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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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一、事故概况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市信访局: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

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

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

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

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

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

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

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关于交通事故报告篇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部署和检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至2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21起,死亡11人,受伤126人,直接经济损失29.18万元,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27%、31%和87%。

但进入3月份以后,我市境内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事故通报如下:3月8日晚19时30分,xx县歧坪镇驾驶员杨浩驾驶川h73525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苍旺线40km+500m处,与停放在前方右侧道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相对行驶的川h63023小货车相撞,同时,川h73525车又被随后驶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91537小轿车追尾。

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9日晚22时许,xx县云峰镇驾驶员刘驾驶川hh3633长安牌面包车,从五龙驶往,行至国道212线909km+300m处,车辆向右越出路面翻于路外田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3月10日中午12时许,蓬溪县赤城镇驾驶员梁x驾驶川j36647比亚迪轿车从xx县城老干局门口下行时,因操作不当冲向红军路人行横道,导致11人受伤,同时与正常行驶的三辆小车相撞,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1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重庆驾驶员龙驾驶渝ca1511中型货车,从重庆大足装载10000匹页岩砖,沿广绵高速运往剑阁县义兴乡,当车行至青(川)剑(阁)路83km+100m处,车辆翻于公路左侧10m高的陡坡下,造成含驾驶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3月16日上午10时,旺苍县一辆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h32571,驾驶员何依江)从檬子乡开往英翠镇,当车行至英翠镇至鼓城乡公路距英翠场镇2公里处,与一辆车牌号为川h18-00894的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一、基本信息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时xx分事故地点:xxxx路口当事人信息:车主:xxx驾驶员:xxx车牌号:xxx二、事故经过1. 当事人陈述事故发生后,我与对方驾驶员进行了简要沟通,并记录了双方的陈述。

车主陈述:我是车主,但是当事发生时并不在车上。

我交代给亲戚驾驶员将车送至目的地,不清楚具体事故经过。

驾驶员陈述:我驾驶车辆行驶到路口时遇到红灯,停在停车线前等候。

突然,从右侧飞驰而来一辆车,直接撞向我驾驶的车辆。

事发时,我正坐在驾驶座上。

2. 目击证人陈述通过调查,共取得两名目击证人的陈述。

目击证人1:我当时正站在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目击了整个事故过程。

肇事车辆以高速行驶过来,没有减速或刹车,撞击后方车辆的速度很快。

之后,发生了擦碰事故。

目击证人2:我也注意到了肇事车辆的高速行驶,从左侧变道超车并与被撞车辆发生碰撞。

撞击时,被撞车辆明显是静止状态。

3. 事故现场勘查到达现场时,我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查,包括测量了车辆碰撞的坠角、撞击点及刮擦痕迹等。

4. 车辆损坏根据勘查结果和现场观察,肇事车辆遭受严重损坏,造成驾驶员受伤。

被撞车辆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

三、事故责任通过调查和事故现场勘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肇事车辆超速行驶,未按交通规则减速或刹车。

2. 目击证人的陈述证实了驾驶员的说法,肇事车辆左侧变道超车并与被撞车辆发生碰撞。

3. 根据勘查结果,肇事车辆的撞击角度和碰撞点位置表明被撞车辆当时处于静止状态。

综上,肇事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相关证据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照片记录了事故现场车辆的位置、受损情况等。

2. 目击证人陈述记录:记录了两名目击证人对事故的陈述。

3. 车辆维修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表明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

五、处理建议1. 肇事驾驶员责任认定后,建议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

2. 保险公司应尽快处理车辆维修和损失赔偿事宜,并协助受害人索赔。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桥头镇“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头社区湴湖村路59号的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锻打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桥头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8年10月16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安监分局、桥头镇住建局、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综治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卫计局、桥头镇公安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2、岳阳,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2017年至今岳阳独立做包工头从事更换铁皮瓦工程。

岳阳是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更换铁皮瓦工程的包工头,是吴华辉和罗章亮的直接雇佣者,没有与吴华辉和罗章亮签订劳动合同,但有购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保额为25万。

3、吴华辉(死者),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吴华辉为本起事故所涉及的更换铁皮瓦工程的施工人员。

4、姜正俊,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姜正俊是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的经营者。

5、罗章亮,男,汉族,1988年09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4·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26日9时22分左右,位于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雅堤南一街389号的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2017年4月28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应急办、桥头镇政法办、桥头镇总工会、桥头镇监察室、桥头镇司法分局、桥头镇社保分局、桥头镇公安分局、桥头镇住建局、桥头镇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桥头镇安监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1、东莞市奥宇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奥宇公司是本起事故的建设单位。

2、广东宏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钢公司”),宏钢公司是本起事故的施工单位。

3、李纯柱(死者),男,汉族,是该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人员。

(二)工程基本情况2016年12月,建设单位奥宇公司与施工单位宏钢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

宏钢公司承接奥宇公司厂房四、五、六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宏钢公司负责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及安装施工,包工包料。

