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适用及案例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本案例主要涉及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 规定和适用。通过本案的解析,我们可以看 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 规范保险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启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 和风险评估,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 理而引发纠纷。对于消费者而言,应认真阅 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 时,消费者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发 生纠纷时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 例解析
目录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 保险合同成立与效力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0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统一保险案件的裁判标 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释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说明义了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和变更后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03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甲某为其母亲乙某投保了一份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乙某发生保 险事故,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
案例关键点
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是 否有效,甲某是否具有保险金请 求权。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保险的法律属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关系的基础,其法律属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保险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旨在揭示保险合同在法律层面上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19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后,张先生一直按时缴纳保费。
2020年5月,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一)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导致保险人不能知道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需要审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但该疾病并未影响其投保时的情况,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的行为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2013.6

目录
1 2
3
概述(时间.背景.目的.指导思想)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21条)
明确了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处理(共2条)
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和确认(共1条)
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条款(共9条) 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共5条) 其他(共4条)
一、明确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单处理原 则
解读:明确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提高提示和明确说明义
务履行的标准,督促保险人切实向投保人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 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否则相 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规范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 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 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解读:规范了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防止保险人随意
拒赔。保险人只有解除保险合同才可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 由拒绝理赔。 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 应当予以准许。
解读: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 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
,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2 )
--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
保险法案例带法律条款(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XX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
合同约定,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张三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未进行体检,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等健康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视为同意承保。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三、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
”本案中,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关于高血压等健康问题的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及时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一、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纠纷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存在过错,拒绝赔偿,甲方不服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 案件争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结合证据认定甲方负有主要责任,但也认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二、财产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相应的财产损失。
三、人身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身故。
甲方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方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病史,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的继承人相应的保险金。
四、责任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在工地上,乙方因工作意外导致受伤,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乙方受伤与甲方没有直接关系,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方的受伤与甲方的工作有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方的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五、商业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餐厅,购买了商业保险。
在营业期间,发生了盗窃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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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陈某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二期高危”等疾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有故意情形。 如果能知道上述信息,按规定是不会通过核保的。
问题 本案的法庭意见?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1.体检程序的介入可以免除投保 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安排体检即为保险人掌握被 保险人身体风险状况的一种手段, 需要告知的事项,体检医院可以 查实,再次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已经没有必要。即使 有病未发现,也应视为投保人的 隐瞒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案例
案情
2013年3月25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某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陈某遵照保险公 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报告》为合格。保险合同的客户信息告知栏位中包括 (最近六个月是否住院、接受诊疗、是否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陈某回答均为否;体检 报告中,医师对陈某关于是否存在健康问题的一系列询问,陈某回答均为否。本人签字。
