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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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车务段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车务段对管内专用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车务段负责对管内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有关行车、货物装载、消防安全及其作业人员相关安全进行监管。

第三条车务段安全监管工作由技术科、安全科、客货业务科、职教科及各接轨车站负责。

第二章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须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车务段监管,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应积极配合车务段的各类安全检查,对检查指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向车务段反馈。

第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根据运输安全协议的要求,配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车辆防溜、装卸防护设施。铁路专用线入口门栏上应装设防护信号:昼间为防护牌,夜间为防护灯。

第七条专用铁路技术设备状态不良或需临时施工时,

专用铁路产权企业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轨车站。

第八条专用铁路产权企业对其所属线路及相关行车设备进行大、中修施工前,须向接轨车站抄报施工方案,明确行车条件,并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铁路专用线施工前,须按《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轨车站要做好监控工作。

第九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每年应与接轨车站签订运输协议和运输安全协议。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和运输安全协议时,必须提供线路、信号、供电等技术设备的代维修协议。企业自备机车需在接轨车站运行时,还需提供《机车技术鉴定书》、司机驾驶证、成绩合格单。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专用铁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签订运输协议、运输安全协议、机车过轨协议、车辆交接协议(不具备维修资质的,还需提供代维修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签订代维修协议、运输协议、运输安全协议、爱车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一条铁路专用线与车站签订的运输协议和运输安全协议应明确责任和义务。违约时,根据违约程度收取相应违约金,直至停止取送车作业或停止铁路专用线使用。

第十二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要加强道口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道口的监护和管理由产权企业负责。道口看守(监护)人员必须经铁路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道口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应每季组织一次设备安全大检查,并开展半年、年度铁路运输安全自评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车务段。

第十四条专用铁路产权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车务段报送专用铁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线路纵断面图、作业站或装卸区平面图、信号布置图及自备机车、装卸机械情况)。

第三章车务段相关科室及车站职责

第十五条车务段相关科室及车站负责监督检查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行车安全、劳动安全、货物运输安全、路外安全、道口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管理等工作。

1.技术科负责与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签订运输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在运输生产、行车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向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公布事故报告电话;客货业务科负责与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签订运输有关协议,明确各自在货物运输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设备及作业方式变更时要及时修订运输协议、运输安全协议。

2.技术科、安全科、客货业务科及车站负责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货物运输实施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落实有关协议情况,纠正其违反有关安全协议的行为。参与铁路局安全监管办组织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

理工作。

3.职教科负责段对管内范围内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运输员进行铁路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等适应性培训。

第四章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检查制度第十六条车务段相关科室每季度检查一次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协议的执行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究违约责任,限时整改。并在《专用线(专用铁路)检查记录簿》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各接轨站严格按《百色车务段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对铁路专用线停留车辆防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兴义、郑屯、百色站在《岗位检查(指导)记录簿》上记录、其它车站在《站长日志》记录。

第十八条有关科室、车站检查发现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违反有关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通报;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抄送铁路局相关处室,并明确整改期限,追踪落实到位。需扣款时,下发《违约责任通知书》通知产权企业,并按规定扣款。

第五章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检查标准第十九条车务段相关科室、各相关车站按以下标准检查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1.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台帐。

2.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否建立设备管理制度、作业办法、作业标准、应急预案。

3.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物、设备是否侵限。

4.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否严格落实各种协议。

5.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6.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否与相关单位签订代维协议。

7.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否有迟报、瞒报铁路交通事故现象。

8.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安全隐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运输专用线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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