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事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及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实,针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我机关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一、事实及依据(一)事实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商标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发布假冒伪劣商品广告。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0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第10条第1款,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罚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对于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对发布假冒伪劣商品广告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0条,对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
2.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决定。
三、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一份。
2.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一份)。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是一部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行政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一部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侵权等相关事项的法律责任。
浅议12315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12315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教师谢素清12315经过了由最初的申诉举报电话,发展成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申诉举报网络,进而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提出,“12315机构要细化受理环节、完善受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集中受理工作。
(1)扩大受理范围。
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和投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均纳入受理范围。
(2)及时解答咨询。
对广大消费者和群众的咨询,12315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逐一解答,文明用语,热忱服务,让消费者和群众满意。
(3)认真受理申诉举报。
对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要按问题的性质、种类、轻重和急缓程度划分类别,分为一般、紧急、特别紧急三类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快速处臵。
(4)健全分流系统。
健全从省级、地(市)级12315机构到县(市)级12315机构,再到工商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的网络系统,建立纵向贯通、横向相连的信息分流渠道,确保划类分检后的每一条消费者申诉举报事项都能快速、准确地分流落实到位”。
可见,国家总局的《意见》对12315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每一位12315工作人员都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掌握工商部门的职能范围,耐心为消费者或经营者提供咨询和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认真履行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但在具体实践中,12315工作还不尽人意。
下面就12315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谈粗浅的认识:一、部分工作人员对“12315行政执法体系”缺乏正确认识,习惯性地只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或举报。
但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功能,包括所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诉举报,既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也要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还包括涉及对工商干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举报,今后还要不断拓宽12315系统的使用范围,对食品安全预警等业务也要通过12315系统来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完整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2月14日(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
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六)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七)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