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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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政策与流程
本院员工请假应遵循提前申请、合理安排、确保工作不受影响的原则。

请假流程:员工应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直属上级审批后,提交至人事部门备案。

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电话告知直属上级和人事部门,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二、销假规定与要求
员工在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直属上级和人事部门销假,确认假期结束并恢复正常工作。

若员工因故未能按时销假,应提前通知直属上级和人事部门,并说明原因。

三、病假申请与证明
员工因病请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期间,员工应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和康复工作,确保身体健康。

四、事假申请与审批
事假指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

事假申请应提前进行,经直属上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五、假期类型与时长
本院假期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等。

各种假期的具体时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

六、假期待遇与福利
员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的XX%作为病假工资。

其他假期待遇按照医院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七、违规处理与后果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理。

若员工连续多次违规请假,将可能影响其年终考核和晋升。

八、制度更新与解释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医院实际情况进行适时更新。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如有疑问,请向人事部门咨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全体员工遵守执行。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和标准应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医院请假销假制度

医院请假销假制度

医院请假销假制度1.医院请假销假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正常休假、维护医疗秩序、保持患者权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医院请假销假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请假制度2.1 请假类型医生在医院中请假有以下几种类型: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和年休假等。

其中,病假和事假是经常性的假期。

2.2 请假流程医生请假要先通知主管医生,经过确认后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申请需附上假期天数、原因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上级医生签字确认。

请假时间为一天以上的,必须在请假前告知所在医疗组、科室负责人,并制定对患者的退出计划。

请假前需要补完当天所有的工作,并将相关工作交接给其他医生或者护士。

2.3 请假规定医生请假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主管医生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通过方可生效,请假期间必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完善工作交接、维护医院形象。

请假时,医生不得干涉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不得利用假期从事其他有碍医院和患者利益的活动。

2.4 病假管理医生请病假时,需由家庭医生开具证明并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长期病假(超过3个月)考虑到对医院的影响及工作需要,将与医院商量是否住院治疗、是否安排代理医生等。

3. 销假制度医生休假结束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归来,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销假。

销假第一时间要向所在医疗组的主治医生说明工作安排及工作计划,方便及时回归工作状态。

4.医院请假销假制度旨在维护医疗机构形象、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生请假行为。

医生应遵守医院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假期工作交接,进一步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和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员工病假请销假制度,提高员工出勤率和工作效率,树立健康的工作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的病假请销假管理。

第三章病假请假1. 病假请假时间员工应在病假开始前尽快向单位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后报备的,应在事假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请假申请并附加假条明确经由。

2. 病假请假手续员工应在病假开始时向所在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将请假申请交给人事部门备案。

3. 病假医疗证明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如因病请假不超过3天的,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如因病请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由医院医生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医疗证明。

第四章病假销假1. 病假销假时间员工病愈后应尽快向所在部门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后报备的,应在病假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销假申请并附加假条明确经由。

2. 病假销假手续员工应在病假结束后向所在部门提出销假申请,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将销假申请交给人事部门备案。

3. 病假销假证明员工在病假结束后,应提交销假证明及医疗证明,确认已经康复并适宜返回工作。

第五章病假管理1. 病假核准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如因病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如因病请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由医院医生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医疗证明,由人事部门审核核准。

2. 病假纪律员工需严格按照病假请假和销假规定履行手续。

如有私自离开或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病假滥用员工不得利用病假滥用请假,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其他1. 医院将定期对员工病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医院将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减少病假发生。

3. 医院将开展员工健康体检活动,及时发现员工身体状况,提供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员工的请假和销假行为,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的请假和销假管理。

三、请假的种类及条件1. 病假:员工的疾病需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并出具医疗证明方可请假;2. 事假:因私事需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3. 年假:符合医院年假条件的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4. 带薪假: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假期,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5. 婚假:员工办理结婚登记,可请假3天,需提供结婚证明;6. 产假:女性员工产假时间原则上为98天,即产前15天和产后83天;7. 丧假:员工家属丧事需请假,需提供丧事证明。

四、请假的程序1. 事假:员工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日期,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2. 病假:员工应当在病假出现当日向所在部门报告,并提供医疗证明,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3. 年假、带薪假、婚假、产假、丧假:员工应当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日期,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

五、销假的程序1. 事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2. 病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3. 年假、带薪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

