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青人社办字[2014]305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305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管理,提升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和《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现将有关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非外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计划聘请外国专家并申请国家、省、市引智专项经费的,均可提出申请。
青岛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山东省外国专家局部署,每年组织一次下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各项目单位根据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选择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申请表,提出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立项和经费申请,经各区(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正式材料和电子版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报国家外专局引智项目的单位,需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和"引智工作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完成登记注册。
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类别,分别推报国家和省外专局。
二、项目执行青岛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市批复意见向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
各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工作目标、外国专家来青工作计划、实施进度、预期效益、组织保障、项目主管责任人等)。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新规定就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专局、人社部、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2017年4月1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将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由原申办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改为统一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
2017年4月1日起,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一、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来华工作外国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为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和其他外国人员。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较《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在材料方面有何区别?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减少了申请函、许可原件或存根、中英文简历、推荐信等7份材料,增加了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认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份材料。
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有何亮点?新制度为外国高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方面享有更多便利措施。
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亮点一:化繁为简外国人在线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持有效护照或证件即可至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取消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申办环节。
其中,外国高端人才将享受“绿色通道”,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签证入境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则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法人组织;(二)非宗教团体;(三)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四、申请材料:(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二)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三)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四)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五)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办事机构的,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外事等部门意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1张
电子
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 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 式,大小 40K-120k 字节之 间,不低于 354(宽)*472 (高)像素,不大于 420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 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 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 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宽)*560(高)像素、
24 真色彩。
—8—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
人才;(四)创新创业 人才的,最高学位(学 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
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 明,应经我驻外使、领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 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
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 构对原件公证。
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 职 业资格证 明在港 澳
1 电子 加盖本单位公章。
授权使用单位外 事、人事或依法 刻制的冠以法定 名称的劳动合同 业务专用章的, 需提交公章授权 书备案。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1 电子 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 构登记证书等,已有社会统 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 一信用代码证书。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 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 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 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HSK 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 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7.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 /),或具体联 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 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 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 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 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 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 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外国人来华就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就业。
为了保障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我国劳动市场的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外国人来华就业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管理,保障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实习的外国人。
第三条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外国人就业许可第四条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第五条申请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合法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 具有符合我国规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4. 在我国境内无犯罪记录;5. 符合我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程序如下:1.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合格的,颁发就业证。
第七条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延期。
外国人就业证的延期程序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章外国人就业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外国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外国人。
第十一条外国人就业期间,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 从事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活动;2. 从事与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关的活动;3. 从事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十二条外国人就业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0]136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1990年7月4日外专发[199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高教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教育司(局),公安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为了加强对聘请工作的管理,对聘用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他们兼职的,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期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其本人。
对其中符合我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原聘请单位可为其出具推荐信(见附件)。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原聘请单位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新聘单位方可录用。
