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三篇
中美综合税收筹划案例

中美远大集团综合税收筹划案例案情:中美远大集团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股东为美国的Lotus公司(占49%的股份)和中国的京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占51%的股份),于2000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产品制造、商业贸易、仓储、高新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等。
中美远大集团在中国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中美远大集团在中国关联子公司情况表说明:上述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远大日化公司(简称远大日化)是一家从事高档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一直处于前列,产品除了销往国内各大城市外,一部分还出口美国市场。
远大日化所有的销售业务都通过公司内设的销售部进行,包括产品的批发、零售以及出口。
二、远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远大商贸)是中美远大集团成立后在中国较早设立的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大型商业批发、零售及售后商品的安装业务,由于其严格的经营管理和优质的服务,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
随着这几年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远大商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态势。
为了应对竞争,远大商贸的领导班子会同法律财务人员提出了以下经营策略:远大商贸在销售其商品过程中还负责安装,因此其销售收入中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两部分。
根据税法规定,商品销售与安装业务构成混合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
因此决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立专业服务公司,从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服务越来越高的需要,同时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三、中美远大集团下属的远大机械厂(简称远大机械)和远大部件厂(简称远大部件)均由中美远大集团控制。
远大部件生产的零部件是远大机械的主要原材料。
目前由于远大机械生产的机械产品畅销非洲及南美地区,远大机械处于盈利期,而远大部件一直亏损。
集团正在考虑如何利用远大部件的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希望减少远大部件的亏损并降低远大机械的利润。
财务人员建议通过提高远大部件销售给远大机械产品的价格,以提高远大部件的主营业务收入,降低远大部件的亏损,同时增加远大机械的主营业务成本,以降低远大机械的盈利,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资金池税收筹划的案例

资金池税收筹划的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一家集团公司,旗下有好多子公司,就像一个大家庭里有好几个小家庭一样。
一、资金池的建立。
这个集团公司建立了一个资金池。
啥是资金池呢?简单说就是把大家的钱都放在一个大池子里,需要钱的时候就从这个池子里拿,有多余钱的时候就放到这个池子里。
比如说,子公司A这段时间生意特别好,账上有不少闲钱;而子公司B呢,正在开展一个大项目,急需资金。
要是没有资金池,子公司B可能就得去银行贷款,利息还不低呢。
有了资金池就不一样了,子公司A把钱放到资金池里,子公司B从资金池里拿钱去搞项目,这就相当于内部的资金调配。
二、税收筹划点一:利息收入和支出的处理。
1. 常规情况的税收烦恼。
在没有合理筹划之前,要是子公司A把钱借给子公司B,按照正常的规定,A公司收到的利息得交企业所得税。
而子公司B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呢,还得有好多限制条件,比如说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之类的,要是超了,超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这就增加了B公司的税负。
2. 资金池的巧妙筹划。
集团公司这么干的,它把资金池设置成类似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
资金池给子公司B提供资金,收取一定的利息。
这个利息呢,集团公司按照金融服务的相关税收政策来交税。
对于子公司A来说,它把钱放到资金池里得到的回报,可以按照存款利息的形式来处理。
在中国,存款利息是免征增值税的,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一些优惠的处理方式。
这样就减少了子公司A的税收负担。
对于子公司B呢,它从资金池借款支付的利息,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会因为利率的小波动就面临不能扣除的风险。
因为集团资金池的利率设定是综合考虑整个集团的资金成本和市场情况的,相对比较灵活合理。
三、税收筹划点二:资金集中管理的印花税优惠。
1. 一般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按照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要交印花税的。
要是子公司之间互相借款,一份一份合同签下来,印花税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呢。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企业重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资本运营方式。
企业重组能使其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其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重组过程伴随着产权和大量的资金流转移,而税收作为企业重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影响着企业重组的成败,有时甚至会成为企业重组的直接目的。
2009年4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该通知中定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通知》还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通知》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从经济实质分析,企业重组业务都是由当事各方之间的一系列资产转让、股份交换和资产置换业务构成。
在具体的选择过程中,企业应结合重组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比较以各种方式重组后的纳税状况,再确定并购方案以达到节支的目的。
现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振邦集团税收筹划案例资料

3.N公司被振邦集团合并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 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由于N公司转让所得为0,企业所得税为0. 振邦集团:营业税=0 增值税=0 企业所得税=150 税负总额=150(万元)
四、分析与决策
单位:万元 方案三 0
项目 增值税
方案一 15.38
加起来是5.5%,统称为
M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 1200×5.5%=66(万元)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地), 要按4%计算增值税,再减半征收。 M公司生产线转让按4%的税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800÷(1+4%)×4%÷2=15.38(万元) 3.资产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有以下两个关键点:
