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

一、盗窃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发[2013]12号)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抢劫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抢夺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4]37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

五、敲诈勒索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破坏生产经营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九、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贷款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票据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保险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二)的补充规定。)

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职务侵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七、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十九、挪用公款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冀高法(1998)75号)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十、盗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冀高法〔2001〕118号)

1、数量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为起点。

二十一、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冀高法〔2001〕118号)

1、数量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

二十二、贪污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十三、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个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单位受贿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除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等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将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

二十四、行贿

1、个人对个人行贿数额较大在10000元以上。

2、个人对单位行贿在10万元以上。

3、单位对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

二十五、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2万元为起点。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20万元为起点。

二十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业、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二十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7号第8、14-19项。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

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三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7号第20项。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刑法》第34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查看法条、规定)。

三十三、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四条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十五、【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全部走私罪】

《刑法》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具体解释)

1、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三十六、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00〕26号)。

1、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00〕26号)。

1、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人民币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5000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九、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00〕26号)。

1、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十、变造货币罪

《刑法》第1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00〕26号)。

1、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三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100-200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人口户籍管理系统C

********* 软件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报告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项目性质: 实验所属课程: 实验室(中心):指导教师:实验完成时间:

目录 一选题及说明2 二 系统编写环境2 2.1 软件环境2 2.2 硬件环境2 三主要功能说明2 3.1 信息输入2 3.2 信息查询2 3.3 信息删除2 3.4 信息修改2 3.5 信息浏览2 四功能设计及实现3 4.1 数据结构3 4.2 界面设置3 3 4 4 4 5 5 4.3 功能实现6 6 6 6 6 6 6 五程序源代码 6 六结束语20 七 参考文献20

一、选题及说明 题目:人口户籍信息管理系统 人口户籍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简易的管理个人和家庭信息的系统,主要对个人和家庭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身份证编码、联系方式、住址和门牌号,家庭的基本信息包括住址、人口数和门牌号。管理系统主要有信息输入、信息查询、信息删除、信息修改和信息浏览五大功能。 二、系统编写环境 1. 软件环境:Windows7( 64位) VisualC++6.0 2. 硬件环境:CPUI55200URAM8G1600MB盘5OOG54O0专 三、主要功能说明 1. 信息输入:由函数InPut() 实现,InPut() 函数调用两个子函数,分别实现 对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的输入,输入后将输入的内容保存到容器中。 2. 信息查询:由函数Inquir() 实现,Inquiry() 函数调用两个子函数,分别实现 隔热信息和家庭信息的查询,其中个人信息查询有三种方式,即姓名查 询、身份证查询和门牌号查询,门牌号查询可能会有多个查询结果。 3. 信息删除:由函数Delete() 实现,Delete() 函数调用两个子函数,分别实 现对个人和家庭的信息删除。 4. 信息修改:由函数Change()实现,Change()函数调用两个子函数,分别 实现对个人和家庭的信息进行修改,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时还可以选择对 某一项信息进行修改。 5. 信息浏览:由Look() 函数实现,实现机制和信息查询函数基本相同,分为 三中浏览方式,即姓名浏览、身份证编码浏览和门牌号浏览。 综合所有功能,整个程序的简单流程图如下: 四、功能设计及实现 (一)、数据结构:Person类中主要包含姓名(Name、性别(Sex)、出生日期(Birth)、民族(Folk )、政治面貌(Pol_sta)、宗教信仰(Belief)、身份证编码(ID)、联系方式(Tel)、住址(Add)和门牌号(Num),Family类中主要包含住址(Address)、门牌号(Number)和人口数(Pop)。 (二)、界面设置: 1. 主界面:主界面显示该系统的五大主要功能和操作提示,如下图: 2. 信息输入界面:信息输入界面主要提示用户输入基本信息,如下图: 3. 信息查询界面:信息查询界面主要提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如下图: 4. 信息删除界面:信息删除界面主要是由用户输入要删除信息的身份证编码进行信息删除,如下图: 5. 信息修改界面:信息修改界面主要由个人或家庭的基本信息组成,提示 用户选择要修改的项目,用户选择进行修改,如下图: 6. 信息浏览界面:信息浏览界面主要提示用户选择要进行浏览的方式,有按姓