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凡对我不友好,不遵守我法律法规,有严重流氓行为,有传播宗教等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犯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原聘请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推荐信。
各单位既不能把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当作包袱推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随意定为不宜继续在华工作。
新聘用单位应主动与原聘请单位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三、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原件)才能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否则不予签发。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明确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分类管理
外国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 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 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 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 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原来的流程
境外在线申请 《外国人工作 许可通知》
至被外 事授权 单位办 理邀请 函或邀 请确认
至我驻外 使、领馆 办理Z字签 证
至外国人 工作管理 部门申领 《外国人 工作许可 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服务指南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办理依据 基本条件 优化流程 如何申报 绿色通道 其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和办理
审批对象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
外国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41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 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 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系统如适当何放宽登陆?
1.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 址。 2.系统网址:http://39.155.161.12。 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行政审批——外国人来 华工作许可——系统快捷登陆入口(目前是试点系统,5.1更 新) 4.山东省国际人才网:——系统快 捷登陆入口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操作手册-申报端(外国人才签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用人单位版)快速入门手册目录1.使用须知 (1)1。
1浏览器推荐 (1)1。
2友情提示 (1)2.系统登录 (2)3.用户注册 (5)4。
首页 (6)4。
1完善单位资料 (6)4.2我的申请记录 (8)5.外国人才签证 (9)5。
1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9)5。
1.1选择人员类别 (10)5.1。
2填写基本信息 (11)5。
1.3填写申请信息 (12)5。
1。
4填写教育经历 (13)5.1。
5填写工作经历 (14)5.1。
6上传附件信息 (15)5。
1.7提交 (17)I5。
2持高端人才签证申请工作许可 (18)5.2.1开始填报 (19)5。
2。
2填写基本信息 (22)5.2。
3填写申请信息 (23)5.2。
4填写教育经历 (24)5.2.5填写工作经历 (25)5.2。
6上传附件 (26)5.2.7提交 (29)6。
持R字签证信息更新系统 (30)6。
1登记账号登录 (30)6.2登记信息 (33)6。
2.1个人及签证信息 (33)6。
2。
2申请人填报在中国联络人的信息 (34)6.2。
3登记信息查看 (36)7。
技术支持 (37)II1.使用须知1。
1浏览器推荐为了更好的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建议您采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切换为360极速模式)。
1.2友情提示①针对系统部分字段下拉框值过多查找不方便的情况,系统提供模糊搜索功能。
例如:完善单位信息页面,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下拉框中输入“上海",即可搜索到:上海市。
②系统提供帮助功能.用户在填写信息前,请仔细阅读各页面的帮助提示和申办须知.③系统提供照片检测功能。
上传头像前,请点击基本信息页面的【照片要求】按钮仔细阅读照片要求;裁剪照片时,请点击【上传头像】按钮进入照片裁剪页面仔细阅读裁剪照片帮助提示。
④系统中的日期项只能通过在时间控件上点选的方式获取值,不支持手工录入方式。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用户首次创建工作 许可申请可进入工作证 件管理菜单项下面的工 作许可证申请,点击创 建新申请。
2、填写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需选择专家类型、姓名(与护照相 同)、性别、国籍、护照号码、出生地、出生年月、 学历、国外住址以及电话邮件等联系方式。 以上为必填项,其他选项选填。 填写完成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继续。
所有材料校对完毕,点击"经核实,书面材料与 网报内容完全一致,同理受理"按钮,再次确认后完 成本次受理。 否则点击"退回原单位,聘请单位可修改信息后 重新提交"按钮。 若材料不符,不受理本次申请,可点击"终止本 申请"按钮。 办证机关可填写详细批注进行说明。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专家许可证申请受理完毕后,当前状态更改为" 申请已受理,等待审批"。用人单位同时也可查询到 状态更改。
工作许可证审批流程
工作许可证申请由相应发证机关进行审批 1、发证机关登陆系统浏览待审申请
2、发证机关对许可证申请进行初审
发证机关分别查看申请基本信息、聘用信息、 专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随行家属信息以及工作 成就等。 初审主要查看申请信息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初审不通过将申请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 初审合格点击内容初审通过按钮。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点击操作中的审批,进入许可证申请审批界面, 办证机关可查看专家基本信息、聘用信息、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随行家属信息以及工作成就信息等。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信息核对完毕,点击"审批意见按钮"进入审批 页面,办证机关可填写详细批注,并选择"审批通过 "或"审批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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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为规范“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使用本系统的目的是实现外国专家证件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通过办理外国专家证件汇集全国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为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一个高效的工作信息交流平台,为建立和完善外国专家统计数据的动态分析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二、系统网站与网页
系统网站设在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
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页,点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系统页面。
三、系统管理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系统的管理与建设,制订有关办法与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负责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证件网上申办的业务管理,教科文卫专家司负责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证件网上申办的业务管理。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委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库管理、网络安全和技术改进等工作。
四、用户管理
(一)使用本系统应为系统用户。
系统用户包括系统管理用户、业务管理用户、发证机关用户和聘请单位用户。
(二)系统管理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业务管理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和教科文卫专家司。
(三)发证机关用户为国家外国专家局发证部门、被授权的省级外国专家局发证部门、被委托的市级外国专家局等发证部门,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设在有关国家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的发证窗口等。
1、发证机关用户应指定其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权限内的使用和管理。
系统管理员应为发证机关负责证件办理人员。
2、
发证机关用户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并及时更新系统管理相关申请,系统息公机关用户应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
员的联系信息,保证联系信息的有效性。
3、发证机关用户应及时办理聘请单位提交的依据有关规定默认应予办理的时限,逾期将自动通报。
4、发证机关用户应按权限在系统内发布和更新有关信告等。
5、发证
理规聘请单位用户为需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件、符合有使用和单位用户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并及时更新联系人的户使用本系统办理业务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注册
家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发证机关用填写注册申请,如实填写相信息审批(资格认可单位)或审定。
(四)关资格认可或登记注册条件的中国企、事业单位。
1、聘请单位用户应指定专人(联系人)负责系统的管理。
2、聘请联系信息。
3、聘请单位用条款。
五、用户(一)省级和国户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后开设。
市级等发证机关用户由其所属的省级发证机关认定后予以开设。
(二)聘请单位登记注册程序
1、聘请单位按系统要求在网上关信息。
“单位简介”栏填写的内容包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人员规模、组织机构等信息。
2、发证机关应核实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在内的有关,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
3、经所属区域或部门发证机关核(登记注册单位)后成为系统用户。
(三)用户名和密码
1、发证机关用户名由系统自动给出,为地区或单位汉语拼为至少8应严加保管,不得泄漏给无关人员。
用户录入和流通的管理信息均为用户依法办理来据。
系统管理和发证机关用户外国专家等信息,点击用户发现系统受到网络攻击或出现其他安全问题时,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音简称,如山东省用户名为:shandong、中国科学院用户名为:zgkxy。
初始密码为12345abc,密码字母区分大小写,首次登录后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
发证机关用户的密码应至少在60天内更改一次,否则账户将临时失效。
2、聘请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由聘请单位自行设定,位数字和字母。
3、用户名和密码密码丢失应请系统管理用户予以找回。
可使用密码找回功能将初始化密码发送到用户注册邮箱。
六、数据安全
(一)系统所有华工作证件的基本信息,不得包含任何涉密信息。
不得随意泄露外国专家的个人信息。
(二)用户应定期备份系统数应建立定期备份系统数据的制度。
(三)用户若按权限删除用户注册或删除后应通知系统管理用户,由系统管理用户确认后予以删除。
(四)应及时报系统管理用户。
七、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