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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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统计制度介绍

开发区统计制度介绍
目的
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全 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为科学 决策和经济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统计范围与对象
统计范围
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区内企业、投资、生产、贸易、就业、居民生活等。
统计对象
开发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
统计原则与方法
原则
要点一
总结词
反映开发区科技创新能力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统计开发区内的科研机构数量、科技活动人员、科技项目 数量及经费等数据,以评估开发区的科技创新能力。
03 开发区统计组织与实施
统计机构与职责
统计机构
开发区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内的 统计工作。
职责概述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统计计划、组织实施统计 调查、收集和整理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
案例二:某开发区社会统计实践
总结词
以人为本、服务民生
详细描述
该开发区在社会统计方面,注重以人为本,服务民生,通过统计数据及时反映居民的生活状况和需求,为政府制 定民生政策提供了有力依据。
案例三:某开发区环境统计实践
总结词
绿色发展、可持发展
详细描述
该开发区在环境统计方面,注重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科学评 估开发区的环境状况和资源利用效率,为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供了数据支持。
改革措施
开发区统计制度在数据采集、处 理、发布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 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和时 效性。
创新方向
探索新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加强 与其他领域的数据整合和共享, 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05 开发区统计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开发区经济统计实践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以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商业、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服务。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向开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资金,输送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第五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办法;(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人事劳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行政事务;(五)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审批权限,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七)审批、审查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九)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十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等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三)行使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以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商业、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服务。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向开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资金,输送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第五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办法;(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人事劳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行政事务;(五)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审批权限,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七)审批、审查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九)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十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等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三)行使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当在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设立企业必须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手续,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最新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完整版)

最新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完整版)

2016最新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减量化优先,遵循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工作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对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推广,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循环经济活动,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产业园区统计制度模板

产业园区统计制度模板

产业园区统计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业园区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产业园区经济运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产业园区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产业园区的统计工作,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度假区等。

第三条产业园区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产业园区统计工作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报送。

第二章统计内容第五条产业园区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产业园区的名称、所在地、规划面积、主导产业、管理机构等。

(二)经济发展情况:产业园区的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税收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进出口总额等。

(三)企业情况:产业园区内企业的数量、行业分布、规模分布、经济类型、研发机构设置情况等。

(四)人才情况:产业园区内从业人员总数、学历结构、专业结构、人才引进和培养情况等。

(五)基础设施情况: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情况。

(六)生态环境情况:产业园区内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情况,节能减排情况等。

(七)政策情况:产业园区内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产业扶持政策等。

第三章统计方法第六条产业园区统计工作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第七条产业园区统计数据可以通过企业直报、在线填报、现场调查等方式收集。

第八条产业园区统计数据应当以货币单位计量,必要时可以辅以实物量度。

第四章统计报表第九条产业园区应当定期编制和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条产业园区统计报表主要包括:(一)产业园区基本情况表。

(二)产业园区经济发展情况表。

开发区统计制度介绍

开发区统计制度介绍

开发区统计制度介绍开发区统计制度是指针对开发区内经济发展、社会变化等情况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开发区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为企业发展提供发展动力、为公众提供信息沟通和开放透明的渠道等。

本文将对开发区统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开发区统计制度的目标是明确的。

它旨在对开发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变化、人口流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调查和报告,以推动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管理的科学性。

其次,开发区统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和客观性。

它要求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过程必须科学合理,数据必须真实客观,不能夸大或粉饰事实。

此外,开发区统计制度还强调保密性,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

首先是统计调查,它是开发区统计制度的基础。

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抽样调查和全面调查两种形式。

抽样调查是通过抽取样本来获取统计数据的方法,可以降低成本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但可能存在抽样误差。

全面调查是对所有单位、个体或样本进行调查,可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但对工作量和时间要求较高。

第二是数据收集,它是在统计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数据收集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观察、业务登记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需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遵循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是数据处理,它是将收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和统计的过程。

数据处理的内容包括数据清理、数据编码、数据录入和数据校验等环节。

数据处理需要应用统计学和计算机技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是数据分析,它是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

数据分析可以采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模型,包括描述性统计、相关分析、回归分析和多元统计等。

