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休假制度
医护人员休假考勤制度

医护人员休假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护人员的休假与考勤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规定,订立本休假考勤制度。
第二章休假制度第一节年休假1.医院为全职医护人员供应年度带薪休假。
2.全职医护人员在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假期限为10个工作日。
3.医护人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将依照正常工资发放。
4.医护人员需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提出休假申请,请假期间必需保证工作职责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病假1.医护人员如有患病需请假的情况,供应病假说明和医生出具的证明。
2.普通病假不得超出15个工作日,如需连续请假,必需供应医院认可的延期证明。
3.医护人员在连续工作满3个月后,可享受带薪病假。
病假时长为工作日的60%,工资照常发放。
4.医护人员连续患病超出6个月的,医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与医护人员协商处理。
第三节事假1.医护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
2.事假包含但不限于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
请假期限依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医护人员在请事假期间,工资将依照请假时长的70%发放。
第四节调休1.医护人员加班工作满3个小时可以积累1个小时的调休时间。
2.医护人员调休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3.调休时间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调休时间将自动作为加班时间计算并支出相应加班费。
第三章考勤制度第一节考勤方式1.医护人员需通过指定的电子刷卡系统进行签到和签退,确保工时记录的准确性。
2.考勤记录将与工资计算系统相连接,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
第二节考勤纪律1.医护人员必需按规定时间到岗上班,迟到、早退或旷工将影响考勤记录和相应的工资支出。
2.医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休,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
3.迟到时间超出30分钟的,将扣除半天工资;迟到时间超出1小时的,将扣除一天工资。
4.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的,将扣除半天工资;早退时间超出1小时的,将扣除一天工资。
医院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正式事业编在岗职工,包括在编、派遣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等。
第二章年休假享受条件第三条职工在医院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三章年休假安排与执行第五条年休假天数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第六条职工年休假应当在工作满一年的下一个年度内安排,具体休假时间由职工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职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年休假时间的,应当提前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协商,并经医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章年休假不享受条件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五)当年产假90天的;(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如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五章年休假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本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年休假计划的申报、计划的执行跟踪、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工年休假的审核审批以及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职工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医务人员休假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休假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内医务人员的休假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福利,本制度订立如下:1. 休假类别1.1 年休假:指员工每年享受的带薪休假,用于个人休息、娱乐和自我充电。
1.2 事假:指员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需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按规定申请。
1.3 病假:指员工因疾病需要请假,需供应相关医疗证明。
1.4 婚假:指员工结婚时享受的带薪休假。
1.5 产假:指女性员工生育后享受的带薪休假。
1.6 陪产假:指员工的配偶生育时,可申请的带薪陪产休假。
1.7 丧假:指员工因家庭成员去世需要请假,按规定申请。
2. 休假申请与批准2.1 员工休假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休假的具体时间、类别和原因。
2.2 上级主管对员工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是否批准。
2.3 年休假需提前申请,并依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医院的工作布置进行协商确定具体休假时间。
2.4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和丧假的申请需提前1个工作日或事先预约,并填写相应的假期申请表。
2.5 医院管理层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休假申请进行调整和布置,但需提前通知员工并征得员工的同意。
3. 员工休假的限制3.1 年休假不得超出员工已累积的年休假天数,且一次性使用不得超出15天。
3.2 事假总计不得超出员工年度工作时间的5%,每次事假不得超出3天。
3.3 病假需供应医院指定的医疗证明,具体休假天数依据医生的建议和员工的实际病情确定。
3.4 婚假的具体天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5 产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天数视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医院的政策而定。
3.6 陪产假的具体天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7 丧假的具体天数依据员工与去世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和实际情况而定。
4. 加班与补休4.1 员工如需加班,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4.2 加班需与补休相结合,员工在经过与上级主管协商后,可选择在后续合理的时间内补休。
医务人员休假及调休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休假及调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布置医务人员的休假和调休,保障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休假及调休的管理原则包含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自己乐意自己乐意和合理合理。
第二章休假管理第四条休假的种类1. 年休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天数由医院依据员工工龄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告知。
2. 病假医务人员有疾病需要休息的情况下,可以请病假,病假期间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事假医务人员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
事假需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需要供应合理的请假事由,并经过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休假的申请与批准1. 员工休假申请医务人员在计划休假前需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休假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含休假起止日期、休假类型、请假事由等。
2. 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收到员工的休假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批准休假申请,应提前与员工协商解决。
