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指在云南省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中,对粮食的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建立云南省粮食全程追溯体系,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粮食从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追溯管理。
2. 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民等在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各方履职尽责。
3. 加强生产环节管控:建立粮食生产环节的基本规范和标准,加强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确保粮食的生产环节符合安全标准。
4. 建立追溯信息平台:建立云南省粮食追溯信息平台,实时监测粮食的生产、流通情况,提供可追溯的粮食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5. 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6. 加强宣传和教育: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和从业人员的粮食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云南省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一种旨在保证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种子管理: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保证种子质量。
2. 农业生产: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证农产品质量。
3. 粮食加工: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保证粮食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4. 粮食储存:对粮食储存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
5. 粮食流通:对粮食流通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粮食在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
6. 粮食追溯:建立粮食追溯体系,对粮食的产地、加工、储存、流通等全过程进行追溯,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这个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云南省的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 食品安全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污染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健康。
2. 食品安全法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 公众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对食品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大大提高。
公众对食品的产地、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提供准确、可靠的食品信息,满足公众的需求。
4. 企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因此,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是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落实食品安全法规,满足公众需求,强化企业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范本(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范本1. 引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现代农业生产与流通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确保农产品从资源生产到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安全可追溯。
本文将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落地,提出一份范本,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参考,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全面提升和规范发展。
2. 制度目标与原则2.1 制度目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农产品行业可持续发展。
2.2 制度原则2.2.1 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原则: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全程追溯,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完整记录关键信息,并提供准确可信的追溯结果。
2.2.2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相关企业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2.3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责任方,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3. 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与实施3.1 体系建立3.1.1 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整合农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生产基地信息、生产加工信息、流通环节信息等。
3.1.2 建立标准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为农产品贴上唯一的追溯标识码,确保产品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3.1.3 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体系,包括农产品的溯源信息、流通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等。
3.2 体系实施3.2.1 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提交生产信息,包括种植养殖环境信息、农药投入信息、养殖饲料信息等。
3.2.2 流通环节流通企业应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标识完整可信,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提交流通信息,包括入库出库信息、运输信息、销售信息等。
3.2.3 检验检测环节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进行农产品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提交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确保检验检测信息可查可证。
3.2.4 公众查询公众可以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查询农产品的来源、生产加工信息、检验检测报告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4篇)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提供可追溯的粮食安全管理,建立的一套监督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建立粮食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等。
2. 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
对粮食质量进行抽查、抽样检测,确保粮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认证制度:建立粮食质量认证制度,对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进行认证,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和选择。
4. 投诉处理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投诉处理制度,规定投诉受理程序和处理流程,及时解决消费者对粮食质量的投诉和纠纷。
5. 可追溯制度:建立粮食可追溯制度,记录粮食从生产、加工、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确保粮食的安全性和质量可追溯,能够及时有效地追溯粮食问题的责任和来源。
6. 处理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强对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粮食质量安全。
通过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对粮食的信任度,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2)粮食是人类生活中重要的生活物资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的内容,重点包括监测体系、质量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
一、监测体系粮食质量的监测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粮食质量监测体系主要包括粮食质量监测点、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等内容。
1.粮食质量监测点:对于不同地区的粮食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布局,以保证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监测方法:粮食质量监测方法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包括外观检测、化学成分检测、微生物检测等内容,以确保粮食质量的全面评估。
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1.为了保障食堂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与供应管理行为,确保员工和食品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食堂及相关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三条定义1.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通过对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追踪,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存储等各环节的全过程可追溯。
2.食堂供应商:指为本公司食堂提供食品、餐饮、食品相关设备和服务的供应商。
3.食堂服务商:指为本公司食堂提供员工就餐、餐饮配送、食堂设施维护等服务的服务商。
第二章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第四条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1.本公司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与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定期进行评估。
2.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溯源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和销售去向等信息。
第五条食堂食品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1.食堂供应商应具备合法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食堂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评估,监督其食品生产、加工和供应过程的合规性。
3.食堂供应商应向食堂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供应链相关信息、产品检验报告等。
第六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流程1.食堂应制定食品供应管理流程图,并明确食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加工、供应等流程和责任人员。
2.食堂食品的验收应包括食品质量检测和食品安全检验两个环节,并建立相应记录和报表。
第七条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性验证1.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性验证和内审。
2.验证结果应及时整理、汇总,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第三章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考核第八条食堂食品供应商评估标准1.食堂应根据供应商的合规性、资质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供应商评级,建立供应商名录,并以评级结果为依据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体系建设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第一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概述 (3)1.1 监管背景与意义 (3)1.1.1 监管背景 (3)1.1.2 监管意义 (3)1.1.3 监管目标 (3)1.1.4 监管任务 (3)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法规 (4)1.1.5 法律法规 (4)1.1.6 部门规章 (4)1.1.7 地方性法规 (5)1.1.8 政策文件 (5)1.1.9 监管体系构建 (5)1.1.10 监管政策执行 (5)1.1.11 监管政策完善 (6)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6)1.1.12 监管组织架构概述 (6)1.1.13 监管机构 (6)1.1.14 行业协会 (6)1.1.15 企业 (7)1.1.16 第三方检测机构 (7)1.1.17 监管流程设计原则 (7)1.1.18 监管流程设计内容 (7)第四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构建 (8)1.1.19 全面性原则:追溯体系应涵盖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直至消费的全过程,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控。
(8)1.1.20 科学性原则:追溯体系设计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标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1.1.21 实用性原则:追溯体系应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和管理,同时要考虑到成本效益。
(8)1.1.22 动态性原则:追溯体系应具备动态更新能力,以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
(8)1.1.23 安全性原则:追溯体系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8)1.1.24 条码技术:适用于追溯标识的和识读,具有成本低、易操作等特点。
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和包装农产品的追溯。
(9)1.1.25 射频识别技术(RFID):具有远距离识别、快速读取、高存储容量等优点,适用于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追溯。
(9)1.1.26 二维码技术:结合了条码技术和图像识别技术,具有信息存储量大、易识别等优点,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追溯。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烟台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入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在每批粮食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档案。
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出库粮食,应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或由出库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出库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
对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出库时要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及其他 资料、凭证;4.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 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 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 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 年度监管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粮食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管理部门 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部门检查过的单 位,下级粮食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权采 取的措施:1.进入粮食经营者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 情况;2.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情况;3、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 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 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检验数据。 粮食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 人对数通报同级食药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 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 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9.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主要是依托粮 食识别代码,建立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0.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粮 食为超标粮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消费 者,召回粮食,记录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召回、停 止销售的粮食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按超标粮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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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小麦、玉米、稻谷、杂粮等原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以及政策性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省粮食局按第二条规定范围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销售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粮食销售后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成品粮油的储存应遵照国家储藏技术规范执行,储存企业要加强对成品粮油的管理,严防污染,尤其是防止各种化学品的污染,不得使用防护剂防止害虫和螨类。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或由销售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销售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粮食销售者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
对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出库时要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八条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粮食销售者对已销售粮食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条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的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也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所经营的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一条“放心粮油工程”经营企业,在粮食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所经营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粮食,应先行登记保存,并根据粮食质量档案和质量检验报告等线索,追查粮食来源及流向,并责令各相关粮食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
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按照《**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通报、移交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迅速行动,查清事实,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xx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