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

侵害所遭受的主要损失为房产贬值。这种以受害房屋的市场价值波动为主要考虑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具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该案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具备全国范围内的借鉴意义。原因很简单,北京的房价在全国居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以此案例中确定之赔偿数额作为参考依据的话,应当综合纠纷发生地和北京的商品房差价来考虑。 上述三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均为法院使用过的,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有利有弊:房屋日照时间受损,自然光照条件会有所降低,同时会引起室温低于日照时间未受损的同地段的房屋,导致增加额外的照明、取暖费用。实践中该费用的确定相对简单,将光照受损房屋内的照明、取暖设备功率乘以每天损失的日照时间,可以基本确定每天额外支付的电费。这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优点是简便,缺点是对当事人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其他损失缺乏补偿,这种方法未考虑房屋市场价值的降低,然而计算出来的最终赔偿数额会偏低。在前述湖北荆州中院的判决中,法院判决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至其侵权停止为止。新建的大楼不可能因为侵犯采光权而被拆除,如设定该住宅使用权年限为70年,每户可获得的最大赔偿额仅为28616元。 以采光权受到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损失的标准,优点是容易被房屋所有人接受和便于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价值的涨跌通常比较敏感,很多当事人在房屋采光权受到影响后会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价作出评估,从而了解自身房屋与同地段采光权未受损房屋价值差额。但采光权受侵害的房屋市场价格,更容易受楼市整体走势的影响。在楼市低迷时期,房屋价值下跌幅度对远远大于同地段其他房屋,相反楼市利好时期,价值差则可能不会过大。 综上,各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比较而言,《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中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是比较具有参照意义的,当然这也仅为权宜之计,要解决采光权纠纷审判难的根本途径还是要从立法着手,尽早出台相关采光权赔偿细则。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灯光也成为了评判大众生活质量中的一种,光线的强弱、采光面积很大的影响了一个人的生活,下面大家就跟律伴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怎样的吧。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 一些长期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 据一些业内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近年来,因为采光权纠纷而诉诸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省市三市民状告城管局,打赢“采光权”官司——法院判决侵害方停止侵权,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直到停止侵害;省市一市民赢得“采光权”——法院以房屋面积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省市一市民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但却在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中败诉,等等。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采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

有关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

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案件审理之我见 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加大了采光权案件审理的难度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相邻关系会越来越被人重视。相邻关系,即相邻财产关系,指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

人口户籍管理系统.

大型数据库技术设计报告 题目:常德市人口户籍管理系统 学生姓名:余智文 学号:201217010152 专业班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2101班 同组姓名: 朱永波 指导教师:丁一 设计时间:2015年下学期

目录 一、系统概述与任务要求 (2) 二、系统需求分析 (2) 数据描述 (2) 系统接口说明 (8) 功能需求分析 (8) 性能需求 (8) 系统开发可行性分析 (8) 三、系统数据模型分析与设计 (9) 四、数据库详细分析 (10) 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 (10) 五、系统功能模块分析与设计 (11) 系统总体结构图 (11) 各子系统功能分析 (12) 六、参考文献 (16) 七、附录、系统主要程序源代码 (16)

常德市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一、系统概述与任务要求 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和公安部门对城市及农村人口管理工作规范性的逐渐增强,户籍管理工作的业务量急剧增大。传统的手工方法,存在效率低、易出错等缺点,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的要求。 因此,结合当前日益成熟的计算机相关技术,开发一个专门针对户籍管理的系统已经非常必要了。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部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适应现代户籍制度并推动户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自动化的必要条件。该管理系统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以帮助用户了解户籍工作的情况。它大大改善了公安部门管理、查询户籍的基础工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户籍管理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因此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迫在眉睫。 任务要求:本组两人共同分析需求,共同设计概念结构余逻辑结构。组长负责户口信息、户口迁出入和系统用户;组员则负责人口管理表和人口迁出入管理。数据库代码部分,由两人共同完成创建数据库和创建数据表部分,剩余内容分两部分,组长负责登录数据库添加用户和迁出入;组员负责登录数据库的查询、统计备份。

