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主要工序能耗指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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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主要工序能耗指标2015

钢铁工业主要工序能耗指标2015

板坯/ 圆坯/ 异形坯连铸
工序能耗
吨坯电耗 吨坯 新水消 耗 吨坯 氧气消 耗 吨坯 氩气消 耗 吨坯 燃料消 耗
kgce/ t
kWh/t t/t
Nm3/t
Nm3/t
GJ/t
实用标准文档
7.0
6.9
马钢
6.5
/
20
马钢 12/11 有 / 电磁搅拌
/
0.26
宝钢
0.2
/
1.2
宝钢
1.2
/
1.1
宝钢
0.5
工序能耗
吨坯电耗
吨坯 新水消 耗 吨坯 氧气消 耗 吨坯 氩气消 耗 吨坯 燃料消 耗
Nm3/t
3
Nm/t
kgce/ t
kWh/t Nm3/t
kg/t kgce/
t kWh/t Nm3/t
3
Nm/t
kg/t kgce/
t kWh/t Nm3/t Nm3/t Nm3/t GJ/t
kgce/ t
kWh/t t/t Nm3/t Nm3/t
吨钢回收 ≥ 30kgce/t
0.1
武钢
105
宝钢
100
武钢
kgce/ t
kWh/t
Nm3/t kgce/
t
kWh/t
6.6 14.96
Nm3/t
kg/t
GJ/t kgce/
1.26 t kWh/t
标杆指 标
0.5 1.4 -12/-2
4 46 12 0.24 0.08 110 110
4 25 0.2 8.5 3
kgce/t
5%
能量的 2%
m3/t
3.08
2.25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行业主要能效标杆指标doc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行业主要能效标杆指标doc

附件2.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行业主要能效标杆指标1 钢铁行业主要产品(工序)能效标杆指标
注:钢铁行业相关产品(工序)指标界定范围及计算方法的依据为《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6-2007)、《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烧结)》(HJ/T 426-2008)、《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 427-2008)、《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炼钢)》(HJ/T 428-2008)、国标《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2010年送审稿)、《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2008)。

注:有色行业相关产品(工序)指标界定范围及计算方法的依据为《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6-2008)
注a: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

注b:对生产水泥和水泥熟料的企业
注:建材行业相关产品(工序)指标界定范围及计算方法的依据为《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07)、《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2008)
注:化工行业相关产品(工序)指标界定范围及计算方法的依据为《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08)、《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7-2007)、《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3-2008)。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吨煤综合能耗:吨煤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总能耗(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子项:总能耗=(原煤生产能耗+非原煤生产能耗)-(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

计算时,应折算成标准煤后计算。

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按实测发热量数据计算标准煤量。

原煤生产能耗: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风压、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非原煤生产能耗: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的能源消耗。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能源消耗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的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母项: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

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他产量。

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他产量。

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

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2.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他产量内。

3.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他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矿井其他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钢铁工业主要工序能耗指标2015解析

钢铁工业主要工序能耗指标2015解析
/
1.1
南京
1.0
5
吨坯氩气消耗
Nm3/t
/
0.6
南京
1.0
天铁
18.22/110
汽动鼓风/电动鼓风
6
吨铁新水耗
m3/t
1.5
0.12
南昌钢厂
0.12
7
吨铁蒸汽消耗
kg/t
/
13.32
莱钢
13.32
8
高炉热风炉吨铁燃料消耗
GJ/t
/
1. 89
宝钢
1.89

能源回收指标
1
吨铁TRT发电量
湿法除尘
kWh/t
≥30
28
首钢
30
干法除尘
kWh/t
≥35
52
太钢
52

10
25
AOD炉吨钢水氧气消耗
Nm3/t
32
26
AOD炉吨钢水氮气消耗
Nm3/t
25
27
AOD炉吨钢水燃气消耗
GJ/t
0.05

连铸
(一)
方坯连铸
1
工序能耗
kgce/t
6.0
3.6
莱钢
5.5
2
吨坯电耗
kWh/t
/
10
南京
11/9
有/电磁搅拌
3
吨坯新水消耗
t/t
/
0.15
莱钢
0.2
4
吨坯氧气消耗
Nm3/t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国家标准先进值[2]
近年行业先进值
标杆指标
备注
指标
企业名称

工信部钢铁能耗标准

工信部钢铁能耗标准

工信部钢铁能耗标准一、炼焦工序能耗炼焦工序能耗是指从炼焦开始到焦化产品产出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

工信部规定了炼焦工序的能耗标准,具体如下:1.常规焦炉(机械加煤)工序能耗不得超过620千克标准煤/吨;2.常规焦炉(人工加煤)工序能耗不得超过630千克标准煤/吨;3.热回收焦炉工序能耗不得超过580千克标准煤/吨。

二、烧结工序能耗烧结工序能耗是指从铁矿粉烧结开始到成品矿运输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

工信部规定了烧结工序的能耗标准,具体如下:1.普通烧结工序能耗不得超过75千克标准煤/吨;2.球团烧结工序能耗不得超过130千克标准煤/吨。

三、高炉炼铁工序能耗高炉炼铁工序能耗是指从铁矿石进入高炉开始到生铁、熟料等产品运输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

工信部规定了高炉炼铁工序的能耗标准,具体如下:1.普通高炉炼铁工序能耗不得超过400千克标准煤/吨;2.高效高炉炼铁工序能耗不得超过370千克标准煤/吨。

四、转炉炼钢工序能耗转炉炼钢工序能耗是指从铁水进入转炉开始到钢水出炉运输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

