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1)

合集下载

如何确认房屋居间的有效性

如何确认房屋居间的有效性

如何确认房屋居间的有效性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屋居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房屋居间,简单来说,就是房屋中介为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提供服务,促成交易的一种活动。

然而,要确保房屋居间的有效性并非易事,这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和确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居间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一份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合同双方的明确身份信息,包括居间方、委托方(买方或卖方);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比如居间方应提供的房源信息、协助看房、协助谈判等具体事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清晰地说明居间费用的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各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审查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条款是否清晰、明确,有无模糊不清或可能引起歧义的表述。

如果合同存在漏洞或者不明确的地方,可能会给后续的交易带来麻烦。

比如,对于居间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如果没有明确界定,可能会出现双方对于某些服务是否包含在居间服务内产生争议。

其次,居间方的资质和信誉也是确认房屋居间有效性的重要方面。

合法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我们可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行业监管部门的网站等途径,了解居间方的经营状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记录。

同时,了解居间方的市场信誉也很关键。

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咨询身边有过房屋交易经验的朋友、查看用户评价等方式,对居间方的口碑进行评估。

如果一个居间方在市场上存在较多的负面评价,如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服务态度恶劣等,那么与其合作就需要格外谨慎。

再者,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不可忽视的。

居间方有责任向委托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

这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产权状况、周边环境等。

在确认房屋居间的有效性时,我们应当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

比如,可以通过查看房屋产权证书、实地看房、向周边居民了解情况等方式,来验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

如果发现居间方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或者夸大的成分,那么就有理由怀疑居间的有效性。

收取居间佣金的法律规定(3篇)

收取居间佣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居间佣金,是指居间人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因提供中介服务而取得的报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服务在各个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居间佣金收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收取居间佣金的相关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居间佣金的法律性质1. 居间佣金属于服务报酬居间佣金是居间人因提供中介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属于服务报酬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交易成功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 居间佣金具有独立性居间佣金与居间人促成交易的行为具有独立性。

即居间人促成交易后,委托人支付的佣金与其促成交易的具体行为无关,而是对居间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认可。

三、居间佣金收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居间人促成交易成功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交易,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商业贿赂;(三)侵犯商业秘密;(四)垄断经营;(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居间佣金收取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1. 佣金数额约定不明在居间合同中,佣金数额约定不明容易引发纠纷。

居间的有效性和证据要求

居间的有效性和证据要求

居间的有效性和证据要求居间,是指第三方在交易中扮演调解、沟通、协调的角色,有助于解决相关方之间的争端和分歧。

居间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在商业、法律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探讨居间在交易中的有效性以及相应的证据要求。

一、居间交易的有效性居间交易的有效性在于它能够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化解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冲突。

以下是居间交易的几个主要优点和有效性的来源:1. 中立性:作为居间人,第三方应该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这种中立性有助于建立双方的信任,使得交易更加顺利进行。

2. 专业性:居间人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在交易中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他们可以帮助各方更全面地了解交易的细节和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3. 沟通协调:居间人负责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双方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准确传达。

他们可以解决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和矛盾,为交易提供更好的合作氛围。

4. 保密性:居间交易通常需要各方提供一些敏感信息,包括商业机密、财务状况等。

居间人应该严格保守这些信息,保证交易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二、居间交易的证据要求在居间交易中,为了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各方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

以下是居间交易中常见的证据要求:1. 居间协议:在居间交易中,各方应该签订居间协议,明确居间人的角色、职责、义务等。

这是居间交易的核心文件,各方应当保留原件,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方或法院。

2. 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

各方应当妥善保管并提供这些交易文件,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交易记录:除了交易文件外,各方还应当保留交易的相关记录,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这些记录能够为双方的交易意愿提供依据,并解决交易中的争议。

4. 证人证言:如有必要,各方可以邀请证人提供证言,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过程中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居间中的条款和约束力

居间中的条款和约束力

居间中的条款和约束力在商业活动中,居间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作为中间人,居间人扮演着连接买方和卖方的桥梁,帮助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并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居间人与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条款和约束力,这些条款和约束力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居间协议的内容居间协议是居间人与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包含了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权责以及交易双方之间的权益保障。

在居间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交易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居间人需要明确买方和卖方的身份信息,以便双方有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对方。

2. 货物或服务的描述:协议应明确交易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描述,确保交易双方对于交易内容的理解一致。

3. 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协议应详细阐明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和价格,以确保交易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4. 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协议需要明确居间人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责任,包括居间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二、条款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居间协议中的条款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对于交易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具体而言,条款的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自由原则:在居间协议中,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一致,具有合同自由原则。

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自愿接受并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条款,这是协议有效的基础。

2. 约定诚信原则:协议中的条款体现了交易双方的诚信原则,即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条款和承诺进行各自的行为和支付。

一旦签署协议,双方都应遵守协议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相对性原则:居间协议一般是为了居间人与交易双方之间的权益保障而签署的,具有相对性原则。

即协议中的约束力主要是保护协议签署方的权益,但不妨碍非协议签署方的行为。

居间协议中的条款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协议中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居间的法律效力确认和效果确认

