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假管理制度
2024年卫生院请假制度

五、加强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局长离广出差、休假,事前应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和分管书记、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一并报告。
卫生院请假制度3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二)凡请假1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并到办公室登记方能休假,假满后向准假人销假或续假。不办请假手续或不续假的按旷工论处,不销假按请假对待,不到办公室登记者按旷工论处。
医院请假制度_医院请假制度范文

医院请假制度_医院请假制度范文医院请假制度篇11、任何人不得无故请假。
2、请假必须到院办公室填写请假条,交上级主管批准后交财务处备案。
3、请假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条,以便院部安排人员替班,或自己安排人员调班。
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除扣除请假当天工资外,额外扣除2天工资,在院部公示栏公布。
5、当班人员外出必须填写外出登记表,如查出不在岗,而且没有登记者,扣除当天工资。
6、指定登记地点和请假地点是院办公室。
7、部门领导包括院长外出也必须到院办公室进行登记。
8、员工请假由上级部门领导批准,但是上级领导必须做好替班安排工作,如有问题向院长请示。
9、部门领导请假由院长批准,院长不在必须电话告知,院长必须安排好替班工作。
医院请假制度篇2一、请假种类和时间(一)探亲假:根据《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其假期规定如下: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二)婚假: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请丧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1)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请销假程序,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第四条员工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等。
第五条病假: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件,可享受年休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条件,可享受相应假期。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护理假:员工有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重或需护理,可申请护理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请假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拒绝批准。
第三章请销假手续及时间要求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详细填写请假原因、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一)病假: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请假时间要求:(一)病假:病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事假期间,员工应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销假手续及要求第十四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医院员工请假制度_医院员工请假制度办法

医院员工请假制度_医院员工请假制度办法医院员工请假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院的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正式职工、聘用合同工和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考勤第三条医院考勤管理由科室、院办、人事科和财务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科主任或科室指定的考勤员承担。
第四条科室考勤(一)科室考勤员必须如实考勤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出勤天数,于次月5日前将本科室考勤统计表上交人事科,人事科审核并建立台帐后,把各科上报的考勤结果交财务部。
(二)对上班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考勤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报人事科。
(三)考勤不实,视为考勤人员工作失职。
第五条请各类假期必须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六条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为带薪假日。
第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况视为旷工:(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的;(二)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科室在考勤统计表上报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章请假第九条假期种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放射假等。
具体假期规定及请假待遇按《萧山区中医院职工假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请假规定:(一)职工请假:本人申请,5天以内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5天以上报职能科室审批(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人员到医务科、护理人员到护理部、其他各类人员到院办公室审批)。
(二)病假证明开具:3天内临床常见普通病种的职工病假证明由防保科医师开具;超过3天的职工病假证明必须由医院职工保健委员会成员开具;超过1个月由防保科审核。
(三)中层干部请假须经院领导批准。
若要离开萧山区的,应向院领导说明。
(3天以内向所属职能科室和分管院长说明,3天以上向院长说明)(四)科主任及三级医师离开萧山区3天以上必须指定委托人,并报院部批准。
一般同科室的科主任与三级医师不同时请假外出。
护理人员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护理人员病假管理,保障护理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护理人员。
三、病假申请1. 护理人员因患病需请假,应提前向科室护士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及联系方式。
2. 科室护士长应在接到请假申请后,对请假原因进行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报至护理部。
3. 护理部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病假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病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四、病假证明1. 护理人员请假期间,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证明需包含以下内容:(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就诊科室等信息;(2)疾病名称、诊断依据、治疗建议等信息;(3)请假时间及请假天数。
2. 病假证明应由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五、病假期限1. 护理人员病假期限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2. 护理人员病假期限自请假之日起计算,请假期间病假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医院相关政策执行。
六、病假期间待遇1. 护理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 护理人员病假期间,如需住院治疗,可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七、病假调休1. 护理人员病假期间,如需调休,应提前向科室护士长提出申请,经护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休。
2. 病假调休期间,护理人员需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八、病假管理1. 护理人员请假期间,科室护士长负责对请假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2. 护理部定期对病假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3. 护理人员病假期间,如出现伪造病假证明、虚报病情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护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实习生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实习生管理,保障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实习的所有实习生。
第三条实习生请假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第四条实习生请假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如家庭、婚丧嫁娶等。
(二)病假:因疾病需要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三)事假(教学):因教学需要请假,如学校安排的课程、实习等。
(四)事假(科研):因科研需要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特殊情况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第三章请假流程第五条实习生请假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实习生向所在科室护士长提出请假申请,填写《实习生请假申请表》。
(二)护士长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实习生请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护士长将《实习生请假申请表》报送护理部。
(四)护理部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实习生请假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五)实习生凭《实习生请假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请假时间及待遇第六条实习生请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事假:一般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病假:根据病情及医生建议确定请假时间。
(三)事假(教学):根据教学安排确定请假时间。
(四)事假(科研):根据科研项目进度确定请假时间。
(五)其他特殊情况请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请假时间。
第七条实习生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事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
(二)病假:按国家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三)事假(教学)、事假(科研):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
(四)其他特殊情况请假: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实习生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按时报到或未请假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后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伪造、篡改请假证明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住院医师请假制度(通用篇)