数据分析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和预测发展趋势。

最后是报告,它是将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和形式进行汇总和发布的过程。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新服务企业综合情况- 15 -
(六)高技术产业- 16 -
高技术制造业情况- 16 -
高技术服务业情况- 18 -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 19 -
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19 -
分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指标- 20 -
(八)众创空间- 21 -
众创空间运行综合情况- 21 -
分地区众创空间主要指标- 22 -
新模式,指以市场需求为中心,打破原先垂直分布的产业链及价值链,实现产业要素 重新高效组合,形成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
(三)本制度涵盖“四新”经济综合情况、新兴现代高效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 产品、新服务、高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 平台、开发园区等12项重点内容。
主要新能源产品产量
月度
能源处
月后30日前
常规制度
新服务
鲁SX73051
新服务企业综合情况
年度
服务制度
高技术产业
鲁SX73061
(四)本制度中,新服务由山东省统计局服务业处会同工业处、贸易处依据《新产业 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利用相关基础数据加工汇总;其他综合报表由山东 省统计局依据常规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相关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和有关 部门统计资料加工汇总和综合测算。
(五)本制度属山东省统计制度,是山东省统计局数据发布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范围、频率、内容和时间要求加工汇总相关综合报表。
重点互联网医疗平台基本情况- 29 -
重点互联网教育平台基本情况- 30 -
(十二)开发园区- 31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 31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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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开发区统计制度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制定山东省经济开发区统计制度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2月本统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综合年报表式 (3)1、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鲁E181表) (3)2、经济开发区年报表(鲁E182表) (4)(二)定期报表表式 (6)经济开发区月报表(鲁E283表) (6)四、附录 (7)(一)指标解释 (7)(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18)(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规定 (19)(四)行业大类代码 (23)(五)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7)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经济类开发区建设和经济发展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商务厅对各经济类开发区的综合要求,各经济类开发区要按照本制度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省级及以上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类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四)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2、经济开发区年报表,3、经济开发区月报表。

(五)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其中定期报表有开发区月报。

年报和月报的统计范围均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六)年度报表、月报表是由各开发区上报本区的基层数据。

(七)本制度由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年报表 1、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表号:鲁E181表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商务厅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27号填报单位名称(盖章)2011年 有效期至:二、报表目录□2、经济开发区年报表表号:鲁E 182表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27号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2011年 有效期至: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号:报出日期:2012年月日注:1.本表为年报表,填报范围为省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开发区。

2.表内主要审核关系:02≥03+04;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1;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4≥55+56;57≥58+59;61≥62+63。

(二)定期报表表式经济开发区月报表表号:鲁E283表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27号填报单位名称(盖2012年月有效期至: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号:报出日期:2012年月日说明:1.本表为月报表,填报范围为省级及以上各经济类开发区2.表内主要审核关系:01=02+03+04;06=07+08+09。

四、附录(一)指标解释开发区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外正式使用的开发区名称全称。

开发区地址:填写开发区所在地的详细通信地址。

网上直报代码:指按照省统计局统一规定的直报代码编码原则,每个开发区的网上直报登录代码,共10位,前6位是开发区所在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是开发区类别码,第8位是开发区级别码,第9、10两位是每市所有开发区的顺序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开发区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共六位。

开发区类别代码:共1位代码。

1:经济技术开发区,2:保税港区,3:综合保税区,4:出口加工区,5:经济开发区,6:经济、高新合一区。

开发区级别码:共1位代码。

1:国家级,2:省级。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开发区主要行业(前三位):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的前三位排序,按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标准(GB/T4754—2002)填写行业大类代码。

批准机关名称:填写批准设立开发区的机关名称的全称。

批准文号:批准设立开发区的机关的发文号。

批准规划面积:批准设立开发区的机构正式批准的开发区总规划面积。

ISO9001:是用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凡是通过认证的组织或企业,在各项管理系统整合上已达到了国际标准。

ISO14000:是一个系列的环境管理标准,它包括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旨在指导各类组织(企业、公司)取得表现正确的环境行为。

ISO给14000系列标准共预留100个标准号。

该系列标准共分七个系列,其编号为ISO14001-14100。

开发区所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数:指在开发区实际管辖的区域内所含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和居委会个数,只填写个数,不填具体名称。

对于不是整建制划入的也以整建制填报。

统计负责人:开发区统计部门负责人。

年末总人口:指本开发区本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总数,为时点数指标。

对于不是整建制划入开发区的村(镇)也以整建制人口数填报。

年末全区从业人员:指期末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

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指从事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以及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及供应业)和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的人员。

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指除第一产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和第二产业的人员。

均指本开发区本年12月31日24时的从业人员数,为时点数指标。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开发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实际管辖面积:指开发区实际管辖区域内有县级以上政府批文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

计算土地面积是以实际管辖的土地面积且有县级以上政府批文的为准。

该面积应该等于或大于开发区基本情况表中设立开发区之初的批准规划面积。

已开发土地面积: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即已达到“七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土地平整)的土地面积。

该面积应该等于或小于开发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全部土地面积。

工业用地面积:指已开发土地面积内按照土地规划作为工业用地面积。

工业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于水域和其它用地。

批准入区项目:指当年已立项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数。

内资企业数:指在开发区以国内资金投资落户的企业个数和批准合作开发企业数。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数:指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注册企业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法人执照的,本年12月31日24时实际存在的入区企业个数。

为时点数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数:指经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权限的科技部门认定并批准挂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个数。

世界500强企业数:指世界《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建的企业个数。

注册企业资本:指设立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资本总额。

以年末实有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全部企业资本总额为准。

地区生产总值(GDP):指一个国家(地区)领土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中间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

在实际核算中,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人法和支出法。

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开发区生产总值包括三次产业,我国三次产业划分如下:第一产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以及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及供应业)和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

第三产业:除上述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在实际核算中,区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人法和支出法。

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该指标要经过计算才能取得,个别开发区不会计算的将相关资料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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