工信部规定了转炉炼钢工序的能耗标准,具体如下:1.普通转炉炼钢工序能耗不得超过180千克标准煤/吨;2.高效转炉炼钢工序能耗不得超过160千克标准煤/吨。

五、电炉炼钢工序能耗电炉炼钢工序能耗是指从废钢进入电炉开始到钢水出炉运输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

工信部规定了电炉炼钢工序的能耗标准,具体如下:1.电炉炼钢(容量大于等于30吨)工序能耗不得超过550千克标准煤/吨;2.电炉炼钢(容量小于30吨)工序能耗不得超过600千克标准煤/吨。

六、轧钢工序能耗轧钢工序能耗是指从坯料进入轧机开始到成品钢材运输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

工信部规定了轧钢工序的能耗标准,具体如下:1.热轧(不含薄板)轧钢工序能耗不得超过180千克标准煤/吨;2.冷轧轧钢工序能耗不得超过360千克标准煤/吨。

七、其他工序能耗除上述主要生产环节外,工信部还规定了其他生产环节的能耗标准,具体如下:1.石灰窑工序能耗不得超过90千克标准煤/吨;2.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工序能耗不得超过450千克标准煤/吨;3.铁合金生产(包括硅系、锰系等)工序能耗不得超过580千克标准煤/吨。

2015年中钢协会员能耗

2015年中钢协会员能耗

2015年中钢协会员单位产钢63358.13万吨,比上年下降1.92%;中钢协会员单位能耗降低6.00%,能源消耗降幅高于钢产量降幅4.08%;说明重点钢铁企业节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其中2015年铁钢比为0.8601,比上年降低0.0099,有利于吨钢综合能耗的降低。

2015年地方钢铁企业铁、钢的产量比2014年降低比例分别为-19.76%、-3.82%,均低于重点钢铁企业的增长速度,使我国钢铁企业产业集中度得到提高,有利于我国钢铁工业结构优化,能耗的降低,冶金设备的大型化发展等.2.1. 2015年中钢协会员单位各工序能耗现状表2 2015年中钢协会员单位能耗情况对比单位: kgce/t说明:1.因中钢协统计的会员单位减少了7个企业,增加了2个企业。

对部分企业2014年数据进行了调整。

2. 2015年中钢协会员单位能源统计对应的钢产量为50125.78万吨,比上年下降2115.78万吨;2015年中钢协会员单位统计的钢产量63358.13万吨,能源统计对应的钢产量与会员单位统计的钢产量相差13232.35万吨。

说明,能源统计的数据已不能全面反映出我国实际钢铁工业的能源利用情况。

从表2可看出, 2015年与上年相比,中钢协会员单位吨钢综合能耗,烧结、炼铁、转炉和钢加工工序能耗均得到下降.这是钢铁企业节能工作所取得的新成绩.部分钢铁企业的部分指标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特别是吨钢耗新水的指标创出历史最好水平,有3 5个企业吨钢耗新水低于3m3/t。

表2数据表明,各企业之间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生产条件和结构也不一样,企业之间的各工序能耗最高值与先进值差距较大.说明我国钢铁企业还有节能潜力。

近年来,我国钢铁统计能耗数据中有些失真现象。

有些企业能耗统计不规范(统计范围、能源介质折标煤系数、能源亏损、炼铁焦比应包括小块焦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指标数据之间数据不协调的现象。

我们要用“三流一态”(能源流、物质流、财务流、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科学系统分析,就一定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运行情况。

钢铁工业重要能源消耗指标参考表(行业平均值、国际先进值)

钢铁工业重要能源消耗指标参考表(行业平均值、国际先进值)

钢加工 热轧 冷轧 镀涂 钢丝 铁合金 耐材 工序能耗(kgce/t) 90.07 81.30 120.10 71.79 101.1 1703.16 164.32 电耗(千瓦时/吨) 99.32 82.80 165.30 115.61 310.1 4514.4 123.07 工序水耗 20.33 17.60 27.46 12.3 48.18 46.22 11.66 耗新水 2.02 1.81 1.53 0.5 12.28 4.78 8.80 备注:数据来源于2005年钢铁工业统计年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信息统计部)
吨刚综合能耗:741kgce/t 吨刚可比能耗:714kgce/t 2005年全国重点归钢铁企业工序能耗、水耗 采矿 工序能耗(kgce/t) 电耗(千瓦时/吨) 工序水耗 耗新水 露天 1.11 1.39 地下 7.59 14.89 选矿 14.59 29.61 6.97 1.02 焦化 142.21 33.5 58.0 3.0 烧结 65.09 36.64 0.54 0.26 球团 39.62 34.62 1.44 0.48 炼铁 440.6 66.65 34.48 1.19
2005年全国重点钢铁企业及国际各工序能耗情况(等价值) 吨钢综 合能耗 吨钢可比 能耗 烧结 球团 焦化 炼铁 转炉
Kgce/t Kgce/t
行业平均值 韩国光阳 德国蒂森 国际先进 747.05 714.12 711.9
Kgce/t Kgce/t Kgce/t Kgce/t Kgce/t
64.83 57.4 58 51 40.5 142.21 131.9 75.1 95 456.79 441.1 426 438 36.34 -2.3 -4.5 -8.8
655
炼钢 49.43 76.93 15.35 1.66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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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主要工序能耗指标2015
附件1钢铁行业主要生产工序能耗指标标杆值
表1-1 粗钢综合性指标标杆值
表1-2 焦化工序标杆值
表1-3烧结工序标杆值
表1-5炼铁工序标杆值
表1-7电炉炼钢工序标杆值
表1-8轧钢工序标杆值
注[1]:国家标准指《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 注[2]:国家标准指《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烧结)》(HJ/T426-2008 )、《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427-2008 )、《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炼钢)》(HJ/T428-2008 )、国标《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2010年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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