住院医师请假制度(通用篇)一、请假范围住院医师请假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住院医师。
二、请假类型住院医师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产前检查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工伤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休假疗养等。
三、请假程序1. 事假、病假、年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产前检查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工伤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休假疗养等请假,住院医师应提前向所在科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填写《住院医师请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请假时长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科室主任审批;请假时长在3天以上至15天(含15天)的,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请假时长在15天以上的,需报院长审批。
3. 请假期间,住院医师应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医院联系。
4. 住院医师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病假条,婚假需提供结婚证等)。
四、请假待遇1. 事假、病假、年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产前检查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工伤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休假疗养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住院医师可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2. 请假期间,住院医师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按国家规定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请假管理1. 住院医师应遵守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 住院医师请假期间,所在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3.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住院医师请假情况进行统计、备案和管理。
4. 各科室主任应加强对住院医师请假的管理,确保科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其他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名称:发布日期:年月日。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员工病假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三、病假申请1.员工因患病或受伤需要请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医疗证明。
2.病假申请应包括请假时间、请假原因、预计恢复工作时间等内容。
3.员工病假申请应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四、病假审批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科室负责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医疗证明,以核实病假的真实性。
3.如科室负责人对病假申请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咨询,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核实病假情况。
五、病假期间管理1.员工在病假期间,应遵守医院相关规定,保持与科室负责人的联系,及时报告病情变化。
2.员工病假期间,科室负责人应关心员工病情,及时了解员工恢复情况。
3.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六、病假结束1.员工病假结束后,应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交病假结束报告,并附上相关医疗证明。
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员工病假结束报告应包括实际病假时间、恢复工作情况等内容。
七、病假监督1.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员工病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病假管理制度的执行。
2.如发现员工病假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人力资源部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病假记录1.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员工病假记录档案,记录员工病假申请、审批、病假时间、恢复工作情况等内容。
2.病假记录档案应作为员工考核、晋升、奖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九、病假管理制度修订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十、病假管理制度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希望能够规范医院病假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
同时,我们也希望员工能够严格遵守病假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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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管理制度
篇一:医院请假制度
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和时间
(一)探亲假:根据《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
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其假期规定如
下: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二)婚假: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
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
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
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
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直系
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请丧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20X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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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
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4)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
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
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年休(工休假)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医院职工休工休假由科室根
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工休假当年享受,不能累加到次年享受。
1、休假对象:本院在岗职工。
2、假期标准: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
至20年者,休假10天,工作满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4年一
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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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病假: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交科室领导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
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急诊例外)。
(七)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
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
属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请假的手续及审批权限
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请假,必须本人(或亲属)写出申
请交科室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分管副院长审核后再报分管劳动
纪律的领导审批。假条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分管副院长。
篇二: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
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
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
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
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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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
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60%的工资。
3、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
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
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2、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
视为病假;
3、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
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
任审核或审批。
5、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二级科室主任等)
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6、假期在1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总经
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
7、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
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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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
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
处。
第七条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
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
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
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
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三级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院职工(在职在编、招聘制及返聘职
工)。
考勤管理
第三条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4小时,下
午3小时。
第四条各管理科室(班组)应实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据科室特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