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测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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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车辆管理制度

工业车辆管理制度

工业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业车辆的管理,确保工业车辆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提高工业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业企业及其工业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内运行的叉车、搬运车及其他各类工业车辆。

第三章工业车辆管理的基本要求1. 工业车辆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2. 工业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得未经培训擅自操作工业车辆。

3. 工业车辆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4. 工业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要求使用车辆,不得违规操作。

5. 工业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工业车辆管理的组织机构1. 工业车辆管理委员会工业车辆管理委员会是工业企业内负责工业车辆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业车辆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检查工业车辆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2. 工业车辆管理部门工业车辆管理部门是负责具体执行工业车辆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车辆的购置、培训、维护、巡查等相关工作。

3. 工业车辆使用部门工业车辆使用部门是负责具体使用工业车辆的部门,包括生产车间、仓库等各个部门。

第五章工业车辆管理的具体措施1. 车辆管理(1)购置管理:工业企业在购置新车辆时必须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2)登记管理:所有工业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备案,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部门等信息,便于管理。

(3)维护管理:定期对工业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的良好状态。

(4)报废淘汰:对于老旧、损坏严重的车辆必须及时报废淘汰,以免影响工作安全。

2. 人员管理(1)培训管理:对工业车辆的使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资格考核:定期对工业车辆的使用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操作技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3)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工业车辆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侧面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标准载荷中心距、 门架垂直、 货叉水中心距见图1 , 数值见表1 , 4 . 3 低起升车辆( 托盘、 平台搬运车、 非堆垛跨车) 低起升车辆的额定能力, 是指车辆能够运载和起升的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 称为额定起重量。 4 . 4 牵引车 牵引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规定牵引高度下, 以不小于最大空载运行速度1 %的匀速运送货物时所产 生的挂钩牵引力, 称为额定牵引力。
F( %)
了 . ,2 制动器性能 最大标定速度 v 的车辆在平整、 干燥和清洁的路面上, 制动器的操纵力符合7 . 1 . 3 条规定时, 牵引杆 拉力率应大于图2 的规定。
乐 b.
1 0 。 一 F b X : 。 。
弓,
G B 1 0 8 2 7 一8 9
重量。
4 . 2 堆垛用起升车辆 4 . 2 . 1 平衡,式叉车 平衡重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门 架处于垂直状态时, 在标准载荷中心距条件下, 能起升到3 . 3 m时 的最大载荷, 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荷中心距见图1 , 数值见表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1 9 8 9 一 0 3 一 2 5 批准
定载重量 。
5 . 1 . 2 电动工业车辆 a . 制造厂名称;
b . 产品名称及型号;
制造 日 期( 或编号) 或生产批号; d . 工作状态下, 无载时自 重。 如平衡重式叉车自 重包括货叉, 但不包括可拆卸的属具重量; 产品的主要参数, 如叉车额定起重量、 载荷中心距、 牵引车的额定牵引力, 固定平台搬运车的额 定载重量等; 无载、 无蓄电池时的车辆 自 重; 允许的最大和最小蓄电池重量; h. 车辆电气系统的额定电压。 5 . 1 . 3 带有前端月具的车辆 a . 属具名称及型号; b . 无货叉但装有属具的车辆, 在无载工作状态时的自 重; c . 车辆装上属具后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起重量。 5 . 2 可拆卸属具 每一可拆卸属具必须带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单独的识别标志: a . 制造厂名称; b .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 制造 日期( 或编号) 或生产批号 ; a . 属具重量和从属具安装面到重心的距离; e . 属具额定起重量, 并在后注明实际载荷可能受到车辆载重量的限制。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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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工业车辆_检查与维护规范》和《工业车辆_电气控制系统术语与分类》(送审稿)审查会在安徽合肥

