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6年药品监管工作电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食药监办食[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现就做好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国家局2012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实施方案应明确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措施、进度,及评定程序、评定内容、公示样式、检查频次等。
各地应于4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以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快推进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原则上,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6月底前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1月底前完成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川药监办〔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办〔2022〕94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7号)要求,科学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切实履行药物警戒主体责任,现就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落实检查职责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药品生产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省药品技术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检查中心)配合做好药物警戒检查的具体实施。
药品生产处、各检查分局按职责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的日常监管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积极配合支持检查员遴选、抽调等工作。
二、深入开展检查工作省审评中心配合药品生产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和既往检查情况等因素,制定药物警戒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相关监管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药监局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加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同时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大药物警戒专项检查力度,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药、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注射制剂等品种持有人,以及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等应纳入重点检查范畴。
三、严格检查结果处理各派出检查组和检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严格按照《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缺陷风险等级对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食药监稽〔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现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注重对被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缩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时限,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组织监测和评价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将按照年度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0日附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加快标识管理、监督检查、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注册、保健食品目录管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国家口岸食品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地方标准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快制修订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和农药兽药残留标准。
加快公布整合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废止、修订其他相关食品标准。
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358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35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评审认证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各药品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下放后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规定》的出台和《通知》的下发是国家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规定》和《通知》文件精神有关要求,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委托生产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转发《通知》到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并监督其贯彻执行,从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合法合规体系,使其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显著提升。
二、严格履职,明确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管职责(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跨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监管的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向国家总局上报相关审批和监管信息。
(二)省内委托生产的现场检查方式不变,由受托方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查处等。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16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为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了解全系统2012年以来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重点对2012年以来特别是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二、督查内容(一)2012年以来每年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二)2012年以来每年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情况:1.是否存在发现涉嫌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没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或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2.是否存在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后,对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是否存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时不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4.发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行为背后是否存在职务犯罪。
(三)“两法”衔接相关制度、机制建设与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法和时间安排按照地方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收集到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根据各地实际,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和文件、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走访行政相对人、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成办函〔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6〕97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总体要求,将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作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产管并重”的工作思路,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创新监管机制和方法,突出抓好人用抗菌药物销售环节、使用终端和兽用抗菌药物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严守农田到餐桌、生产到医院每一道防线,构建全市最严格的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细化,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风险防范控制措施有力,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兽用抗菌药物生产标准完善,质量安全可控,生产经营依法依规;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滥用抗菌药物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饲料生产环节抗菌药物使用添加符合规范;药品零售环节抗菌药物销售依法依规;医疗机构人用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并得到合理控制,社会公众安全用药意识不断提高,抗菌药物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形成“政府主导、主体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抗菌药物安全治理格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计划抽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计划抽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1•【文号】食药监办稽[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计划抽验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抽验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国家药品计划抽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抽验工作在风险防控和技术支撑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总结前期药品抽验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计划抽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家药品计划抽验是国家局根据市场监管需要,针对重点品种安排的抽验工作,分为专项监督抽验和评价抽验。
由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抽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是贯彻落实国家药品计划抽验工作的主体,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计划抽验的检查、抽样、检验、查处等工作。
国家药品计划抽验各承检机构按照国家局的部署和要求,在省局的组织协调下,按要求开展药品检验和研究分析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检验情况。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草拟国家药品计划抽验实施方案,拟定抽验培训计划,组织汇总分析抽验结果,做好质量公告数据汇总整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做好各环节工作药品抽验工作涉及多个环节,需要统一协调,相互配合。
同时,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环节的重点工作。
在抽样环节,要重点保证抽取样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避免过度集中抽取样品。
抽样要兼顾到不同环节、不同企业以及不同的批次,避免在同一环节、同一企业集中抽样。
近年来我国药事管理工作的重大事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食 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
2011年4月28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全 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议提出 四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 任感。二要明确任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三要强 化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四要密切配合, 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2012-5-13
“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等6种产品因 严重违法广告被曝光
2011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东方 之子牌双歧胶囊”等6种产品的严重违法广告,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东方 之子牌双歧胶囊”等6种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超出 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含有不科学 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 导消费者。 为加大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的整治力度,规范广告发布秩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 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对上述违法广告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理,并 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012-5-13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规范》发布
2011年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对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 工作予以规范。
《规范》共6章34条,强调了预防为主、科学管
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监管原则,明确了重大 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规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程序。
2012-5-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 “本源威浪胶囊”等四种产品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食药监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实施意见(川食药监发〔2014〕3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GSP)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规范全省药品流通行为,强化药品流通监管,有效增强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新修订GSP认证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家总局《通知》要求和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7号)做好新修订GSP认证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实施新修订GSP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药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声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保证药品安全尤为重要和紧迫。
药品GSP是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GSP是推动和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规范行为、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关键,是促进药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也是药监部门强化监管,提升监督管理水平的需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抓好实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实施新修订GSP作为药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实施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原则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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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6年药品监管
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川食药监办[2016]6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16年药品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6〕6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定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全省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2016年全国药品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我省2015年药品监管工作,分析当前药品监管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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