六、请销假管理的责任1. 部门主管负责审核员工的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单,提前报人事部备案;2. 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3. 员工应当按照制度规定,提前申请请假,及时销假并回到工作岗位。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请销假程序,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第四条员工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等。

第五条病假: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件,可享受年休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条件,可享受相应假期。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护理假:员工有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重或需护理,可申请护理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请假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拒绝批准。

第三章请销假手续及时间要求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详细填写请假原因、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一)病假: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请假时间要求:(一)病假:病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事假期间,员工应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销假手续及要求第十四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请假行为,确保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假范围和种类1. 病假:职工因疾病或受伤需要休息治疗,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病假。

2. 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3. 婚假:职工结婚,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婚假。

4.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丧假。

5. 产假:女职工生育,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产假。

6. 计划生育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休息,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计划生育假。

7.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需要哺乳,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哺乳假。

8. 护理假:职工直系亲属生病需要护理,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护理假。

三、请假程序1. 职工申请请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

2. 科室主任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应在请假结束后,向科室主任报告实际请假时间,并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时间规定1.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时间根据病情和医院建议确定。

2. 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应提前申请,事假最长不超过15天。

3. 婚假:职工结婚,应提前申请,婚假最长不超过3天。

4.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应提前申请,丧假最长不超过3天。

5. 产假:女职工生育,应提前申请,产假最长不超过90天。

6. 计划生育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休息,应提前申请,计划生育假最长不超过15天。

7.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需要哺乳,应提前申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1年。

8. 护理假:职工直系亲属生病需要护理,应提前申请,护理假最长不超过15天。

五、请假期间待遇1. 病假:职工在病假期间,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 事假:职工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3.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职工在上述假期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假期工资待遇。

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办公秩序,规范干部职工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队伍建设,现对我院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作进一步规范,请认真执行。

一、实施范围全院正式、借调、返聘、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

二、请假程序及要求1.请假人员填写书面请假条,按照批准权限审批以后,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需及时向批准人和办公室销假。

续假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不请假或先离岗后电话请假、找人代交假条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7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请假期间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中层正职以上干部请假由院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的逐级同意后提交院长审批。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请假不能超过3天,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院长签字同意后方能生效。

三、休假时间及待遇规定任何原因请假,必须与绩效待遇挂钩。

1.病假:休息3天以上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90%和津贴补贴的90%;连续超过2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80%和津贴补贴的80%;连续超过3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70%和津贴补贴的70%;连续超过6个月的只发基本工资的60%;病假累计超过15天不参加县先进评选,累计超过20天不参加本院先进评选。

2.事假:期间发基本工资的70%和津贴补贴的70%,累计1个月以后只发基本工资的70%,扣除所有津贴及补助部分。

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参加县先进评选,累计超过15天不参加本院先进评选。

3.婚假:法定婚假3天,期间按天数扣除绩效工资和保健津贴。

4.产假:产假5个月,剖宫产者增加15天,并给予男方陪产假7天;期间按天数扣除绩效工资和保健津贴;其它情况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假7天,公婆、岳父母丧假3天,期间按天数扣除绩效工资和保健津贴。

如需延长,经批准后延长假期可按事假处理。

7.哺乳假:婴儿不满周岁者,上、下午各半小时。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

三、病假申请1. 职工因病需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 科室负责人对病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病假条件,则签字同意后报送人事部门。

3. 人事部门对病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病假证明无误后,报院长审批。

四、病假期限及待遇1. 病假期限分为短期病假(3天以内)和长期病假(3天以上)。

2. 短期病假:职工因病需休息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病假待遇:(1)病假期间,工资照发;(2)病假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3. 长期病假:职工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按以下规定享受病假待遇:(1)病假期间,工资照发;(2)病假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变;(3)病假期间,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间,可享受带薪休假。

五、病假销假1. 职工病假结束后,应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销假申请。

2. 科室负责人对销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康复证明无误后,签字同意。

3. 职工销假后,应恢复正常工作。

六、病假管理1. 人事部门负责病假申请的审核、审批和销假手续的办理。

2. 科室负责人负责病假申请的初步审核和销假手续的审核。

3. 职工应按规定及时申请病假,不得隐瞒病情或虚报病假。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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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审批程序:
1、院长、书记请假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副院长、副书记请假报请院长、书记批准。