国家标准《工业车辆_检查与维护规范》和《工业车辆_电气控制系统术语与分类》(送审稿)审查会在安徽合肥

132023年第16期 /国家标准《工业车辆 检查与维护规范》和《工业车辆 电气控制系统 术语与分类》(送审稿)审查会在安徽合肥成功召开2023年8月8日至10日,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车辆标委会)在安徽省合肥市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工业车辆 检查与维护规范》和《工业车辆 电气控制系统 术语与分类》(送审稿)审查会。

出席会议的有工业车辆标委会委员、委员代表、特邀代表及秘书处人员共计42个单位48名代表,其中7名委员视频参会。

审查会由工业车辆标委会秘书长赵春晖主持。

在会议开幕式上,会议承办单位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毕胜致了欢迎辞,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业车辆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唐超发表了讲话,唐超主任委员在讲话中,介绍了2023年上半年我国机械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我国工业车辆国内外市场情况、我国叉车的事故情况以及工业车辆标委会为降低叉车安全事故所制修订的标准情况,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审查的两项国家标准的重要作用,并对国家标准审查提出了注重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等要求。

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由工业车辆标委会秘书处通报了工业车辆7项行业标准函审情况及7项行业标准专家审定会情况,与会委员一致同意通过上述14项行业标准的审查。

在国家标准审查环节,与会委员在听取了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国家标准《工业车辆 检查与维护规范》和《工业车辆 电气控制系统 术语与分类》的制定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和征求意见情况等的介绍后,对两项国家标准送审稿逐章逐条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审查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标准送审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汇总见附件2),会议充分肯定了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细致的工作,最后一致通过了上述两项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会议圆满完成各项会议议程。

本次审查的两项国家标准《工业车辆 检查与维护规范》和《工业车辆 电气控制系统 术语与分类》是完善我国工业车辆标准体系,降低工业车辆安全事故,实现工业车辆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促进行业技术交流和促进国际贸易,配合特种设备的监管的重要标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前言机动工业车辆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运输或挪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物资的车辆。

机动工业车辆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工业生产效率,同时也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和完善机动工业车辆的安全规范,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内容车辆管理规定1.所有机动工业车辆的使用必须经过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的驾驶证书。

2.车辆保养和维护必须定期进行,并记录在相应的档案中。

3.行车前,必须检查车辆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包括刹车、轮胎、发动机等,确保安全性。

4.禁止车辆私自改装或加装配件,必须严格遵守车辆厂家的规定。

行驶规定1.行车时必须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严禁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

2.行车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减少紧急制动的可能性。

3.行车时,必须保证对前方、侧面以及后方的视野良好。

4.遇到特殊情况时,如天气恶劣、道路状况不良等,行车速度必须适当减缓,确保安全。

装载规定1.机动工业车辆的装载必须符合规定,如超载、超长、超高等违法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2.载物时应注意稳定性,必须牢固地拴好货物,确保不会倒塌或者移位。

3.相应的标识和警告标志必须设立在车辆的明显位置,以提醒其他人注意。

4.装卸货物时,不能超过车辆的额定承载能力。

废弃车辆处置管理规定1.废弃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2.废弃车辆应彻底拆解,对各种有害物质进行特殊处理,以减少污染。

3.废弃车辆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避免意外发生。

结论机动工业车辆是现代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建立和完善机动工业车辆的安全规范,可以更好地确保工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附件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前言GB/T 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规范,是车辆首次检验、定期检验、性能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该标准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安全作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厂内机动车辆数量迅猛增加,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作业区域已不局限在工厂内部;特别是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规定保留“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因此,在原《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标准基础上,修订为《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二、新修订标准的内容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一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我局负责组织《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标准的起草,并委托浙江省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新起草的标准,根据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和特殊要求,提出了场车的分类、车辆的基本检验、车辆各部分检验、蓄电池车的检验技术要求,及各类专用机械工作装置系统、液压系统、履带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新起草的标准,将涉及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各类专用机械作为重点,阐述了对专用机械特殊检验部分的技术要求;对加强场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减少场车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三、标准的引用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的条文。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9656-2003 汽车安全玻璃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T 3098.1-2000 紧固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2-2000 紧固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 2 —纹GB 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 17910-1999 工业车辆叉车货叉在使用中的检查和修复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GB 16710.1-1996 工程机械噪声限值和测定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14761.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 384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四、新修订标准的内容及有关技术关键本标准与GB/T16178-1996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对场车定义和范围作出了更加明确的阐述,确定了场车的最低行驶速度界限,明确了场车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是指对工厂内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并对其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