3. 跨科室休假申请如医务人员的休假申请涉及跨科室的,需由所在科室负责人与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协商,并获得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的批准。
第六条休假的增补说明1. 工作日休假医务人员在工作日需要休假的,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供应充分的请假事由。
科室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情况予以批准,并布置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替岗工作。
2. 节假日休假医务人员在法定节假日需要休假的,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
在同期内申请休假的医务人员,应依据工作计划和申请先后次序进行布置,并尽量满足员工的休假需求。
第三章调休管理第七条调休的原因1. 加班调休医务人员因服务繁忙而产生的加班,可以申请调休。
调休的具体布置由所在科室负责人依据工作情况进行布置,并确保调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医护人员休假与轮休制度与管理

医护人员休假与轮休制度与管理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护人员的休假和轮休制度,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身心健康。
适用范围为本医院内的全部医护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二、休假类型与申请1.年假:医护人员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年假。
依据实际工作年限,年假的天数逐年递增,具体如下:–1年工作经验:10天年假;–2—5年工作经验:15天年假;–6—10年工作经验:20天年假;–10年以上工作经验:25天年假。
2.病假:医护人员如遇突发疾病或意外损害,可享受病假。
病假的具体天数依据依据疾病或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医院卫生部门或相关医生推断后确认。
3.事假:医护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如家庭不行抗力事件),可享受事假。
事假的天数依据具体情况由管理部门酌情批准。
4.婚假:医护人员如结婚,可享受婚假。
婚假为3天。
5.丧假:医护人员如遇家庭丧事,可享受丧假。
丧假的具体天数依据家庭关系和情况,由管理部门酌情批准。
6.其他特殊假期:医护人员如需要其他特殊假期(如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可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天数由管理部门酌情批准。
7.休假申请:医护人员必需提前与所在科室、护理部或管理部门提出休假申请。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注明休假类型、起止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议,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
三、轮休制度1.轮休类型:为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医院实行轮休制度。
轮休包含周休和节假日轮休。
2.周休:依据工作情况和排班布置,医护人员每周轮流休息一天,具体布置由科室或护理部负责订立并与医护人员协商确定。
3.节假日轮休:节假日轮休是指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据工作需要,将医护人员分批轮流休假,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轮休布置提前一周由管理部门与科室或护理部协商确定。
四、休假与轮休管理1.考勤记录:医护人员请假后,应在请假期间向所在科室或护理部报备。
医务人员休假与调休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休假与调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务人员的休假与调休,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休假与调休应当依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医务人员休假与调休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休假管理第五条医务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依据医务人员的工作年限进行规定,详情见下表:工作年限年休假天数1年以下5天1—5年10天6—10年15天10年以上20天医务人员年休假的使用应提前向所在科室或部门递交申请,需要请假的天数必需在批准的范围之内,并提前至少7天通知科室或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医务人员的年休假可以申请累计使用,但累计使用的天数不得超出2年的年休假天数,超出的部分将自动作废。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的,可以申请取消年休假,并供应相关医疗证明或事故证明。
第九条医务人员如需在调休前享受年休假,应提前向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待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调休。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如遇紧要医疗任务、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及时调整休假计划,应当向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第三章调休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加班时,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加班调休的比例原则上为1:1,即每加班1小时,可获得1小时的调休。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如需调休,应提前向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休。
医院将依据医院的业务情况和医务人员的意愿,合理布置调休时间,确保医务人员的休息权益。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调休的具体布置应在科室或部门内进行,需统一报备医院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调休应遵守科室或部门的工作布置,不能影响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工作秩序。
医院休假与年假管理制度

医院休假与年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统一和规范医院职工的休假和年假管理,提高职工的假期利用率,促进职工身心健康,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职工,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休假的定义休假是指医院职工在合法情况下享受的非工作时间,包含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四条年假的定义年假是指医院职工依据工龄和工作年限享受的带薪休假,用于休息调养身心、调整工作状态。
第二章休假管理第五条法定假期1.医院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包含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
2.休假期间,医院部分科室及相关职位需依照工作需要布置人员轮班值班,确保医院正常运转。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1.医院职工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依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确定。
2.医院将每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列入职工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休假的使用规定和期限。
第七条其他休假除法定假期和带薪年休假外,医院职工还享有其他休假,包含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
1. 婚假:医院职工享受结婚的休假时间为7天。
2. 丧假:医院职工享受直系亲属或配偶的丧假时间为3—7天,视具体情况而定。
3. 产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医院职工享有产假。
4. 病假:医院职工因疾病需要休假的,依照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享受病假。
5. 事假:医院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假的,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失事假申请,具体休假天数由医院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休假申请和批准1.医院职工需要休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休假申请,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注明休假的原因、时间和期限。
2.所在部门应依据工作需要和医院休假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休假申请,并及时批准或拒绝。
