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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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指在云南省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中,对粮食的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建立云南省粮食全程追溯体系,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粮食从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追溯管理。

2. 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民等在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各方履职尽责。

3. 加强生产环节管控:建立粮食生产环节的基本规范和标准,加强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确保粮食的生产环节符合安全标准。

4. 建立追溯信息平台:建立云南省粮食追溯信息平台,实时监测粮食的生产、流通情况,提供可追溯的粮食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5. 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6. 加强宣传和教育: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和从业人员的粮食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范文(3篇)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范文(3篇)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范文粮情检查制度:一、具体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认真遵守市、县规定的各种储粮测化制度,按期进行测温、化水、查虫、测气,认真填写粮情记录,不涂改,不弄虚作假,保证其资料真实完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为储备粮轮换提供依据,测化记录必须当天完成,如果第二天被查了的要进行处罚。

2、保管员必须掌握仓位粮情,做到每日查仓,每日与粮食见面,对自己保管的粮食情况,包括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水份、杂质、价位、入库年限、粮情等,要做到心中有数,领导检查汇报时要“一口清”。

3、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的粮食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分析原因之后上报区片长再报科里,查明解决,不得隐瞒和拖延,若不及时自己查明,由科里查出的并造成坏粮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二、测温制度1、粮温检查:(1)、中储粮:每周一检测一次。

(2)、市储备:粮温____度以下时,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半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危险粮____天检查一次。

粮温____度以上时,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半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危险粮每天检查一次。

对检查粮温时出现的异常现象,应视为半安全粮或危险粮,对于发热粮应每天查温一次。

新入库粮后三个月内适当增加查温次数。

1、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2、气温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一、水份、湿度检查:1、粮食水分的检查:(1)安全粮:每季至少测定一次水分。

(2)半安全粮: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3)危险粮:随时采样检测,发现温度异常点要及时采样测定该部位水分。

2、仓内空间湿度测定: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3、仓外大气湿度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四、查虫制度:1、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做到有仓必查,查必彻底。

2、根据储粮害虫的传播途径与危害方法进行检查防治。

3、虫害检查期限:粮温在____度以下,一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粮温在15—____度,每____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质量管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粮食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粮食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原则,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粮食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粮食质量管理贯穿于粮食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任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粮食生产管理第五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水资源等情况,合理选择作物品种、施肥、灌溉、防病防虫等技术措施,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第六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加强对农药、化肥、生物肥料等农资的管理,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合理施用,防止化肥农药残留对粮食质量造成污染。

第七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加强对种子的管理,选用优质、高产、抗病虫的种子,降低种子携带病害的风险,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获、贮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减少粮食病虫害、霉菌等污染。

第九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留粮食生产全过程的相关记录,便于溯源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粮食加工管理第十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检测体系。

第十一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料的选择和进货管理,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变质、污染的原料。

第十二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加工过程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的清洁消毒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四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成品的质量把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合格方可上市。

第十五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便于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粮食销售管理第十六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选择正规渠道进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河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河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河北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追溯,是指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通过记录、标识、追溯信息采集、信息交换和共享等技术手段,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制度。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追溯技术,建立追溯信息数据库,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与相关部门追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供应链上的供应商、经销商进行审核,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追溯信息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批号、数量、流向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管理,确保追溯信息的可追溯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追溯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追溯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追溯信息应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利用追溯信息进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提供追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接受消费者查询和监督。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小麦、玉米、稻谷、杂粮等原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以及政策性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省粮食局按第二条规定范围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销售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粮食销售后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成品粮油的储存应遵照国家储藏技术规范执行,储存企业要加强对成品粮油的管理,严防污染,尤其是防止各种化学品的污染,不得使用防护剂防止害虫和螨类。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或由销售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销售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粮食销售者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负责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 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 台
• 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
设与运行、维护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 •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 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田外 埠 食 品 追 溯 信 息
政府 追溯系

行业 追溯系

企业 追溯系

本市食品安全追溯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 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 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质期; •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 等信息。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 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20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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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
要,配合提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 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 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云南省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一种旨在保证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种子管理: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保证种子质量。

2. 农业生产: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证农产品质量。

3. 粮食加工: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保证粮食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4. 粮食储存:对粮食储存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

5. 粮食流通:对粮食流通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粮食在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

6. 粮食追溯:建立粮食追溯体系,对粮食的产地、加工、储存、流通等全过程进行追溯,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这个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云南省的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 食品安全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污染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健康。

2. 食品安全法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 公众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对食品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大大提高。

公众对食品的产地、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提供准确、可靠的食品信息,满足公众的需求。

4. 企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因此,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是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落实食品安全法规,满足公众需求,强化企业责任。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北京市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追溯体系建设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可追溯。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分析和预警等功能,确保追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追溯信息管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集、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并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或者隐瞒追溯信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追溯信息共享与使用1.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实现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2. 政府部门应当利用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3. 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了解食品的来源、质量和安全状况。

五、追溯责任与义务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追溯责任,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监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追溯信息。

3.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制度实施与监管1.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2.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行为的监管。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追溯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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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烟台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
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入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在每批粮食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档案。

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出库粮食,应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或由出库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出库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

对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出库时要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八条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粮食销售者对已销售粮食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条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的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也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所经营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一条“放心粮油工程”经营企业,在粮食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所经营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粮食,应先行登记保存,并根据粮食质量档案和质量检验报告等线索,追查粮食来源及流向,并责令各相关粮食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

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办
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通报、移交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迅速行动,查清事实,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粮食质量档案样本企业名称:
审核:编制:建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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