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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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 年起推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通知2010 年第 5 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宣告,于2011 年 1 月 1 日起推行。

目录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建议.....................................................................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建议.....................................................................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建议.....................................................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建议.....................................................................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建议.....................................................................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 )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拟定本规范。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08)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

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魏家地煤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编号:中锋矿评字(2012)第014号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提交日期: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报告摘要
摘 要............................................................................................................................... 1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地煤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正文
中锋矿评字(2012)第014号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 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对靖煤集团魏家地煤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 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2011 年 9 月 30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6090385 地址:北京市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2 层(100039) 传真:(010)66090368 2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三、评估目的
因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甘肃省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经济行 为所涉及的靖煤集团魏家地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依据。
第三部分 报告附表 第四部分 报告附件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CMVS11200-2008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CMVS11200-2008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评估程序中,真实反映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产权、取价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3.3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电子或其它介质等文档。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3.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3.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使用与管理,均应按《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执行。

3.6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提供的资料应有提供方的签章。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3.8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目录。

CMVS111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20080801

CMVS111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20080801

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 11100-2008)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矿业权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范围及其他约定事项,维护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矿业权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1.3 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托、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受托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

1.4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2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2.1 评估机构受托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在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后,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政府采购性质的评估业务,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于本规范中的评估业务约定书。

但评估机构应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2 在签定业务约定书前,应当关注根据法律法规,签约方是否有权委托评估、是否具有委托资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评估资格,并为所承接评估业务配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

2.3 评估机构及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某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某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对象: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XXXX国土资源厅。

评估机构:北京XX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因XX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申请延续登记采矿权之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1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主要参数:评估区面积1.491平方公里;储量估算基准日2010年11月30日保有资源储量(122b+332+333)112.45万吨,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122b+332+333)142.69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129.72万吨;可采储量90.36万吨;生产规模9万吨/年;储量备用系数1.3;评估计算年限8.72年(含基建期1年);产品方案为无烟煤原煤;产品不含税价436.37元/吨;固定资产投资3090.00万元;单位总成本费用344.80元/吨;单位经营成本328.37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调查、收集资料和对当地矿产品市场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经过认真估算,确定“XXXX县XX矿区XX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814.72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壹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

XX矿曾于2004年3月向XXXX国土资源厅缴纳采矿权价款22.76万元,但当时的采矿权价款评估资料无法查证,也无法证明该采矿权价款是否足额缴纳,建议矿业权登记机关在实现本次评估目的时,考虑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事实。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 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 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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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一、总则(一)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编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三)编制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编写和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四)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按照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编制。

(五)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

二、基本要求(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

1、全面性: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评估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2、客观性:对影响和决定评估结论的因素进行客观介绍、分析和评论,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有充分依据。

3、准确性: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术语和定义编制评估报告,用语应力求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应如实披露,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客观说明,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4、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概括,对获得的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实本质特征的资料来源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含有歧义和误导性的表述。

(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四)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五)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该明确报告的使用者,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

(六)矿业权评估报告通常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以中文为准。

(七)矿业权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需要使用外币表示的,应注明币种及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基准汇率。

(八)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日期。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一)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评估项目名称及文号;2、摘要;3、正文:(1)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等;(2)委托方概况;(3)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概况;(4)评估目的;(5)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6)评估基准日;(7)评估依据;(8)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9)评估实施过程;(10)评估方法;(11)评估参数的确定;(12)评估假设;(13)评估结论;(14)特别事项说明;(15)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16)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17)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4、附表;5、附件。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名称一般包含以下主题词: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文号应简明,并反映机构特征字及年序。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方便报告使用者使用。

摘要应由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

摘要具有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内容应满足如下要求: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评估机构名称、有效资格证书等。

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委托方的名称、企业类型等简要情况。

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注册号、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简述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简述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价值评估、处置或交易等情况。

4、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并注明为满足报告使用者的何种需要。

5、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分别介绍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

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经济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以及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评估依据披露应当准确、清晰。

8、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描述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1)勘查区或矿区位置和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2)勘查区或矿区地质工作概况及所取得的地质勘查成果。

(3)勘查区或矿区地质概况。

重点说明勘查区或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围岩蚀变情况等。

(4)矿产资源概况。

重点说明矿床特征、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和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等。

(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6)勘查区勘查现状或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9、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说明评估程序实施的基本内容。

10、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

1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参数确定选取情况,基本要点如下:(1)简述所依据或参考资料的来源或出处。

(2)各评估参数选取、确定的原则、依据、确定(计算)过程和结果。

计算的评估参数,需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

(3)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

对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其确定过程。

(4)利用专家协助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专家的数量、专业及资格、专家工作过程、结论等主要情况,并说明对其检查、汇总、以及分析的过程。

1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假设及其对所形成评估结论的影响。

1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与数字的形式表示评估结论。

1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认为需要说明的特别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完成的事项,在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进行说明,重点提请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特别事项通常包括:(1)产权瑕疵;(2)或有事项,包括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3)引用专业报告、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的意见或数据;(4)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5)委托方的特定要求;(6)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未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所采取的有关措施;(7)提请报告使用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否则,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尽职调查、资料收集过程中,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未开展的、超出评估专业范畴的工作;(9)委托方要求执行的、超出评估规范要求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专业范畴的工作;(10)评估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评估结论影响;(11)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15、矿业权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但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说明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通常包括:(1)矿业权评估报告只能由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2)矿业权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1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并由评估机构盖章出具。

1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载明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五)矿业权评估报告附件一般包括:1、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资料;2、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3、评估机构资质及本项目签字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4、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一)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在评估咨询报告中提示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了解矿业权的价值,不同于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作用。

(二)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内容应参照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

五、附则(一)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解释。

(二)本规范自2008年9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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