(1)债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要避免债权人或其他 利益相关者怀疑企业分立行为含有逃废债务的目的 而不予配合: (2)企业分立中会涉及税收负担,税收负担最终应 有哪方承担,在操作时要考虑税负可以通过价格进 行转嫁。
启示: 企业纳税筹划师具有前瞻性的、动态的、有计划 的统筹行为,是事先的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 要组成。很多大型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涉税业 务复杂同时也为了规避涉税风险而成立自己的税务 部门专门从事涉税事项的管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 业应当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现有的税收法规,关注税 收政策的发展动向,与时俱进地调整和更新正在使 用的筹划方案,合法地节税。
离振邦集团不远的m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m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过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是m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要的生产线
税收筹划真实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真实案例分析在现代企业经营中,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增加企业利润。
以下是几个真实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科技公司在研发新产品时,面临较高的研发成本。
为了减轻税负,公司决定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通过将研发费用合理归集,并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公司成功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案例二:优化资产配置一家制造企业拥有多处房产和设备。
为了降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负担,企业对资产进行了重新评估和配置。
通过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并将所得资金投资于税收优惠地区或项目,企业实现了税负的优化。
案例三:跨国税收筹划一家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
为了合理规避国际税收,公司通过合法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
同时,公司还利用各国的税收协定,避免了双重征税,从而有效降低了整体税负。
案例四:利用税收抵免政策一家环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了先进的环保技术,减少了污染物排放。
根据国家对环保企业的税收抵免政策,企业成功申请了税收抵免,减少了应纳税额。
案例五:合理安排收入确认时间一家服务型企业在年底前有大量未确认的收入。
为了推迟税款的缴纳,企业合理安排了收入确认的时间,将部分收入推迟到下一年度确认。
这样,企业可以在当年度享受较低的税率,而在下一年度按照新的税率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法规定,进行合理规划。
同时,税收筹划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三篇

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三篇篇一: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关于集团资金拆借的问题,目前有两个热点:一方面,集团资金的拆借虽然是国家法规所不允许的,但现在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都在运作并成为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所关注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集团资金拆借,合理分担借款费用是纳税筹划方法之一。
正巧前些日子给一家集团企业A做内控咨询,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不防以该企业为案例谈一谈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一、A集团企业的基本情况这是一家迅速扩张中的、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集团化的管理模式。
由于近年新公司的成立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造成外部资金的筹集的增加,并带来巨大的利息费用。
企业关注到了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对各公司纳税的影响,并委托事务所进行纳税筹划并很快的实施。
二、税务师的筹划方案(一)筹划方案的基本内容在咨询中,有幸的拜读了对这家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扬扬洒洒有几十页的内容,看起来满丰富的,便安下心来找出一天的时间好好的学习一下。
该筹划从所得税一直到印花税、从会计政策选择具体到借款费用的筹划,为了筹划单是建议企业成立新公司就不只两个三个。
好象现在能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在这家企业都一个不落的能用上了。
但各个筹划均是自说自的,全然不考虑一个税种或者一个方案的运行给企业带来的其他税种乃至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二)借款费用的筹划对借款费用筹划的思路基本是这样的,由集团内公司向银行借款,统一将资金划转至集团,然后由集团向需求资金的企业分别拆借并按照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担利息,达到调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由于借款费用的筹划仅是一揽子筹划的一个部分,方案仅用了大半页纸的样子,基本上就是粘贴的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借款费用由集团统一分配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没有具体操作要求和规则。
这也许是企业偏离方案的主要原因吧。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按照筹划的思路,企业成立了财管中心,专门负责融通资金,利息费用发生时,财管中心按照下属各公司经营情况下达利息分摊任务。
税收筹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税收问题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合理避税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又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本文以某企业利用政策合理避税的成功案例,探讨税收筹划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成立初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盈利能力较弱。
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甲公司决定利用税收筹划策略,降低企业税负。
甲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充分考虑了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甲公司了解到,自己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于是将研发费用列入成本,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其次,甲公司针对土地增值税政策,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合理确定土地成本,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二是优化土地使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土地增值税;三是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三、案例分析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甲公司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如下:(1)合理归集研发费用。