这样可以确保工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性能要求:1.发动机性能要优良,包括启动性能、加速性能、行车过程中的动力传递性能等。

2.制动性能要良好,制动系统要能准确灵敏地控制车辆行驶速度,确保车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

3.悬挂系统要稳定,能够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平稳性,减少颠簸和震动。

4.转向系统要灵活,能够准确地控制车辆转向,保证行驶的安全性。

5.电气系统要可靠,包括电瓶、发电机、电路等方面的正常工作,确保车辆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6.灯光系统要有效,包括前后大灯、转向灯、刹车灯等,确保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其他驾驶员能够清晰地看到和识别车辆。

7.轮胎要合格,要具备良好的抓地力和耐磨性,减少车辆行驶中的偏差和打滑现象。

二、安全性能要求:1.车身结构要安全牢固,能够承受各种力的作用,减少碰撞对车身和车内人员的伤害。

2.安全带要完好,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乘员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3.防火设施要完备,包括灭火器、火警报警系统等,以便及时处理车辆发生火灾的情况,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车辆的车身外部不得有尖锐的边缘和突出物,以免发生撞击时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

5.车辆的座位要舒适,安全,具备良好的支撑和缓冲能力,以减轻乘员在事故中的伤害。

三、可靠性要求:1.车辆的各个部件要具备良好的耐久性和可靠性,能够在长期使用的情况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2.车辆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提高可靠性。

3.车辆的故障和维修记录要详细记录,方便对车辆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以上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背景工业车辆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起重机、叉车等。

这些车辆在工业生产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工业车辆的安全性能,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要求,并进行验证。

安全要求设计要求1.车辆结构应符合国家标准。

2.各部件应选择合适的材料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车辆应具备稳定的重心和足够的支撑面积。

4.车辆应采用可靠的制动系统,能够保证在不同路面和工作状态下制动灵敏、可靠。

5.车辆应具备足够的照明设备,以确保在光线不足或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工作安全。

6.车辆应设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受到伤害。

操作要求1.操作人员应具备足够的资质和经验,并经过充分的培训。

2.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种操纵杆、按钮、开关等操作车辆。

3.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并及时排除故障。

4.操作人员应注意环境情况,避免操作发生危险。

维护要求1.车辆应按规定周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维修人员应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并接受过专业培训。

3.维修人员应使用正规、合格的维修工具和设备。

4.维修人员应注意个人安全,并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验证方法在制定和执行安全要求时,同样需要进行相关的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验证方法:实地测试通过在实际使用场景下进行测试,检测车辆在各种工作状态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测试时应注意安全保障措施。

模拟测试通过软件模拟、物理模拟等方法进行测试,检验车辆在各种情况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检验评估通过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评估,依据检验结果来确定车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并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修理和维护。

专家评审通过邀请专家进行评审,了解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质量水平。

结论工业车辆安全是保障工业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率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要求和验证措施,以确保车辆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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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页码前言 ------------------------------------------------------------------ 2 简介 ------------------------------------------------------------------ 31 适用范围 -------------------------------------------------------- 52 参考标准 --------------------------------------------------------- 73 术语、定义 ------------------------------------------------------- 94 主要危险列表 ----------------------------------------------------- 115 安全要求 --------------------------------------------------------- 156 安全要求的验证 --------------------------------------------------- 387 用户信息 -------------------------------------------------------- 39 附录A(规范性)额定载荷能力的确定 ------------------------------------ 45 附录B(参考性)载荷能力确定 ----------------------------------------- 48 附录ZA参考性)本标准与欧盟重要指令98/37/EC(98/79/EC指令的修订版)的关系---------------------------------------------------------------------- 49 附录ZB(参考性)本标准与欧盟重要指令2006/42/EC之间的关系 ------------- 50 参考书目 -------------------------------------------------------------- 51前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的全球性组织。