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6283平方米,其中厂房五建筑面积5429平方米,总工程造价338万元人民币,总工期为180个晴天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4月26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工人李纯柱与黄胜武开始进入五号厂房施工。

两人在距离地面约10.3米的大梁及檩条处的作业面工作,李纯柱负责画线、黄胜武负责钻孔,两人在同一条大梁的两侧不同的檩条上作业,当时两人相距10米左右,背对背。

9时22分左右,李纯柱突然坠落地面。

黄胜武立即通知项目管理人员成诗国。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管理人员成诗国马上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救,约10分钟后桥头医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二)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点(三)事故涉及车辆及人员:1、车辆 1:车辆类型,车牌号为车牌号,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准驾车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所属单位/个人。

2、车辆 2:车辆类型,车牌号为车牌号,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准驾车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所属单位/个人。

(四)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数人死亡,受伤人数人受伤。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约损失金额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操作动作、碰撞瞬间等情况,按照时间顺序清晰地呈现事故的发展过程。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一)道路情况:1、事故路段为道路类型,如城市道路、公路等,道路走向为走向,道路宽度为宽度。

2、路面状况为路面材质,如沥青、水泥等,路面是否平整,有无破损、积水、结冰等情况。

3、道路标线、标志是否清晰、齐全,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

(二)车辆情况:1、车辆 1 损坏情况:描述车辆 1 的外观损坏部位、程度,如车头变形、挡风玻璃破碎等。

2、车辆 2 损坏情况:描述车辆 2 的外观损坏部位、程度。

(三)痕迹物证:1、地面刹车痕迹长度、宽度、方向等。

2、碰撞散落物的分布位置、种类等。

(四)周边环境:1、事故现场周边有无建筑物、树木、电线杆等障碍物。

2、现场视线是否良好,有无影响驾驶视线的因素。

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驾驶人姓名 1的具体违法或过错行为,如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结果。

2、驾驶人姓名 2的具体违法或过错行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1、车辆车辆 1 或 2的车辆技术状况问题,如制动系统故障、轮胎磨损等,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

2、道路管理部门对事故路段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维护不及时、交通设施不完善等。

3、运输企业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事故调查报告模板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

2. 事故地点,XX市XX路口。

3. 事故车辆,XX公司货车(车牌号,XXXXX)与私家车(车牌号,XXXXX)。

4. 事故经过,货车在红灯停车时,私家车追尾货车,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货车司机行为分析,货车司机在红灯停车时,未及时拉紧手刹,导致货车在停车状态下发生了一定的滑移。

2. 私家车司机行为分析,私家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及时减速避让,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

3. 路况分析,事故发生地点为交通繁忙的路口,路面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发生并非由于恶劣的路况所致。

三、事故责任认定。

1. 货车司机,由于未能及时拉紧手刹,导致货车在停车状态下发生滑移,应承担部分责任。

2. 私家车司机,由于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及时减速避让,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事故损失评估。

1. 车辆损失评估,货车尾部受损,私家车后部受损,初步估计货车维修费用约为5000元,私家车维修费用约为3000元。

2. 人身伤害评估,货车司机和私家车司机均未受伤,无需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五、事故处理意见。

1. 对于货车司机,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培训,提醒其在停车时及时拉紧手刹,确保车辆停稳。

2. 对于私家车司机,提醒其在行车过程中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交通信号灯的变化,避免发生追尾事故。

3. 对于车辆维修,货车和私家车均需进行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4. 对于事故赔偿,由私家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事故预防措施。

1. 货车司机,提醒其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制动系统的正常运行。

2. 私家车司机,提醒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交通信号灯的变化,避免发生追尾事故。

3. 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信号灯的正常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结论。

本次事故为货车与私家车追尾事故,初步认定货车司机和私家车司机分别承担部分和主要责任。

桥头镇“9·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桥头镇“9·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乙车所有人:殷林光(持C1机动车驾驶证,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1-07-02,档案编号:441300534905),车辆名称:变形拖拉机,型号:富运牌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号:WB910133,车架号:FY-1504010,车号:无号牌。事发时该车空载,该事故车辆经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
(三)事发时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东莞市桥头镇东江村宋屋洲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东江方向,北往龙溪方向,砂石路面,干燥,白天。
(四)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项目为“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十一届148次【2016】21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采用PPT模式建设,博罗县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具有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在博罗县共同签署了《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PPT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T项目合同”)。冠粤公司按照PPT项目合同的约定,与政府指定出资主体惠州东江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境内合资设立惠州东江龙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2017年5月9日,发包方惠州市东江龙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包方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签订了《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单位为恒建公司。工程路线全长为1.894公里,按施工图设计预算暂定人民币421396662.00元,工期为1825日历天。
5、徐满常(死者),身份证号码: XXX,男,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埔上村委会沙头小组。持C3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证有效期止:2012-11-22,当前状态:注销),是省道S255线博罗龙桥东江大桥改扩建工程东江大桥引桥28#墩处施工现场运泥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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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2月08日,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于2018年01月02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周富财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存在超载204.9%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3日,依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安委办、安监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交警大队、综治办、总工会、监察室、司法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政府和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商水县周商路北段,注册日期:2014年01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

