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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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为了规范医院职工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二、请假类型及期限(一)事假1. 事假是指职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上班,需要临时请假的情况。

2. 事假最长不超过3天,职工应在请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3. 事假期间,职工不享受工资待遇。

(二)病假1. 病假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受伤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

2. 病假最长不超过15天,职工应在病假期间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3. 病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三)婚假1. 婚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的情况。

2. 婚假最长为3天,职工应在婚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明。

3. 婚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四)丧假1. 丧假是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情况。

2. 丧假最长为3天,职工应在丧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死亡证明。

3. 丧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五)产假1.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的情况。

2. 产假最长为98天,职工应在产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生育证明。

3. 产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六)哺乳假1.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需要临时请假的情况。

2. 哺乳假最长不超过1年,职工应在哺乳假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生育证明。

3. 哺乳假期间,职工可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三、请假程序1. 职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和期限。

2. 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请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职工在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医院联系。

四、销假程序1. 职工在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办理销假手续。

2. 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销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医院劳动纪律、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医院劳动纪律、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医院劳动纪律、考勤与请销假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劳动纪律管理,确保医院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临时工等。

第三条医院劳动纪律、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协助执行。

二、劳动纪律第四条医院全体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医院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因病、事、婚、产假等原因需离岗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医院职工在工作中应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医院职工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医院内部信息。

第八条医院职工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医院职工应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三、考勤管理第十条医院实行考勤制度,职工应按照要求进行考勤,考勤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考勤方式包括指纹考勤、刷卡考勤、手机考勤等,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勤方式。

第十二条考勤数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汇总,用于工资核算、绩效考核等。

第十三条职工请假、加班等情况,需填写相应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请销假制度第十四条职工因病、事、婚、产假等原因需离岗的,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审批表。

第十五条请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请假期间,职工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关注医院通知。

第十六条职工请假返回后,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考勤系统中进行销假。

第十七条职工如需延长请假时间,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对违反劳动纪律、考勤管理的职工,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分。

医院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假及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运营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

三、请假及销假流程1. 请假申请(1)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需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请假申请应包括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期间工作安排等。

2. 请假审批(1)科室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请假时间超过一周或涉及重要工作任务的,由科室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3. 请假批准(1)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请假申请,由科室负责人通知员工。

(2)请假批准后,员工应按时参加请假手续办理。

4. 销假手续(1)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销假手续包括填写销假申请、提交请假期间的考勤记录等。

5. 特殊情况处理(1)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销假的,员工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假手续。

(2)请假期间,因病情变化需延长休假的,员工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四、销假管理1. 销假审核(1)科室负责人对员工提交的销假申请进行审核,确保销假手续齐全、真实。

(2)对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员工请假期间工作不受影响。

2. 销假登记(1)科室负责人将销假申请及请假期间的考勤记录登记在册。

(2)销假登记作为员工请假及销假的凭证。

3. 销假通报(1)科室负责人每月对销假情况进行汇总,向分管领导汇报。

(2)分管领导对销假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销假手续规范、真实。

五、奖惩措施1. 严格执行销假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 违反销假制度的员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请销假程序,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第四条员工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等。

第五条病假: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件,可享受年休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条件,可享受相应假期。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护理假:员工有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重或需护理,可申请护理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请假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拒绝批准。

第三章请销假手续及时间要求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详细填写请假原因、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一)病假: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请假时间要求:(一)病假:病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事假期间,员工应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销假手续及要求第十四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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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doc为了规范医院职工的请假和销假行为,保证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分类1. 事假: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上班,需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的事假。

2. 病假:因患病或受伤,无法正常上班,需提供病假条的事假。

3. 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的带薪假期。

4. 产假:职工女性因生育,可享受的带薪假期。

5.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的带薪假期。

6. 产检假:职工女性因孕期产检,可享受的带薪假期。

7. 哺乳假:职工女性在哺乳期内,可享受的带薪假期。

8. 护理假:职工直系亲属生病,需职工进行护理,可享受的带薪假期。

9. 公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二、请假程序1. 职工需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类型、请假时间、请假原因等。

2. 事假、病假、产检假、哺乳假、护理假等,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病历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3. 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死亡证明等。

4. 公休假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执行。

三、请假审批1. 事假、病假、产检假、哺乳假、护理假等,由职工所在科室主任审批。

2. 婚假、丧假等,由职工所在科室主任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

3. 公休假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执行,无需审批。

四、销假程序1. 职工需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2. 职工需在假期结束后,及时填写销假报告,报人事部门备案。

