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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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医院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日常休假

1、白班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在出勤满26天的前提下,可以正常休假4天。休假前需报院长批准,办公室登记。

2、轮班工作人员按轮休制进行休息。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节日。具体休法:(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月一1天、元旦1天、春节3天)。春节留守值班人员每人发放人民币200元。每人每个假日均应在本月内轮流休完,不得攒在一起休。没法轮休的人员,按本人日工资金额乘天数补给工资。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五条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2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院长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2、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二级医院诊断证明并经院长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40%的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3、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3天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4、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2天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5、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2、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有二级医院诊断证明,方视为病假;

3、员工请假需向院长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4、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院长审核或审批。

5、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6、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办公室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七条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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