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聚集高能级500强企业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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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2001年1月1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了成都市今后五年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加快构建西部战略高地进程,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适应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营造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环境。

投资是拉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

在自身积累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引导和调动一大批各类投资者到成都投资,对推动成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跨越式发展极其重要。

要做到这一点,取决于投资环境和市场机会。

必须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投资市场,为各类投资者营造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投资环境,营造成都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比较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改革投资体制,“确定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的投资体制。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减少对企业和社会投资的行政性审批。

对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建立以政策引导、信息发布等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从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服从大局,克服阻力,处理好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敢于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陈旧观念和体制障碍,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为促进成都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促进成都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建设数据强市,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产业支撑(一)提升信息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系统布局一批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对主要面向大数据应用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云数据中心等给予项目用地、市场拓展、投融资服务等支持,执行优惠电价和优惠带宽资费,并给予通信资费补贴。

(二)支持大数据平台化服务。

搭建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按照市场化机制优先开放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关注度和需求度较高的公共数据,推动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大数据共性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支持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搭建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提供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

对购买上述平台服务的企业,按照服务费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年的补贴。

(三)促进产业加速器发展。

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数据资源库和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对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进行采集、整合、清洗、加工,对外开放数据并提供数据服务,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聚合产业链企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3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1991.07.04【实施日期】1991.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991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认定、批准进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按国家科委颁布的文件执行。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市科委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审批及发证。

第四条关于进出口业务(一)高新技术企业可同市外贸各公司实行工贸、技贸结合,参与外贸经营。

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

根据业务需要,企业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产品出口创汇额,提取一定金额(人民币)设立奖励基金,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第五条关于金融信贷(一)市级各银行根据开发区需要,要优先保证后贷资金投入,支持开发区内企业的发展和建设。

对出口创汇的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二)市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审批开发区内企业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

(三)开发区内企业申请贷款,自有资金应有比例不足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放贷。

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建的,不受规定存足时间的限制。

(四)建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条件成熟时,经批准可成立风险投资公司。

第六条关于税收征管(一)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并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减按15%率征收所得税。

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 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

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 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

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高能级主体是指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产业带动效应明显,在产业链和产业生态中处于核心关键地位的经营主体。

为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紧紧围绕充分激发本市高能级主体活力动力,全方位增强高能级主体招引质效,全过程完善高能级主体培育体系,全场景打造高能级主体发展生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一、高能级主体适用范围规模型高能级主体。

主要指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规模等指标居于全球或国内前列,行业影响力大、国际化程度高的经营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全球500强企业或地区总部,国内500强企业或地区总部,本市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百强企业等。

创新型高能级主体。

主要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或细分赛道,R&D投入占比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本市创新型企业总部;承担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经营主体等。

服务型高能级主体。

主要指承担企业销售、研发、结算功能,或提供研发设计、贸易结算、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营收规模居于同行业前列的经营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规模型高能级主体研发、结算、销售中心;专业服务业相关领域头部企业;重点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贸易商等。

专项型高能级主体。

主要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从事关键核心部件配套供应,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行业前列的经营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本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等。

二、全方位增强高能级主体招引质效1.完善重点产业市区协同推进机制。

推动各区聚焦特色产业发力细分赛道,加快实施〃一把手工程〃和链长负责制,强化区域内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四链深度融合,错位招引各类高能级主体。

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关于服务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

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关于服务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

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关于服务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文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天府新区建设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力服务高新区建设天府新区创新发展高端示范区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重大产业项目登记落户服务机制。

主动介入,超前谋划,加强与招商引资等部门横向联动,抓紧抓实重大产业项目政策服务;突出重点,瞄准有投资意向的重大产业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全程跟踪服务,确保重大产业项目无障碍落户。

二、大力扶持优质企业上市。

建立上市企业信息资源库,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已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列入上市计划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进行跟踪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不规范及企业股权确认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向企业宣传与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供企业自主选择的操作办法。

三、积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天府新区高新片区设立企业总部的,允许其名称中含有“控股”、“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在提交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核准需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并注明“仅限XXX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字样。

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积极促进银行、保险公司、交易所等金融项目落户。

四、积极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或从事文化个体经营,促进文化主体多元发展;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实现公司化改造,允许在原有名称基础上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扶持发展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品牌创新,指导文化创意企业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五、积极支持园区经济发展。