3. 职工需在假期结束后,及时归还相关证明材料。

五、违反请假销假制度的处理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请假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请假时间的,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给予相应的处罚。

3. 请假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旅游、参加聚会等与请假无关活动的,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给予相应的处罚。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员工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编员工。

第三条员工请销假应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请假权利,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第四条员工请销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二章请假类型和审批程序第五条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六条病假:员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时间根据病情和医院建议确定。

病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的,需报人事科审批。

第七条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事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需报人事科审批。

第八条年休假: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员工工龄和医院规定确定。

年休假需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九条婚假、产假、丧假: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丧假,具体天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确定。

婚假、产假、丧假需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章请假审批和备案第十条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时间等,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间,科室负责人应安排人员代班,确保医院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期间,人事科应做好请假员工的备案工作,及时更新员工出勤记录。

第四章销假第十三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在返回工作岗位的第一天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销假需填写销假条,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十五条员工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纪律和处罚第十六条员工请销假应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岗。

医院请假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假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请假销假行为,确保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三、请假类型及审批程序1. 请假类型:职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2. 请假审批程序:(1)职工因私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审批单》。

(2)职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按上述程序申请。

(3)职工请假超过三天或特殊情况,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职工请假期间,如需延长假期,应在假期到期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续假审批单》。

四、销假手续1. 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在上班第一天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 职工销假时,需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

3. 职工在休假期间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需注明休假时间。

五、请假待遇1. 职工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2. 职工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 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 职工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2. 职工隐瞒病情,冒充病假,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 职工不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请假流程:
1. 员工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及联系方式,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2. 上级审核后,根据情况批准或调整请假时间,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将经批准的《请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电话告知上级,并在事后补交请假手续。

请假类型与要求:
1. 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 事假:应尽量提前计划,避免影响工作安排。

3. 婚假、产假等特殊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销假流程:
1. 员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岗位并向上级报到。

2. 上级确认员工到岗情况,并在《请假申请表》上注明销假日期。

3. 员工将销假确认后的《请假申请表》交回人力资源部门。

二、考勤制度
考勤方式:
1. 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记录员工上下班时间。

2. 对于无法使用电子考勤系统的特殊情况,需手工签到并由上级确认。

考勤规定:
1. 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

2. 迟到或早退需提前告知上级,并说明原因。

3. 无故缺勤视为旷工,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异常处理:
1. 如遇设备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考勤异常,员工应及时报告上级并登记备案。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奖惩机制:
1. 连续三个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记录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2. 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罚或其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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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一」第一条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

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1、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2、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60%的工资。

3、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1、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2、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3、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4、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5、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二级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6、假期在1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7、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二」为加强医院规范化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职工日常管理,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出差等,应将去向告知院办公室。

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批准权限办理审批;续假的在销假前应办理相关手续。

三天以内,医院职工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各部门主任或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

所有医院职工请假离开主城区至外地前须报人事科备案。

二、假期类别在职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单位集体组织的社会活动,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1、医院职工需持公立国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请假,经科室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息。

确实因急诊时,需电话口头请假者,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及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婚假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

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2、婚假应在婚后半年内休完。

(四)产假1、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

2、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五)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六)哺乳假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

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八)年休假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医院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分别享受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

职工年休假须报医院人事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自己不休视为放弃。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新招聘职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事假医院职工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电话申请领导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三、销假1、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人事科备查。

医院职工请假结束后,并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到人事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

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4、医院职工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相关书面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人事科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科室保管,作销假时用。

四、其他1、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4、请假人在请假期间随时保证电话通讯畅通。

5、对未经批准、无故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超假、未及时报备、返回不销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同时与绩效挂钩。

6、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科室医院职工的休假时间,每年年初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医院办公室备案,以便统筹协调。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三」为强化劳动纪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1、实行点名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时间点名,一线科室有特殊情况10分钟内补签,上班后半小时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

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须每天保持两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体情况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准超过15天(夜班按半天计),后勤人员不超过8天。

3、实行考勤奖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计(夜班按0.5元计);每超休一天按2元罚。

以点名册为准。

4、按照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或提前销假必须有分管院长签字,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保存。

卫生院职工请销假制度「篇四」第一条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

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1、正常分娩假期90天,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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