030026080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