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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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法律法规(3篇)

刑事案件立案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关键环节。

立案程序的正确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立案的定义和条件1. 立案的定义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依法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

2. 立案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立案条件的具体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立案的管辖1. 管辖的定义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责的划分。

2. 立案的管辖(1)公安机关的管辖: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的管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的管辖:对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审理。

四、立案的程序1. 接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有关事项。

2. 审查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报案、控告、举报的事实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是否发生;(3)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查后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河北省最新刑事立案标准

河北省最新刑事立案标准

一、河北省最新刑事立案标准1、盗窃罪(1)、盗窃价值人民币1000 (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盗窃价值人民币1.5万(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盗窃价值人民币6万(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抢劫罪以1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敲诈勒索罪(1)、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

4、诈骗罪(1)、数额较大,以3千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3)、数额特别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

5、集资诈骗罪(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为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为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6、贷款诈骗案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7、票据诈骗罪(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8、信用证诈骗罪(1)、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河北省最新刑事立案标准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1997.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法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申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二)办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错误的;(三)办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全部错误或者部分错误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维持,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否定的;(五)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七)超审限,越权办案的;(八)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十)其他违法行为。

立案标准法律规定(3篇)

立案标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行为。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严肃、严谨原则。

第四条立案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

第二章民事诉讼立案标准第五条当事人起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下列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三)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四)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当进行审查:(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十条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身份证明材料;(三)证据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行政诉讼立案标准第十一条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立案应具备什么条件

刑事案件立案应具备什么条件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案件立案应具备什么条件对于刑事立案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以及是需要相关的条件进行立案的,那么恶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刑事案件具备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在这方面可以进行相关具体的了解,那么接着就来跟着小编一起了解。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条件是什么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受理的一项重要规定,其制定旨在规范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下是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立案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且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二是符合立案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立案的时效要求,符合立案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受理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受理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包括符合受理的时效要求,符合受理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二是符合受理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受理的管辖要求,符合受理的审查要求等。

再次,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审查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审查条件,包括符合审查的时效要求,符合审查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二是符合审查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审查的管辖要求,符合审查的证据要求等。

最后,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格执行,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及时受理和审查。

同时,司法机关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定,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标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加强对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案件受理程序的了解和信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和支持。

总之,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其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刑事立案标准

河北省刑事立案标准

一、盗窃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发[2013]12号)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三、诈骗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抢夺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4]37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五、敲诈勒索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三、其他规定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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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一、盗窃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发[2013]12号)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三、诈骗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抢夺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4]37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五、敲诈勒索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破坏生产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2、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九、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贷款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票据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金融凭证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保险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二)的补充规定。

)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七、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十九、挪用公款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冀高法(1998)75号)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十、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冀高法〔2001〕118号)1、数量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为起点。

二十一、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冀高法〔2001〕118号)1、数量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

二十二、贪污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十三、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个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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