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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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名词解释

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名词解释

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名词解释随着全球创新速度的加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专利制度逐渐成为创新领域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在专利保护的同时,专利的强制许可也成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重要平衡机制。

本文将对专利的强制许可进行名词解释和详细剖析。

一、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什么?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强制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同意也不能拒绝。

它是一种保护公众利益、调整专利权与社会利益关系的手段,确保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社会并促进创新发展的机制。

二、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什么?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目的在于解决专利滥用和市场失灵的问题,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专利权人可能滥用专利权,限制市场竞争和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使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使用强制许可的方式可以限制权利人的行为,确保专利技术的利益最大化。

三、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专利的强制许可并非一味地剥夺专利权人的权利,而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界定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时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滥用:当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以限制市场竞争、歧视对手、垄断技术等方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时,可以考虑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2. 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当专利技术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且专利权人未进行合理利用时,可以考虑通过强制许可手段促进技术创新。

3. 紧急需求:当社会公众面临重大危机或迫切需求时,需要使用被专利技术解决问题,而专利权人无法提供和满足该需求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四、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限制和保护在进行专利的强制许可时,需要注意对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确保权利人的合理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也要对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期限进行限制,以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1. 过渡期:在引入强制许可制度时,通常会设立一个过渡期,以便专利权人适应新的制度并合理利用其专利技术。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当前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技术进步。

在中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当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确需使用项专利技术时,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一些专利技术对国家军事安全或国家核心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强制许可相关方使用该技术。

2.公共卫生危机:在疫情或其他公共卫生危机时,如果能够通过使用项专利技术有效应对危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针对新型病毒的疫苗或治疗方法专利技术,当面临大规模传染病流行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药企或研究机构生产和使用相关产品。

3.自然灾害应对:当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如果项专利技术可以有效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在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如果项建筑或救援技术对于灾民救援和灾区重建具有关键作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

4.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当一些领域的技术被广泛认为是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所必需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项专利技术在提高能源效率、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以促进社会进步。

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通过合理的努力尝试获得许可:在向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前,申请人应当以合理的商业方式尝试获得许可,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努力的相关证据。

2.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和补偿,强制许可机构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3.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当时无法与专利权人成功达成许可协议时,国家可以临时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但应遵循相应程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4.强制许可的合理期限:国家对于强制许可的期限应当进行合理的设置,不能超过技术发展的必要时间。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发明技术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

在没有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专利的强制行为,是要接受处罚的。

那么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下文我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1、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

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未能得到许可的。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3、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

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可以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是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是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是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家根据特定情况下的公共利益需要,对专利权人强制实施许可的一种措施。

国际上通常将实施强制许可作为专利保护制度中的一种例外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予以实施。

以下是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几种情况:
1.垄断行为:如果专利权人利用其专利权进行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扼杀了其他竞争者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这些垄断行为可能包括定价垄断、市场分割、独占供应等。

2.反垄断:实施强制许可可以作为反垄断政策中的一种手段,当专利权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反竞争的时候,国家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4.应急情况:在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退步等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无法满足相应事态的需求,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民众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5.国家政策需要:当其中一技术领域对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而专利权人拒绝授权给其他公司或机构开展相关研发和生产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促进相关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强制许可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私人权益之间平衡的重要措施,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给予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在使用实施强制许可作为一种专利保护措施时,应该严格掌握时机,确保公正、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它给予发明人或者创造者一项垄断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独家使用和经营其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的垄断权利也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了市场竞争,并阻碍了创新和发展。

为了平衡专利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引入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本文将就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论述。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滥用专利权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时;2.当面对紧急公共卫生问题或国家安全需求时;3.当发明或创作对于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标与意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和意义:促进市场竞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垄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许多创新是建立在现有的技术和专利基础上的,如果专利持有人不愿意授予许可,其他公司可能无法进入该市场,导致创新受阻。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可能导致市场失衡,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有多个供应商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价格合理竞争。

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某些发明或创作对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紧急公共卫生问题,如传染病爆发,可能需要大规模生产某种疫苗或药物来控制疫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专利许可,确保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满足公众需求。

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评估:政府将对专利权利的滥用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授权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这种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限制专利滥用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手段。

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TRIPS 协定》(WTO协定的一部分),该协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专利持有人授权其他人使用其技术。

这些情况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竞争政策、技术转让等。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可能削弱专利保护,从而降低企业对技术开发的投入。

而其他人则认为,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滥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普及,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强制许可制度。

例如,印度、南非、巴西和中国等国家曾在其国内专利法中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在美国,强制许可制度没有被广泛应用,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工具,例如,在抗癌药物短缺时,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帮助增加生产和供应。

总的来说,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有争议的制度,需要权衡利弊。

政府
需要谨慎地考虑何时适用该制度,并确保其实施不会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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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摘要]“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历经15年漫长艰辛的谈判,中国终于迈进了WTO的门槛,成为其会员。

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新阶段。

WTO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一整套系统的法律规定体系。

其中,《马拉哈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构成三大基本实体协定。

Trips协定是一部“条约附加”行的协定,即在吸收和确认已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细化和提高保护标准,进一步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规范。

郑成思先生曾说:“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世贸组织的三根支柱。

在这三根支柱中,知识产权的地位最重要,因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货物买卖,以及服务贸易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是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起保障作用的。