居间的法律效力确认和效果确认

居间的法律效力确认和效果确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居间合同的情况,例如委托他人找房、买卖代理等。

然而,对于居间行为的法律效力却经常会引起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居间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探讨其效果。

一、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确认居间合同是指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由第三方作为中介,促使合同的双方就某项交易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中介人起到桥梁的作用,促使意向双方完成交易,并因此获得一定的报酬。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属于一种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对特定事项作出安排和处理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确定中介人的权益和义务居间合同确认了中介人的权益和义务。

中介人作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桥梁,有责任促成交易的完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同时,中介人也有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诚实原则。

2.确认交易的效力居间合同对交易的效力进行了确认。

当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条款时,交易的效力得到法律保护。

居间合同的存在证明了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地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3.约束合同双方的义务居间合同约束了合同双方的义务。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做出了约定。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居间合同的效果确认居间合同的效果通常是指交易中心和第三方的责任和权益。

居间合同产生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商业活动的合法行为居间合同促使交易的完成和商业活动的展开,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介人作为居间合同的实施者,推动了交易的进行,为市场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2.发挥纠纷解决的作用居间合同在交易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果交易中出现争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可以依据居间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居间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探讨

居间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探讨

居间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探讨在居间交易中,经常会涉及到合法性与效力问题。

本文将对居间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展开探讨。

居间交易是指一方作为中间人,促成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

居间人在交易中起到了对接买卖双方的作用,对交易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并最终将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转达给对方,以完成交易。

在居间交易中,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是常见的关注点。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居间交易的合法性问题。

居间交易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合同关系。

合同是居间交易的核心法律纽带,确立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居间交易中,合同应当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具有明确的标的和内容、合同的订立经过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等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基本要素的情况下,居间交易的合同才具有合法性。

其次,我们来探讨居间交易的效力问题。

效力是指居间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在居间交易中,当居间人将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转达给对方后,即完成了交易的成立。

成立后,交易各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居间人也要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居间交易的效力主要通过履行产生,对于交易各方来说,居间交易的效力是有法律保护的。

然而,居间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并非没有限制。

在居间交易中,一方或双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了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当居间人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时,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法律认定为无效。

此外,当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交易并非适用于所有的交易情况。

有些特定的交易,例如不动产交易、金融交易等,可能需要特定法律规定的居间人(例如房地产中介、证券经纪人)来进行居间。

这些居间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许可证件。

总结起来,居间交易在合法性和效力方面需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且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因此,在进行居间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谨慎选择居间人,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居间的效力确认和法律效果

居间的效力确认和法律效果

居间的效力确认和法律效果居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其具有特殊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本文将探讨居间合同的效力确认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效果。

一、居间合同的效力确认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论和协商后达成,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中的一方(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了促成另外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并依约取得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成立:居间合同经过当事人的讨论和协商达成,并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合同内容:居间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居间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费用和报酬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3. 当事人身份确认:居间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身份和资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居间服务的实施:居间合同中规定的居间服务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实施,确保居间人完成其中介角色的职责。

5. 效力确认: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应明确确认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即双方同意以居间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效果居间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 纳入交易:居间合同作为中介双方的约定,将其纳入到交易双方之间的主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实施和履行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2. 风险防范: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以勤勉和诚实的原则履行居间服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行为和不当操作等行为,居间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护当事人权益:居间合同的约定有利于平衡交易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4. 违约责任:居间合同约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他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5. 法律救济:对于因交易纠纷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当事人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居间的合法与无效条件

居间的合法与无效条件

居间的合法与无效条件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居间指的是一方(居间人)协助另外两方(委托人)之间进行交易或达成协议。

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其中包含合法的条件和可能无效的条件。

本文将探讨居间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能导致无效的条件。

一、居间合同的合法条件居间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合法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1. 相互同意:委托人和居间人必须达成共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合法目的:居间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或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3. 委托表明:委托人应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明确委托居间人代其进行交易或协商。

4. 居间人的专业能力:居间人应具备从事居间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居间角色。

5. 合同形式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部分特定类型的居间合同可能需要以特定形式进行,比如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证明力和可靠性。

二、导致居间合同无效的条件1. 违反法律禁止事项:若居间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的明确禁止规定,该合同即为无效。

比如,居间合同牵涉到非法交易、非法商品或违法行为等情况。

2. 非自由意思表示:委托人受到误导、欺诈或强迫等非自愿情况下达成的居间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3. 不具备居间人资格:若居间人缺乏专业知识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其居间活动无效,合同也可能无效。

4. 违反公序良俗:若居间合同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侵害了公众利益或第三方权益,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5. 无效的合同形式:居间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定要素,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三、居间合同的法律保护和争议解决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关系,享有法律保护。

在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追求自己的权益。

例如,协商、调解、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在居间合同产生争议时,首先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是重要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而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报酬。

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获取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这种约定的结果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就已视为成功,无论买卖双方最终是否成功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权收取中介报酬。

这一条款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的初衷,且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虽然某某事务所为了促使罗某某与购房人交易成功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罗某某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不支付中介报酬。

本案的情况尚属简单,因为交易双方最终未订立买卖合同。

目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中介机构居间成功,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故委托方应当按约支付居间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

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

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

因此,较为可行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