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 和标准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 (一)《物权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二、采光补偿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注: 一般采光权补偿标准: 一般对采光权的赔偿包括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文档

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联机帮助 最新功能 一、版居民户口簿重要更新: 、新增功能:●现在家庭信息中的“户籍状况”已经移到“个人信息”中。 ●新增“本村迁移(分户)”迁入迁出类别项目。 ●在迁入类别中新增一个“出生申报”的类别。 ●新增“自由组合排序”功能,该功能在“资料排列”菜单中。 ●新增一个按“组别、户别顺序及年龄大小倒序排列”的快速排序项目。 ●新增人口数据导入工具,允许从、文件中导入人口数据。 ●新增数据合并功能,允许将多台机器中的数据合并到一个数据库中。 ●新增列表数据批量替换功能。 ●家庭列表中现在默认使用双击鼠标左键来查看人口数据,以提高大数据量的软件运行性能。(该功能在“参数设置”中设置) ●加入户口迁移证套打功能。 ●新增户口登记表套打功能。 ●新增户口簿套打功能。 、增强功能:●增强的居民信息编辑功能,现在不再强制要求输入“家庭信息”,这将由系统自动处理。 ●增强“与户主关系”列表功能,现在“性别”与“与户主关系”能够对应起来。 ●增强的另立新户(转到他户)功能,可以一次性将一个家庭中的多位成员迁移到新户中。 ●人口信息统计表现在能够统计往年出生本年登记的人口数。 ●其他一些界面和操作方式上的增强。 、移除功能: ●去除“按周岁计算年龄”选项,现在居民列表中的日期全部按周岁计算。 ●去除“家庭信息”中的“户籍状况”项目。 、居民通讯录重要更新: ●新增农历日历功能,可以查阅年至年之间的农历日期。 ●新增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名称、邮编以及电话区号编辑功能。只需在各相应列表中双击鼠标左键即可进入编辑状态。 二、版 、居民户口簿重要更新:●新增外国人国籍选择录入功能。 ●更加方便的高级查找功能,现在在一个界面中就可以根据户口簿、家庭资料、救助资料来查找人员。 ●在户口菜单下新增一个家庭列表子菜单。 ●修改另立新户功能,现在操作方法与转到他户功能相同,以达到一致的操作习惯。 ●新增社区救助对象工作对象(重点人口)的管理功能。 ●在居民资料录入窗口中新增救助对象提示功能。如果当前人员已加入到某一个救助对象项目中,现在将以红色呈现相应的项目,使得操作更直观。 ●修正删除、注销一个居民时不自动更新家庭人数的问题。 ●修正在检索数据时继续操作其他功能将导致软件异常终止的错误。 ●新增更多快捷键,在录入居民资料时如果当前光标在家庭信息中,可以使用切换到基本资料录入窗。还有以下快捷键:新增同户居民:、新增新户居民: ●新增日期选择对话框,现在输入日期也可以用鼠标来完成。 ●修正其他一些已知的问题。

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 据和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 (一)《物权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二、采光补偿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注: 一般采光权补偿标准: 一般对采光权的赔偿包括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学习房屋遮光赔偿标准 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学习房屋遮光赔偿标准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编者按:在城市规模的不断壮大建设中,越来越多的新建住宅在城市中崛起。高楼林立,底层的建筑就面临着遮光的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居民都享有采光权,因此房屋遮光赔偿标准便应运而生了!房屋遮光赔偿标准究竟都包含哪些内容? 住宅房屋遮光赔偿标准 1.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采光要求 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当地规定的采光要求导致采光纠纷,此时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开发商和消费者。此时采光权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不是一个相邻权问题,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的采光时间得不到保障,那么将构成合同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由开发商给消费者更换一套按照通常的标准能确保消费者获得充足光照时间的房屋。如行不通,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数额的计算可以包括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为了弥补光照不得不增加户外活动和休闲的时间,其必要的交通费开支,以及由于缺少阳光消费者不得不支出的营养品的费用等。用这段时间的平均值乘以使用年限来计算出赔偿数额。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违约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缺少光照确实会对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这就牵涉到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2.居民住宅被另一建筑小区遮挡导致原小区居民采光权受到侵害 (1)居民住宅被合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 如果居民住宅被一幢合法建筑遮挡,导致采光时间减少,不能构成采光权侵权,自然也就无所谓赔偿问题。但是,考虑到居民采光确实减少的客观事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也是比较合理的。 这里有一个判断遮挡建筑是否构成合法遮挡的问题。笔者认为合法遮挡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遮挡后的采光时间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最低采光标准;建筑物的建造是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经过严格的设计论证与