各项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主要是通过ISO各个技术委员会完成的。

对已建立技术委员会的某一项议题感兴趣的每一个成员团体均有权代表参加该技术委员会。

一些与ISO有联系的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国际组织也可参与此项工作。

ISO与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在所有电工技术标准上都有紧密的合作。

国际标准的起草与ISO/IEC指令第二部分所表述的章程一致。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国际标准的制定做筹备工作。

技术委员会已经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要分发至各个成员团体进行投票表决,作为国际标准出版时要得到至少 75% 的成员团体投票赞成。

ISO 3691-1由ISO/TC工业车辆技术委员会起草。

本版本经技术上的修订,撤销并且替代了第二版本(ISO 3691:1980)。

ISO 3691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机动工业车辆,不包括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车辆和物料搬运车—第二部分:机动伸缩臂式车辆—第三部分:驾驶员位置可升降及带载起升的车辆的附加要求—第四部分:无人驾驶的车辆及其系统—第五部分:步行式车辆—第六部分:人员和物料搬运车—第七部分:对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的地域性附加条款—第八部分:对欧盟委员会以外国家的地域性附加条款1、简介该国际标准包含了ISO 5053—术语中提及的工业车辆的安全要求和检验。

本系列标准针对轮式机动工业车辆和手工操纵的机器,此类产品或者为操作者控制,或者无人控制。

该类产品设计的目的为搬运、牵引、推动、起升、堆垛或摆放货架上的货物。

不包含在铁轨上运行的车辆或机器。

2、结构本标准工作内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是在发行关于工业车辆的一个新结构的国际标准上达成了一致,一方面是所有品种车辆的基本标准(如前言),另一方面是包涵特殊用途车辆的独立标准,例如:视野、噪声、振动、电气要求等。

3、危险评估产品的设计应该符合该产品的目的和功能,并且在制造商所预见的情况下使用时,调整和维修保养无危险。

为了正确的设计产品并涵盖所有特定的安全要求,生产商应明确产品在应用中的所有危险,并且提出危险评估。

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的时候要考虑这些评估。

制造商应该遵从列表中的原则:—在设计中消除或者减少危险(安全机械设计和制造)在设计无法消除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告知用户在采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每一个缺点。

—指出是否需要特殊技能培训—用户操作设备的许可文件不管工业车辆能否非正常作业,如果会带来危险的话,在设计上都不允许非正常使用。

其他情况下,在操作指南中应该告知用户该产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使用,如果使用了会产生什么后果。

本标准第四节给出了每个部位值得注意的危险列表。

本标准对于达到新的技术水平和工业车辆所用的材料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再赘述。

4、立法情况/维也纳协议最初,工作组的任务是修订标准、制定世界范围领域的基本标准,遵守世界领域主要的立法原则,例如: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和北美,这些要求在ISO/TS 36911-7和ISO/TS 36911-8中可见。