3、行政科室负责人请假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4、职工请假按管理权限及请假长短分别报科主任、院领导批准。

二、医院职工除法定假日(按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三八”妇女节)及双休假日外,只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办请假手续自行脱岗或已办理手续超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职工请探亲假条件:凡在医院工作的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

四、探亲假期: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H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以下情况不享受探亲假:
1、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两地分居,如一方已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学徒、见习生未转正期间以及新调人医院工资不满一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5、职工在结婚的当年,虽与配偶分居两地,但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职工离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均应从下个年度开始享受。

6、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以探望一次父母,系指职工本人的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7、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和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退休、退职人员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

六、关于探亲的其它规定:
1、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抚养人自幼抚养长大,现在又
与抚养人保持联系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抚养人。

2、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规定探亲年限内未去探望父母的,经领导批准,可以报销一次其父母一人到单位探亲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本年限探亲假。

3、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规定探亲年限内,不去探望自己的父母,经单位批准,可以探望岳父母、公婆,路费按规定报销。

4、职工父母的居住地点不固定,其探亲地点、路程假、路费,应以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准。

5、职工应按规定的探亲年限休假,未经医院批准的,一律不准提前或推迟休假。

6、夫妻分居两地,为不影响双方的工作,夫妻探亲假应来年轮休,如在本院工作的一方每年都请假去探望配偶,须由对方单位来函说明对方每年不能休假的原因。

七、产假:
1、依据学校规定职工正常产假158天(其中包括产检假8天)。

2、人工流产手术后,给假15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30天以内的产假。

3、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后和婴儿未满1周岁前,不值夜班。

4、婴儿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包括路程。

八、婚假3天:对实行晚婚者(男在25周岁,女在23周岁以上),另增晚婚假15天,结婚双方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另给路程假。

九、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3天,如死者生前居住在外地,本人赶往外地治丧时,可另给路程假,费用自理。

十、婚假、产假:婚假、产假由院办公室批准,如是护理人员,须报护理部备案。

十一、医院特殊行业(如放射科)等的休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职工赴外地探亲、学习、进修、办公、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回院时,应与本科联系请病、事假,未经批准的,应立即返院,否则超期按旷工对待。

请病假应有当地医院证明,病假期限以当地门诊治疗最多不超过两周为限。

十三、职工搬家,市内给假3天,算公假;市外另给路程假,由科主任批准。

十四、职工住房维修请假时,科主任可凭维修单位的证明准假,算公假,双职工应轮流。

十五、以下情况按旷工论处,如:病假当日不交诊断书的(急诊例外),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的;请假期满未按期归院或没有补假准假。

旷工1天扣7天工资。

旷工半天以上不发当月奖
金。

旷工半个月按自动离职给予除名。

十六、建立请销假制度,各类人员的请假情况,不仅要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同时也要记录在准假部门。

因此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要及时到准假部门消假。

十七、职工请病假、事假准假后,假条应交本科考勤员,以划考勤。

每月上报考勤表时,应将有关假条一并上报院办,登记并核算出勤率、在岗率。

对于所报假条不全的科室应及时补上。

否则直接影响本人出勤及科室考勤的评比。

十八、凡外出会诊、手术、技术咨询、讲学、安装设备等医务人员,必须经分管副院长或值班院长批准,在医教科登记后方可离院,外出人员一律实行非有偿服务。

十九、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时,经保健医生出具诊断书,科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院办备案,方可请假休息。

凡受聘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
1、职工请病事假每天扣发当日岗位津贴及工资。

2、病假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原工资照发,并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

3、病假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
30年的职工,病假期间照发工资。

但扣除全部岗位津贴
二十、职工请事假,须提前申请,以便科室安排工作。

一天以内由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科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二十一、职工每月事假超过3天,病假超过5天,不发当月奖金;新分配、调人调出职工,当月不发奖金;外出学习,进修三个月以上不发奖金;探亲假、婚假、丧假不发奖金;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请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学习、公休假或旅游者,凡超过16天(含16天)时,不得当月职务津贴。

二十二、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考勤请假制度,科主任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合理批假,全院每个科室的出勤率控制在95%以上。

二十三、我院由于享有学校寒暑假待遇,所以不再享有年公休假之说。

遇特殊时期的请假制度一律按学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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