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陕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停止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
(三)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承担全省地方各项税收及省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征收与管理职责。
(三)负责税收工作调研,负责全省地方税的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税税率调整及减免有关事宜。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文物局是主管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承担国家文物局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取消的职能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三)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利用等业务工作。
(四)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或申报全省重点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
(五)管理全省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六)检查指导全省文物安全工作,推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案件;指导基层单位文物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工作。
(七)拟订全省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的工作;负责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监所狱政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4]9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1【实施日期】2014.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刑罚执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狱内侦查工作职责。
(三)加强监狱信息化建设职责。
(四)加强警务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监狱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确认12类罪犯立功情况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落实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制度;审核重刑犯加减刑,审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
(三)负责全省监狱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工作,维护监管安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四)负责全省监狱布局调整,监狱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监狱系统资产、资源、装备、设施等;制定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狱经费管理制度。
(五)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陕政办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共陕西省委派出工作机构调整的批复》(厅字〔2008〕22号),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工委)为省委派出机构,与省科技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省委科技工委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科技工作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技系统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中央部委管理驻陕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四)负责科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制订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规划。
(五)负责科技系统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刑罚执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狱内侦查工作职责。
(三)加强监狱信息化建设职责。
(四)加强警务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监狱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确认12类罪犯立功情况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落实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制度;审核重刑犯加减刑,审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
(三)负责全省监狱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工作,维护监管安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四)负责全省监狱布局调整,监狱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监狱系统资产、资源、装备、设施等;制定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狱经费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省监狱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省监狱系统教育培训、警务督察、警衔管理等警务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审计、工会、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林业厅是省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职能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2、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林业产业的管理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法》等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和林业用地;起草全省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林业行政处罚和执法稽察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三)审核、指导全省林业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监督全省各项林业资金;负责全省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全省林业系统的财务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陕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6号2004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3号),组建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在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申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综合行政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煤矿企业除外,下同)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八日陕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划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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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5
【实施日期】200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3、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省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4、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5、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财
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购置专项控制商品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不再审批对省级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草拟本省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按照复式预算的原则,编制并组织执行本省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三)管理本省各项地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并负责地方税政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请省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
(四)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拨款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省财政直接掌握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五)负责管理本省工交、商贸、农业、文教、卫生、科学等事业费,管理行政经费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省级公检法司经费、外事经费及其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级机关的行政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负责省级机关土地、房产、车辆、设施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调拨、清查登记、监督检查。
(七)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拨给的陕北建设补助资金、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审批管理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罚没收入和其他应当上交本级财政
的收入,安排罚没财物的拍卖处理工作。
(九)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管理世界银行对本省贷款项目的财务工作,管理非贸易外汇,核定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用汇指标。
(十)负责本省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十二)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本省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