河北省采光权赔偿标准

河北省采光权赔偿标准 开发商应该合理利用土地,而不是违规修建导致房屋的采光不好,那河北省采光权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关于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户籍管理系统

大纲目录: 一、户籍管理系统概述 1、户籍管理系统的定义 2、户籍管理系统的开发简介 (1)系统开发的背景 (2)系统开发的目的 (3)系统设计的方法 (4)系统设计的理念 3、户籍管理系统的特色与功能 二、户籍管理系统的开发 1、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2、系统的可行性研究 3、系统的开发工具 (1)系统的开发语言选择 (2)系统数据库的选择 (3)系统开发的硬件环境 4、系统的具体设计 (1)系统设计方案 (2)系统的功能流程 (3)系统的业务流程 (4)系统的数据流程 (5)系统的运行 5、与同性质的软件和系统的对比和分析 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对比和分析 三、户籍管理系统的使用与实际操作 1、系统的登录与退出 2、户籍数据信息的统计 3、用户的添加与删除 4、用户信息的查询与修改 四、户籍管理系统的管理 1、户籍管理的管理内容 2、户籍管理系统的设置 3、户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4、户籍管理系统数据库的管理 5、户籍管理系统的维护 五、户籍管理系统信息的接收与发送

一、户籍管理系统概述 1、户籍管理系统的定义 户籍管理系统是一种典型的信息管理系统,其开发主要包括后台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前端应用程序的开发两个方面。对于前者要求建立起数据一致性和完整性强、数据安全性好的数据库。然而,对于后者则要求应用程序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快捷等特点。 2、户籍管理系统的开发简介 (1)系统开发的背景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信息时代已经遍布全球,计算机已广泛地深入各行各业,起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管理这些庞大的数据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人口的信息是随时变化的,因此必须对人口信息进行动态的管理,而这对于一个管理人员来说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存储,查询,更新,删除是必不可少的业务。为了能让管理员从繁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使管理员在使用一个软件以后能极其容易地对所有人口信息进行管理,并且准确无误,轻松自如。因此开发一个户籍管理系统软件是当务之急。 (2)系统开发的目的 由于我们的户籍管理系统是针对城镇户籍管理部门而开发的,平时生活中有些人口信息需要手动处理和查询,在这个手动处理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个人的信息丢失或者不明确的现象。但是通过城镇户籍管理系统,就可以让城镇户籍管理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达到更快捷、更准确、更方便的目的。 在这次设计中,我们组以城镇为管理范围,从这样一个小范围的蓝本中设计出以用户管理、人口信息查询、增加人口信息、死亡人口信息、更新人口信息的业务流程为主导的城镇户籍管理信息系统,以方便对城镇户籍进行管理。在这个系统中,包括登陆界面,户籍管理主界面,开户登记界面,人口变动界面(新增人口,删除人口),修改户籍信息界面,查询用户信息界面,分别有增加、删除、查寻、修改的功能。 最终通过设计本系统,取代传统人工管理方式,减少户籍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3)系统设计的理念 A、系统应具备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简单易用,可以方便快捷地输入户籍信息。 B、系统应具备户籍的浏览、登记、迁移、变更、查询、统计等功能。 C、系统应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对操作员进行合法性验证,并将其各种操作记录到系统日志里面。 3、户籍管理系统的特色与功能 (1)户籍管理系统的特色 我们所要设计的户籍管理系统以操作使用简便和功能齐全完善为核心,另外追求设计的创新性与使用界面的美观性,从而使使用者在感受其方便快捷的功能的同时也因其设计的美观性而不产生疲劳感。 (2)户籍管理系统的功能 利用开发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发挥计算机处理速度快、准确和信息共享的优势,以便解决传统手工户籍管理的弊端,并且动态生成表单,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了数据的自动更新,方便的查询功能,使户籍管理更合理化、更方便化且易学易用,基本达到人才交流中心对各户籍管理各方面的要求。这将有利于户籍管理的合理化、科学化与简单化。