对暂时无法进入园区经营的企业,可凭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并纳入园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经营项目未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但未被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符合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和产业布局的,允许开放经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成办函〔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4日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突破、率先发展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首位城市带头带动引领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成都市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率先取得突破,特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指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即页岩气、节能环保装备、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五大产业。

第二条本政策针对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未来重点突破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

第二章推进优势要素向五大产业聚集第三条支持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本市产业布局导向的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专业园区、集聚区及基地建设,加快完善布局规划和用地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对园区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其他专业化基地分别给予专项奖励;对在服务业集聚区内利用存量楼宇打造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专业楼宇、特色楼宇的楼宇业主和运营机构,给予招商运营补助。

第四条制定《成都市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及重点产品目录》,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产品研制,对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8%(不含8%)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主导制定并获批的符合目录导向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技术联盟标准,在现行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予以政策扶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予以政策扶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西区予以政策扶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5.30
•【字号】川办发[2001]45号
•【施行日期】200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予以政策扶持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川办发〔2001〕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西区)作为我省“一号工程”的重要载体,是省和成都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聚集区。

为吸引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发挥成都高新区西区发展高新技术的集聚效应,省政府决定对成都高新区西区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现通知如下:
一、在确定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引进外资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成都高新区西区作为重点予以支持。

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到成都高新区西区进行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成都高新区西区的快速发展。

二、省内其他市、州到成都高新区西区投资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制药项目的企业,其产值、销售收入由成都高新区西区按投资比例分别统计,年终成都高新区西区将应分解的企业产值、销售收入报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分解到有关市、州进行统计。

三、省内其他市、州到成都高新区西区投资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制药项目的企业,其税收按投资比例分享。

即: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企业各项税收统一由成都高新区西区税务机关征收,年终成都高新区西区将有关市、州应分享的税收上解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划转有关市、州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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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府发[2015]2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7【实施日期】2015.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对象加快发展。

(二)创新驱动与转型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培育对象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资源消耗型向集约发展型转变,进一步引导培育对象绿色生态发展;鼓励培育对象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走创新发展之路,使自主创新、集约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管理创新等成为驱动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主要力量。

(三)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一、二、三产业整体覆盖,突出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确定总量100户企业为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对象;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与新申报企业统筹动态调整,对排位靠后的培育对象实行末位淘汰。

二、培育目标到2017年,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2户,500-1000亿元企业6户,100-500亿元企业22户,50-100亿元企业30户。

三、培育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自愿申报并择优列入年度成都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内的企业。

四、政策措施(一)鼓励兼并重组,支持集团化发展。

鼓励培育对象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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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聚集高能级500强企业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的若干政策》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8月6日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聚集高能级500强企业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的
若干政策
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主导产业高能级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落户奖补。

对首次签约引进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经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根据其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按照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可达1亿元。

高管团队最高可获得前述奖补的50%;高端人才按《成都高新区实施“金熊猫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实行奖励。

第二条资金到位奖补。

对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项目,且其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超过20%的,根据注册资本实缴部分
按照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可达1亿元。

对增加注册资本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且其自变更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新增注册资本实缴超过20%的,根据新增注册资本实缴部分按照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可达1亿元。

第三条总部提升奖补。

对于企业总部提能升级,且其自变更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新增注册资本实缴超过20%的,根据新增注册资本实缴部分按照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可达5000万元。

第四条中介招商奖励。

对提供高能级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在国内及境外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独角兽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完成工商注册且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机构或组织,且项目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超过20%的,按其实缴金额的1%(金融类企业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其中,属于新入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可再奖励50万元。

第五条股权投资机构招商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入其投资的企业,且引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超过20%的,按其实缴金额的1%(金融类企业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其中,属于新入区世界500强企业或与新入区世界500强企业合资的,可再奖励50万元。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保证其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落户成都高新区,承诺在成都高新区实际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的企业,以及协助成都高新区引入项目的招商中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
业)。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获得奖补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名词解释
1.高能级500强企业:指世界500强、美国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落户成都高新区的企业。

2.招商中介:提供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的组织,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但不含项目投资方及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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