2014年6月陈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医院进行治疗,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3 年1月16日陈某曾入院治疗,1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高血压二期高危、脑供血不足等。据 此,保险公司拒赔,解约不退还保费。
原告
保险公司要求我到医院体检的目的就是确定我的身体情况能否参加所选的保险,医院 体检是以医生询问、仪器检查相结合的,且指定医院对我作出了合格的体检报告,这些都误 导了我,让我误以为我身体没问题,使我没有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前及时撤回投保,所以你 们保险公司不能出尔反尔!要求退还保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庭审意见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缴付保险费为必要条 件,两者也无必然联系。谢某在签订《投保书》 并交纳首期保费行为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作 出承保的承诺,保险公司根据谢某体检结果做 出“补缴保费18元”决定表明依然有核保的 权利(反要约)。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以生效日 以保单所载日期为准,保险公司未做出核保承 诺,也未出具保单。
预收费费行为 4.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 如何却别认定。 别认定。
财产保险: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的,可认定 合同已经成立。
人身保险:不能因 收取保险费简单认定合 同成立。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 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效力 的争议。
4.投保人可以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不需经被保险人同 意,但保险金额不得超 过丧葬费用。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1.肯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现有法律已有很好防范,适当扩
张不会有问题。现实生活中,祖、外 租父母有投保愿望和需求,不认可对 投保人不公平。如果未成年父母离世,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得到该未成 年人的身故保险金,监护人年老可能 得不到赡养,对未成年人付出也没有 回报。监护义务是一样的,不同的仅 仅是身份。
由代理人代 签章的保险 合同在订立 时是否成立
观点之争
3.只要投保人签章确认, 代填内容即视为投保人 自填,对投保人产生约 束力。
代理人代填写 内容能否视为 投保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
4.只要代为填写保险单 证的主体是保险人或其 代理人,则代为填写内 容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 力。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适用与案例解析
目 录
01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02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03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04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案例
案情
2015年6月,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于2010年3月代王某签署投保书,以王某为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险,20年期缴,已交5年。后两人关系恶化, 又王某要求全额退保被拒,遂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 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 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 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1.保险合同不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两个
条件:一是投保人提出 保险要求;而是保险人 同意承保。投保人未签 名,则保险合同缺乏要 约,也就不能成立。
2.保险合同已成立,但 对投保人不生效力。
合同有瑕疵并非不 可治愈,经过本人的追 认便可以有效,追认前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追认形式包括书面、口 头、缴纳保费。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庭审意见
陈某在填写投保书、体检医师询问时,对 于最近六个月内是否住院、高血压等内容,均 作出否定答复,该回答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 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思考
已收费但保险人尚未做出是否承保意思 前的保险事故,如果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后保险合同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期间应于 何时届满?
目 录
01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02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04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2.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即可 推定保险合同成立。
符合“无合同则无义
预收保费能 否推定合同 成立。
务”的合同规则。保险当
事人如果不是基于事实上
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无权
受领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
有利于保险人建立及时高
效的承保机制。
观点之争
3.仅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 尚不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须再附加“合理期间内不 为承诺”以及“符合承保 条件”两项条件。
A保单已于2017年3月支付投保人生存保险金1万元。
B保单在2017年5月变更保额,“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签名处为陆乙。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案例
原告
1.保险公司禁止父母之外的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应为无效。 2.保险收益不合理;保险公司提供的现金价值表不合理,且显失公平。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 立保险合同的行为,驳回王某要求保险公司退 还全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思考
投保人对代填内容未签章确认的,能 否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权利?
目 录
01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02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03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04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原告
双方签署投保书并就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缴纳首期保险费;条款的“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何时、何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 清,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解释;且体检、财务审查为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法律对此无 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应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被告
被告
陆甲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都由被保险人父亲陆乙亲笔签名,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合同无效 的理由。
鉴定
庭审阶段,经笔迹鉴定,确认A、B保单的授权人签名即陆乙签名非本人,B保单曾做 过变更保额申请,“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被保人签名处陆乙为本人签字。
问题 保单A/B是否有效,以及依据?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原告 投保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20000元。
保险合同订立时,王某出差在外无法亲自签署投保书,故通过电话方式口头委托张某在投
被告
保书签字。因此,张某代签王某姓名事先获得王某许可,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诉求。
问题 本案的法庭意见?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
案例
陆甲作为投保人先后于2015年3月和2016年1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两全保险(分红 型)人身保险合同A和B,被保险人为其当时不满10周岁的孙女陆丙。合同生效后,陆某因对 保单收益及个人原因于2017年10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并诉至法院。
案情
保险公司投保书“声明与授权”包含内容:“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本人同意投 保人陆甲为被保险人投保贵公司的保险产品及基本保险金额……”,授权人签名一栏为陆丙父 亲陆乙的签名,投保单最后被保人(或监护人)签名一栏为陆乙签名。
据此,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法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思考
如果体检医院知道A体检不合格,但 由于疏忽将体检合格的报告出具给了保 险公司,那么算不算保险公司明知A的体 检结果而承保?
目 录
01 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后果
02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03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04 为未成年人订立身故责任保险的身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