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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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1、总则

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2、基本术语和定义

2.1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2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为矿业权评估主体。

2.3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准则,包括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2.4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权利主体为矿业权人,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一般情况下是已查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

2.5 本准则所指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是指除矿业权评估业务外,围绕价值评估和咨询、或为价值评估和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通常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的编制业务。

2.6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将该业务视同于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上述两种情况应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评估结论,并按限制使用条件合理使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

2.7 矿业权评估结果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由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对矿业权在特定交易目的、

确定时点的价值估计数额,质、量均不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交易双方对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

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

2.8 在特殊方式交易条件下(如拍卖、招标)成交的矿业权,其成交价格直接取决于参与竞买人和投标人的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特定因素。通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能预知并设定这些因素,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2.9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2.10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基准日,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指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报告中两个不同的日期。在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出具前可能存在的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充分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合理利用评估结论。

2.11 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作出的用于评估的前提。特定假设直接与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评估结论不同。

2.12 本准则所指现行的、有效的,是指对评估依据的限定。现行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现时执行的,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状况。有效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订、废止。

2.13 本准则所指引用专业报告,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时,汇总、引用、依据专业报告的全部和部分内容的行为。引用专业报告应遵循矿业权评估相关指导意见。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2.14 本准则所指专家,是指在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专家协助的一种评估方法,所聘请专家的专业资格、专家数量和专家工作程序的规范,属于方法构成内容,应按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的要求利用专家协助工作。

本准则所指其他专业人员,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的业务助理人员。

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可以从评估机构外部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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