甲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将研发费用归集到研发部门,确保研发费用真实、准确。
(2)合规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甲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国家规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土地增值税政策甲公司针对土地增值税政策,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确定土地成本。
甲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土地成本。
(2)优化土地使用方案。
甲公司在开发项目过程中,优化土地使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土地增值税。
(3)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甲公司关注国家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政策规定,合理享受税收减免。
四、结论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合理利用税收筹划策略,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企业应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利用政策优势。
税收筹划成功案例总结

税收筹划成功案例总结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希望能为您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某制造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某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高端机械设备,年销售额达到数亿元。
在税收筹划之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经过深入分析,税务专家发现企业在采购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原材料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与供应商重新进行了谈判,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供应商,企业适当减少了采购量,转而寻找能够提供发票的优质供应商。
此外,企业还优化了销售策略。
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大客户,企业在合同中明确了价格和增值税的相关条款,提前规划好税负的分担方式,避免了因税收问题产生的纠纷。
通过这些措施,企业成功地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了增值税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利润水平。
案例二:某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某科技企业专注于研发和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研发投入较大,企业在前期面临着较大的亏损。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积极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享受了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同时,企业加强了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管理。
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将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进一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企业还合理规划了员工的薪酬结构。
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如增加商业保险、补充公积金等,既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经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该科技企业有效地减轻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案例三:某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某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时,面临着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负。
为了降低土地增值税,企业在项目规划阶段就进行了精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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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三篇篇一: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关于集团资金拆借的问题,目前有两个热点:一方面,集团资金的拆借虽然是国家法规所不允许的,但现在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都在运作并成为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所关注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集团资金拆借,合理分担借款费用是纳税筹划方法之一。
正巧前些日子给一家集团企业A做内控咨询,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不防以该企业为案例谈一谈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一、A集团企业的基本情况这是一家迅速扩张中的、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集团化的管理模式。
由于近年新公司的成立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造成外部资金的筹集的增加,并带来巨大的利息费用。
企业关注到了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对各公司纳税的影响,并委托事务所进行纳税筹划并很快的实施。
二、税务师的筹划方案(一)筹划方案的基本内容在咨询中,有幸的拜读了对这家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扬扬洒洒有几十页的内容,看起来满丰富的,便安下心来找出一天的时间好好的学习一下。
该筹划从所得税一直到印花税、从会计政策选择具体到借款费用的筹划,为了筹划单是建议企业成立新公司就不只两个三个。
好象现在能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在这家企业都一个不落的能用上了。
但各个筹划均是自说自的,全然不考虑一个税种或者一个方案的运行给企业带来的其他税种乃至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二)借款费用的筹划对借款费用筹划的思路基本是这样的,由集团内公司向银行借款,统一将资金划转至集团,然后由集团向需求资金的企业分别拆借并按照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担利息,达到调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由于借款费用的筹划仅是一揽子筹划的一个部分,方案仅用了大半页纸的样子,基本上就是粘贴的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借款费用由集团统一分配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没有具体操作要求和规则。