3.若休假期间需要有关配套的工作布置,所在部门需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九条休假的弥补和布置1.依据相关规定,医院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或津贴弥补。
县人民医院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请休假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医院实行统一的请休假制度,各类休假均需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请休假种类第四条医院工作人员的请休假种类包括:(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二)年休假:根据国家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三)事假:因家庭、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可申请事假。
(四)病假: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可申请病假。
(五)产假:女员工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六)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七)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
第三章请休假程序第五条请休假程序:(一)员工提出休假申请,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时间及联系方式。
(二)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将请假信息录入医院管理系统。
(四)请假期间,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处理医院事务。
第四章请休假时间及待遇第六条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员工享有带薪休假。
第七条事假、病假等休假,员工需根据实际情况,按医院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八条请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规定执行。
第五章请休假管理第九条医院建立健全请休假管理制度,加强对请休假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员工请假申请,确保请假原因合理,时间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请休假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期间,如遇医院紧急情况,需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请休假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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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休假制度及待遇的规定
一、休假类别
1、婚假:婚假三天。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属晚婚,
可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由妇产科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难产或剖宫产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职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产假30天。
(4)一胎生育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产假15天。
3、节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或引产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
丧假为3天。外省酌情给予路程假l一3天。
6、病假:职工因病就医需病休的人员,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7、事假:除病、婚、产、节育、丧假外,因私事必须请假的为事假,全年
累计不得超过l5天。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8、年休假: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计工龄为参加工作之日
算起)。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 年内三个月连续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当年已休假,
但之后未完成工作量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
(六) 请事假、探亲假等各类假的人员,其请假天数从享受休假天数
内减除,剩余时间一次性休完。
(七) 如当年已休假,之后出现的上述情况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 享受带薪休假后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亲假
(九) 当年休产假五个月以上者不享受该年度带薪休假;
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
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必须在1
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要求休假的职工,提
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
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
正常工作。因我院为财政差额补贴单位,因此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
数不作经济补偿。
9、探亲假:
(1)工龄满一年者。
2
(2)探望配偶:配偶在省外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工作者,每年给予
探亲假一次,1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者,每
年给假一次,10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者,
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5)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探亲假与年休假结合,应在享受探
亲假的基础上加年休假时间。
二、请假流程:
1、职工提出书面申请。
2、职工请一天假,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
3、职工请三天以内的假,分管院长批准。
4、职工请三天以上的假,院长批准。
5、请假至假期结束,均需到办公室备案。
6、本流程适用于除病假、产假外所有请假事宜。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工资待遇:
1、事假:扣取日工资总额×天数。
2、病假:
(1)住院期间工资照发;
(2)出院后病休在三个月以内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50%×天数;
(3)出院后病休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70%×天数。
3、节育假:上环、流产、引产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l0%×天数。属晚婚
晚育第一次流产、上环、引产者病休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4、员工在婚、产、节育、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注: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结余津贴补贴+护龄津贴+
护理10%津贴)÷24天。
四、处罚规定:
1、员工出现以下情况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未经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长同意而逾期不归者;
(3)科主任、护士长擅自批假未报院主管领导批准者;
员工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所在科室领导应敦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日
者,在全院通报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2、凡经查明请假人员所申请与事实不符时,视情节轻重按所请假天数给
予日工资的二倍或三倍进行处罚(即:罚金=天数×日工资的2—3倍)。
3、员工的福利待遇,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余均按实际工作时间
计算。
4、员工休假必须先办理休假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擅自休假的理由,
自行休假后再事后补假的,所休假天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办公室。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一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