数据库户籍管理系统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报告 课程名称数据库课程设计 设计题目户籍管理系统 专业班级软件1241 姓名杜鹏 学号1204431115 指导教师张秀坤,边蓓蓓 起止时间2014年3月10日-3月14日 成绩评定 考核内容设计 表现 设计 报告 答辩 综合 评定 成绩 计算机技术与工程学院

课程设计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 1.课程设计的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设计表现、设计报告、设计成果、答辩等几个方面,给出各项权重,综合评定。该设计考核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备案。2.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参加本次设计时间不足三分之二或旷课四天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核,按不及格处理。 4.课程设计结束一周内,指导教师提交成绩和设计总结。 5.设计过程考核和成绩在教师手册中有记载。 课程设计报告内容 课程设计报告内容、格式各专业根据专业不同统一规范,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备案。 注:1. 课程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在课程设计前发给学生,设计任务书放置在设计报告封面后和正文目录前。 2. 为了节省纸张,保护环境,便于保管实习报告,统一采用A4纸,实习报告建议双面打印(正文 采用宋体五号字)或手写。

2013-2014第2学期《数据库课程设计》任务书 班级:软件1241、1242;指导教师:张秀坤、边蓓蓓、赵慧玲、孟宪颖; 地点:计算机机房;时间:第3周。 一、课程设计题目 选择下列题目中的一种: 1. 小区物业管理系统 2. 高校工资管理系统 3. 教材管理系统 4. 酒店管理系统 5. 高校教职工管理系统 6.图书管理系统 7.火车订票管理系统 8.企业人事管理系统 9.商品库存管理系统 10.医院药品管理系统 11. 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12. 高校学籍管理系统 13. 航空订票管理系统 14. 学费管理系统 15. 城市居民户籍管理系统 16.超市管理系统 17.学费管理系统 18.车辆管理系统 19. 房地产管理系统 20. 企业物资管理系统 21、其它自选题目 注:每个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识水平,设计能力,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择所设计的题目。 二、目的与要求 1、目的 通过课程设计,让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数据库应用系统的整个开发过程,验证课堂教学中的理论;掌握数据库系统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应用技术;掌握SQL语言的定义和各种操作能力,进一步掌握SQL语言的数据库编程技能;学会利用课堂上已学过的数据库知识进行数据库设计;使学生对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有一个总体认识,可使学生得到很好锻炼,为以后学习、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基本要求 (1)要求独立完成自己题目的课程设计,如有抄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2)要求学生利用数据库原理课程所学知识和方法独立完成所布置题目。 (3)要求所设计的系统规模适中,用SQL语句实现基本的增、删、改、查询功能。 (4)数据库中至少要包含三个表,且每个表都要满足3NF,指明主码、外码等。 (5)尽量多的使用SQL Server2005中的对象,如:视图、触发器、约束、默认、规则、索引等。 (6)简单的系统与功能分析,建立数据结构表。