”①[关键词]权利限制、权利限制的限制、法定交叉许可、紧急状态、改进专利
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一节是谈判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部分,涉及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争议很大的问题,在WTO多哈部长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又成为争议激烈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应当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医治爱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

由于这些药物基本上是在发达国家生产的价格昂贵的专利药,穷国买不到或买不齐,以巴西为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
Trips协定允许各国在发生大众健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如允许本国企业仿制外国专利药。

美国则担心类似的特殊措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赢利。

该会议最终取得的进展是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在发生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采取突破药品专利保护措施。


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Trips协定“专利”的一节,主要针对的是对专利的“权利限制”。

这些条款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二是不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三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对于一般的权利限制,协议只作了原则的规定,但成员可以对专有权规定例外。

“例外”,主要就是“权利限制”(即强制许可)。

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强制许可条款,即在发展中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特定年限的独占的专利权,该期限经过后,权利人在获取补偿条件下必须将其专利许可当地工业使用。

这种规定要求授予专利之后的不长时间内(如三年),专利应当在当地实施。

如果专利不能或者没有及时开发,就成为强制许可的对象。

(一)协议规定了例外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即:③
(1)必须是为了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2)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
(3)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Trips协定明文规定的事由及其他事由
Trips协定第31条第2项明文规定的事由有下列几项:
(1)拒绝交易。

即“在此种使用之前,拟使用者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该争取未获成功,才允许此种使用。

”该规定实际上与反垄断有关,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权利人滥用其垄断地位,拒绝他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就是拒绝交易性质的滥用垄断地位。


为获得基于强制交易的强制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证明其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自愿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遭到拒绝或者未予答复。

(2)紧急状态和极端情势。

这就是“在成员处于国内紧急状态、其他紧急情势或者非商业公共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这些条件。

但是,在国内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紧急情势的情况下,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权利人。

”此种强制许可的事由是紧急状态或与此类似的原因,如与公共健康和营养相关的饿情势。

(3)反竞争行为。

强制许可可以为救济反竞争行为,成员不必适用(2)和(6)项规定的条件。

在此种情况下确定补偿时,应当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

“美国就按其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这种强制许可。

救济反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是Trips协定第8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的具体运用。

这种许可必须给予权利人补偿。

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可以在决定补偿数额中予以考虑,该规定允许降低补偿,甚至免费许可(如美国)。


(4)非商业公共使用。

这可以发生在政府机关为完成使命而使
用受保护的专利的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此种使用不是必须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以由私人享有,而且这类强制许可无须事先请求和通知。

(5)依赖型专利。

Trips协定第31条第(11)项规定:“如果此种使用是为了利用一项(‘第二专利'),而该专利不经侵犯其他专利(’第一专利')即无法使用,则应当适用下列附加条件:①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中的发明应当涉及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②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当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以交叉许可方式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③对第一专利授予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

”这是一种基于专利的依赖性而授予的强制许可。

在这类强制许可中,第二专利必须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

这种专利实际上是一种“改进专利”,在有些国家,改进专利对电子类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改进专利获取原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取决于两者之间的经济和技术价值的价值对比。

该价值对比的标准取决于授予专利的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所涉及的专利所有人的规模和实力。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经济性的专利,在发达国家却未必如此。

(6)其他事由。

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强制许可事由是一种示例性规定,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还可以规定其他的强制许可事由。

如:公共利益事由;环境保护事由;没有实施或实施不充分;国家出口的需要。

(三)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郑成思称为“权利限制的限制”)

尽管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的事由规定得较灵活,但对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却规定得很具体,这就是:
(1)对强制许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须“个案处理”,不能把某一个强制许可证的授予经验,作为常规或通则普遍使用。

(2)在申请或批准强制许可证之前,都应当参考伯尔尼公约附件中关于版权强制许可证的规定。

因为,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上把伯尔尼公约中的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借用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来了,只是增加了“国家紧急状态”及“其他特别紧急情况”。

(3)如果有关专利涉及半导体技术,则颁发强制许可证的限制就更多。

(4)一切强制许可证,都只能是“非专有”的、“非独占”的。

这就是说,在政府强制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专利的内容之后,该专利人本人仍有权自己使用,或通过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

(5)强制许可证一般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或企业的商誉一道转让。

(6)使用强制许可证制作出的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

(7)一旦导致强制许可的条件消失并且不会再发生,则应当停止使用(又称为“情势还原原则”)。

(8)对于强制性地许可“依赖型专利”的情况,应当受到更多限制,满足Trips协定第31条最后一项的条件。

(9)法定交叉许可证制度。

交叉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第一专利”
权人及“第二专利”权人双方(尤其是防止后者)不合理地阻止对方实施相关专利。

这一规定虽然与“强制许可”并收在一条中,但实质属于“法定许可”。

一般讲来,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由公众中不确定的人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只能由确定的人(第一或第二专利所有人之一)去利用。


(10)所有“非自愿许可”,都须支付使用费,不得无偿使用。

(11)凡作出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均须为权利人提供要求复审的机会,对于非自愿许可场合支付使用费的数额,也应提供复审的机会(司法复审和行政复审)。

二、我国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
《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
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
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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