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3252P34C6M,车辆识别代码:LZ5N2CD37DB002345,发动机号码:1613B027798。

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405kg。

事故发生后,经东莞市桥头美兴地磅称重服务部称重,该载货全车总重:50420kg,超载25420kg,超载204.9%。

事故发生时该车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的工地运送废土到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

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每座位10万元*1座。

经查,该车近3年有1宗违法,违法行为为超载,已接受罚款1次,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所有人:何肖莲。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1.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周富财,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52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4年07月20日,有效期至2020年07月20日,准驾车型:B2,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

经查,周富财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无交通违法记录。

经交警部门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周富财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经查,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驾驶人周富财进行了安全教育,车辆驾驶人周富财通过了该公司的安全培训考核。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何肖莲,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文笔路31号。

经交警部门抽取何肖莲血液样本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何肖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浓度小于5.00mg/100ml。

何肖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肇事车辆车速鉴定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的车速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6.14km/h-59.29km/h。

(四)车辆检验检测情况1.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中的主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3.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属机动车。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1.天气情况。

事发地点2017年12月08日22时18分,阴天,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省道,呈南北走向,中间有水泥隔离带,沥青路面。

双向六车道,道路宽度为22.2米,各机动车道宽均为3.7米。

3.车辆痕迹。

(1)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见碰撞刮痕、右侧护栏见刮痕、右后轮面见人头积液、左前角见与中间水泥隔离带刮痕。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多处见倒地刮痕。

(六)货物源头情况2018年1月11日事故组调查人员赴樟木头镇确认货源地点,未能找到业主或管理人员,未能确定货运源头单位。

2018年1月17日,涉事车辆车队长闫森带领事故调查组调查人员再次到樟木头镇对货物源头进行指认。

据闫森指认,货物源头地点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路西50米处,为一块靠山临时空地,无具体门牌号码。

调查人员现场仍未能找到业主或管理人员进行进一步确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12月08日18时30分,周富财驾驶的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开始从樟木头镇樟深路西50米处工地与桥头镇大洲进行往返运送渣土。

2017年12月08日22时18分,何肖莲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从桥头镇石水口银湖工业区往桥头镇镇标方向行驶,行至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车身左侧与从常平镇往桥头镇镇标方向直行,且避让不及的周富财驾驶的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右侧发生刮碰,致电动车倒地后何肖莲头部再被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何肖莲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12月08日22时22分,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桥头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天桥路段发生一辆泥头车与一辆电动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1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接报后,值班室立即通知事故值班民警出警处置。

22时28分,事故值班民警邓永林、肖德明出警,并于22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

邓永林、肖德明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为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有一人已当场死亡,并同时将事故上报值班大队领导。

接事故报告后,谭颖大队长立即带领陈勇副中队长,机动中队民警郭耀光以及数名协管员赶赴现场协调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

当日23时30分,事故现场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交警部门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死者何肖莲于2017年12月27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死者何肖莲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具体情况如下:1.死者,何肖莲,女,身份证号:,54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文笔路31号。

经交警部门法医鉴定,何肖莲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截止目前丧葬费用4.3万,死者赔偿费用尚在保险理赔程序中)。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当事人何肖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行驶至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1.何肖莲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

2.周富财驾驶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对驾驶二轮电动车进行左转弯的何肖莲避让不及,未确保安全行驶。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桥头镇“1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何肖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通过道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周富财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一)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桥头镇交通运输分局负责镇辖区内道路运输许可审批、道路运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

2017年镇交通运输分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扎实推进“道路运输平安年”、“平安交通”等活动,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等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履行了相关职能。

本次事故中,涉事注册地址位于河南省商水县,其道路运输资质由河南省商水县运输管理部门颁发。

(二)桥头镇交警大队桥头镇交警大队负责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经查涉事车辆均办理了相关证照。

桥头交警大队定期每月组织一次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厅交管局和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工作一系列部署安排的同时,结合辖区实际适当增加整治频次,以“两客一危”、重型货运汽车等四类重点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以及危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改装、非法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

2017年,桥头交警大队严格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联合镇交通分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以打击超载超限为重点,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治超工作。

经统计,2017年,镇交警大队共出动警力约15000人/次,警车4100辆/次,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5672宗(含电子警察违法数),暂扣机动车9280辆(其中各类汽车2156辆、摩托车6207辆、电动车917辆),查处酒后驾驶68起,醉酒驾驶41起。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1.何肖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行驶至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本人已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周富财,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超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对驾驶二轮电动车进行左转弯的何肖莲避让不及,没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1.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属单位,在事故发生时,豫P8A467重型自卸货车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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