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测试第一部分:机动工业车辆不包含无人驾驶的伸缩臂式叉车和物料搬运车1 范围ISO 3691的这部分应用于以下机动工业车辆:a) 工业用平衡重式叉车(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1)b) 前移式叉车带可伸缩门架或者可伸缩的货叉架(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2)c) 插腿式叉车(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3)d) 托盘堆垛车(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4)e) 高起升平台堆垛车(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4)f) 操作者位置可起升至1200mm的车辆(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6)g)侧面式叉车(只单侧)(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7)h) 侧面式叉车(两边)(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9)和三向堆垛叉车(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1.10)i) 托盘搬运车(如ISO 5053:1987 中的3.1.3.2.1)j) 两向(如ISO 5053:1987 中的3.6.1.1)和多向运行车辆(如ISO 5053:1987 中的3.6.1.2)k) 牵引车(牵引能力为20 000N以上含20 000N)(如ISO 5053:1987 中的3.1.2.1)l) 以蓄电池、柴油、汽油及液化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可能引起危险的情况:a) 生产制造过程中b) 操作悬空吊挂摇摆的货物时c) 在公路上行驶时d) 在潜在爆炸环境下操作e) 在与货架距离小于500mm的窄通道使用f) 当以不符合人机工程学的身体姿势驾驶座驾式牵引载荷的车辆时g) 额定载荷10000Kg以上的车辆由于视野不充分而无载运行过程中h) 超载在本标准里,货叉、载货平台、整体式属具都被认为是工业车辆的组成部分,装在叉架上或货叉上可以被用户拆卸的属具不是工业车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相应的条款适用于属具。

ISO3691适用于操作者位置起升高于1200mm的工业车辆,也适用于将货物起升到超过1200mm时进行搬运的工业车辆。

以下几种环境中操作的车辆(例如:恶劣气候,严寒条件)可能需要特殊的预防措施,这些本标准不涵盖。

ISO3691的这部分是安全规范,在正常环境下使用,为了与制造厂家所给的技术规范和说明书一致,车辆在设计和维护过程中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和第四条款中所述的危险情况。

注意:ISO3691-3不适用于集装箱装卸或搬运的平衡重式叉车或者车辆。

本标准中所有区域性的要求都可以在ISO/TS3691-7欧盟规范和ISO/TS3691-8非欧盟地区的国家规范中找到,并可以结合这些要求使用。

2 参考标准文件参考以下标准:注意:稳定性标准正在完善见ISO/DIS 22915.ISO 2328:1993 叉车挂钩型货叉和货叉架的安装尺寸ISO 3287:1999 机动工业车辆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ISO 3411:1995 土方机械司机的身材尺寸与司机的最小活动空间ISO 3450 土方机械轮胎式机械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SO 3691-3 工业车辆安全规范和验证-第三部分:操作者位置可起升和用以带高架货物运行的车辆附加要求ISO 3691-5 工业车辆安全规范和验证-第五部分:步行式车辆ISO 5053:1987 机动工业车辆术语ISO 5766:1990 托盘堆垛车和高起升平台堆垛车稳定性试验ISO 5767:1992 工业车辆在门架前倾条件下堆垛作业附加稳定性试验ISO 6055:2004 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ISO 6292:1992 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ISO 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10525:1997 长度≥6米(20ft)的货运集装箱搬运用平衡重式叉车ISO 10658:1996 工业车辆在由动力装置侧移载荷条件下堆垛作业附加稳定性试验ISO 12100-1:2003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和设计通则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ISO 12100-2:2003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和设计通则第二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ISO 13284:2003 叉车货叉扩展部分和自由伸缩的货叉技术特性和强度要求ISO 13563-1:2001 侧面式叉车第一部分:稳定性试验ISO 13563-2:2001 侧面式叉车第二部分:搬运6m及以上长度货运集装箱叉车附加稳定性试验ISO 13564 机动工业车辆视野试验方法和验证第一部分:10吨及以上座驾式和站驾式车辆ISO 13849-1:1999 机械安全控制系统有关的安全部分第一部分设计通则ISO 14121-1:2007 机械安全危险评估第一部分:原理ISO 15870:2000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一般原则ISO 15871:2000 工业车辆集装箱搬运和抓斗臂操作用指示灯规范ISO 20898 工业车辆电器设备ISO 24134:2005 工业车辆车辆自动功能的附加要求ISO 24135:2006 工业车辆驾驶员固定系统要求和试验方法第一部分:腰式座椅安全带3 定义下面所列及附录一中所述与ISO5053和ISO12100-1中所给的术语和定义共同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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