这也许是企业偏离方案的主要原因吧。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按照筹划的思路,企业成立了财管中心,专门负责融通资金,利息费用发生时,财管中心按照下属各公司经营情况下达利息分摊任务。
这样我们在咨询中就发现,记账凭证后边的利息单据许多是银行开具给关联公司的,这种单据的列支的费用不仅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同时更不符合所得税合法扣除的要求。
可见,他们扭曲的执行了税务师筹划的方案,并带来了巨大的税收风险。
四、对借款费用筹划案例的分析下面我们就关联方借款费用涉税相关法规及筹划要点作进一步的探讨,以便分析,税务师对集团企业A的筹划方案的可执行性及给该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
(一)筹划目的:将由集团借款的利息费用转由集团内其他企业负担,并进行税前扣除。
(二)筹划主要涉及税种:所得税、营业税(三)主要法规依据:1、财税字[20XX]7号2、国税函[20XX]837号文件规定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XX]1114号)(四)筹划的相关法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1、借款利息所得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与筹划方案的实施在考虑筹划借款利息在集团内企业中分担的筹划前,我们首先要关注,所得税对关联企业拆借行成的费用扣除金额的限制。
(1)、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费用扣除的限制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限制了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而对一些企业而言,如果仅能按照注册资金的50%扣除无疑是杯水车薪。
比如,我就有一家客户从关联企业借款6个亿,而注册资本金仅有1个亿。
(2)、解决扣除限制的方案及实施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国税函[20XX]837号文件有个明确的答复,该文件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并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要做到税前全额扣除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
在这三个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二个条件是比较容易满足的,但税务师应当提醒企业完善如借款合同及相关利率条款,以支持税前扣除。
但第三个条件却使得企业处于有政策却享受不上的尴尬,国税函[20XX]837号文件是国税总局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问题的单独批复,也就是说,一个集团公司是否符合上述的“统一借款”的概念还需要税务部门具体的文件进行界定,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师只有协助企业索取相关政策,才能使筹划方案得以实施。
由此可见,集团企业A的利息,即便通过开具发票等手段完善了利息单据,可以扣除的金额也是有限制的。
税务师对其的筹划滥用了国税函[20XX]837号文,没有考虑企业的适用性,更没有关注企业执行中的重大偏离。
2、借款利息涉及营业税的法律依据与筹划方案的实施从集团企业A的执行情况,我们还可以看到,税务师在筹划的时候没有考虑利息的分摊带来营业税的问题。
为关联企业提供借款的利息或者说资金占用费,是不是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呢?又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呢?(1)、营业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XX]156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对其取得的全部资金占用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因此,提供借款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资金拆借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2)、解决营业税负方案及实施按照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营业税负担。
为此,国家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20XX年财税字[20XX]7号文件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经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那么从集团企业A来看,是否利息符合上述免税的规定呢?我认为是不能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从该文件的主体来看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所以,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而该集团企业A属于家族式管理模式,企业相互之间并没有持股关系,仅通过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密切关联,这样的所谓集团是不符合统借统还的主体资格的;第二方面,如果对一家符合主体资格的集团企业是否就可以按照上述文件享受该免税政策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主体资格及免税政策都是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应提请企业关注筹划方案实施的条件,或者协助企业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
因此,税务师在筹划时必须考虑因为借款费用在各公司之间扣除所带来的流转税的增加,同时,更不能仅看到政策而不考虑企业的适用就给企业筹划。
五、从税收筹划失败的反思中看税务师的筹划从上述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筹划思路不但没有给集团企业A带来真正的税收利益,反而给其埋下了巨大的税收风险。
反思筹划的失败有二点,一方面是税务师以方案拿出来做为筹划工作的终点,没有关注企业具体执行的偏离;另一方面,税务师仅提出筹划思路,没有关注思路的可执行性。
目前,税收筹划是事务所多元化发展的热点,我认为税务师在为企业提供筹划方案的同时,必须考虑政策对企业的适用性。
在企业的执行过程中也应该随时的提供操作上的指导,以使方案顺利实施。
篇二: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收入筹划策略收入税收筹划策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策略。
其主要有以下方法: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
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
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
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
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
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
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
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成本费用筹划策略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策略。
主要有: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
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
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