采光权侵权的补偿

采光权侵权的补偿 采光权侵权的补偿 日前,西城区居民常先生向本报咨询,他家的房屋采光权受到侵害后不知怎么办?常先生说,自己家有老人,需要经常晒太阳,而侵权方只答应给800到2000元的经济补偿,不知开发商依据的是什么标准?如果按这个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是远远不能弥补常先生的损失的。遇到这种不合理的经济补偿,常先生不知该怎么办?并想知道有没有比较合理的补偿办法?合理的经济补偿应该是多少? “我家居住那幢楼老人多、病人多,相邻的新建大楼将遮挡整个居民楼的采光。”常先生问:“开发商说新建楼房遮挡居民采光,但在大寒日仍能保证居民居室日照2小时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只能给受影响居民每户最高2000元的经济补偿。不知道开发商这种说法对不对?” 针对常先生遇到的情况,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朱克非律师说,这个开发商给常先生的经济补偿,是依据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或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或等于1小时,违反规定者,给予800~2000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补偿居民2000元就算高的了。 朱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 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 日照2小时的标准。”常先生家有老人,还应参照这个标准要求开发 商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 常先生问:我的邻居去年把房子卖了50万元,现在这座楼采光 受到影响,值不了这个价了。常先生仔细算了这样一笔账,由于阳光被遮挡,自己家的通风条件受到破坏,屋内夏天将变得潮湿,冬天变得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30多米,家里黑白天都要遮挡窗帘, 否则就要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会受到反射光的污染。没有阳光、没有月亮,来回只有回旋风,继续在这里居住,生活质量肯定要下降一大截儿。这些因素是不是也应给点经济赔偿呢? 朱律师说,以上说的经济补偿,只是行政层面上的一种规定,本身是没有权力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限制。《规定》上面写的是800~2000元,但是这个民事侵权的客观事实,就如常先生列举的事例, 其造成的损失可能远不止这些。这种补偿并不能排除所谓的侵权赔偿。毕竟,补偿和赔偿是两个概念,补偿是带有一种和平性、协商性的给予。而赔偿应该是按照实际损失来理赔。 朱律师这样解释:目前,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可参照《规范》确定民事赔偿与经济补偿的界限。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

数据库课程设计报告户籍管理系统完整版

. 中北大学 数据库课程设计 说明书 班 级: 学号: 姓 名: 学 专 方 向: 指导教师: 企业信息化软件开发与应用

成绩: 2014 年 6 月 1.需求分析 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和公安部门对城市及农村人口管理工作规性的逐渐增强,户籍管理工作的业务量急剧增大。传统的手工方法,存在效率低、易出错等缺点,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的要求。 因此,结合当前日益成熟的计算机相关技术,开发一个专门针对户籍管理的系统已经非常必要了。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部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适应现代户籍制度并推动户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化、自动化的必要条件。该管理系统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以帮助用户了解户籍工作的情况。它大大改善了公安部门管理、查询户籍的基础工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户籍管理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因此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迫在眉睫。 该课程设计就户籍的迁入、迁出、注销,身份证的办理、领取做了简单地设计。 1.1项目开发背景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户籍管理部门也应得到良好的发展,利用现代化管理工具使其变成半自动化必定会提高其工作效率。 1.2项目开发目的 户籍管理系统是针对户籍管理部门而开发的,为其改变人口信息仍需要手动处理和查询,个人的信息在处理中丢失或者不明确等现象而设计的。通过这个户籍管理系统,可以让

户籍管理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达到更快捷、更准确、更方便的目的。 1.3需求分析阶段的目标与任务 1.3.1划分功能模块 在构造系统时,首先从需求出发构造数据库表,然后再由数据库表结合需求化分系统功能模块,这样就把一个大的系统分解为几个小的系统。经过调查分析,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对户籍的变动进行处理。任何管理部门的户籍信息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总是在不断的变化:有迁出、有迁入、户口合并,也有因故注销。因此,设计系统时应考虑到这些情况,实现户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对所管辖户籍所分离出的个人信息的计算、统计。找到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核对无误后,生成档案文件进行转存,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以此来实现身份证的办理与领取。 (3)查询统计功能。要求即可以单项查询,比如查看某个人工的户口情况等;也可以多项查询,比如同一户口特征的户口浏览,并按照所需的要求进行数据的转存。 1.3.2处理对象 户籍信息:户籍号,户主姓名 户籍成员信息:姓名,户主关系,性别,民族,籍贯,住址,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户籍号,迁入时间,迁出时间,迁入地,迁出地 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地址

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光权被侵犯了怎么要求赔偿呢?律伴网小编为您解答! 1、什么是采光权损害?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2、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 采光侵权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笔者认为,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2)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该建筑物属于合法,如果仍然对相邻人造成损害,若损害较为轻微,相邻人应该有义务予以容忍。换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筑,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害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一些长期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 据一些业内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近年来,因为采光权纠纷而诉诸公堂的报道屡见不鲜:湖北省荆州市三市民状告城管局,打赢“采光权”官司——法院判决侵害方停止侵权,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长沙市一市民赢得“采光权”——法院以房屋面积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江苏省苏州市一市民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但却在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中败诉,等等。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采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