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若干问题_李乃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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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_墨盒_案看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方式

从_墨盒_案看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方式

案情简介1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是名称为“墨盒”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200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存储装置”和“记忆装置”修改超范围。

针对该通知书,精工爱普生于2003年5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原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3修改为新权利要求1。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精工爱普生在意见陈述书第2.2项指出:权利要求23涉及附图6和附图7,申请人解释,“存储装置”是指图7(b )所示的“半导体存储装置61”;在意见陈述书第3.1项指出:申请人首先希望解释,该权利要求及其后的权利要求中所述的“记忆装置”是指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电路板及设置在其上的半导体存储装置。

对于“记忆装置”是否超范围,基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存储装置”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有着不同观点,其中一种观点是这样的:(1)对技术术语及特征的理解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考虑该技术术语或特征所使用的特定语境。

本案中,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40中的“存储装置”由实质审查阶段修改而来。

本专利申请原始公开文本中相关权利要求记载有“半导体存储装置”。

本专利申请原说明书已经载明本专利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打印设备必须带到厂家,并且记录控制数据的存储装置必须更换”,而且背景技术也记载了“其中在一个墨盒上设置了半导体存储装置和连接到存储装置的一个电极”。

此外,原说明书其他部分均使用“半导体存储装置”。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是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是在“半导体存储装置”意义上使用“存储装置”的。

(2)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他应当是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属领域的技术内容。

“存储装置”虽然有其普通的含义,不仅包括半导体存储装置,还包括磁泡存储装置、铁电存储装置等多种不同类型,但在本专利申请所属特定的打印机墨盒领域,在背景技术中已经明确其所指的为“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其理解为作为上位概念的“存储装置”。

自考 知识产权法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题

自考 知识产权法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题

41.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

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

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

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W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其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并销售了侵权产品。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G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侵权产品,因为其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产品;(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M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其属于专利法第63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

但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侵权产品。

42.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的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未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 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

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仅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自接到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载,B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的启示——评最高院(2012)行提字第7号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的启示——评最高院(2012)行提字第7号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的启示——评最高院(2012)行提字第7号作者:邢文飞陈伟来源:《创新科技》 2013年第6期邢文飞1 陈伟2(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100088;2.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100088)[摘要] 本文就最高人民法院对曹忠泉申诉的/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2012)行提字第7 号判决书进行了评述,认为在考虑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过程中,应当整体考虑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否相同。

而当的技术领域相同,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时,如果技术手段相同,则应当考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或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推断得到并从中得到技术启示。

[关键词] 专利;实用新型;创造性;现有技术[中图分类号] D923.42 [文献标识码] A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曹忠泉申诉的/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2012)行提字第7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34号行政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326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2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对曹忠泉第200520014575.5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此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尤其涉及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问题,值得思考。

1 案情简介本专利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专利号为200520014575.5,申请日为2005年9月1日,专利权人为曹忠泉。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 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挡油围壁(4)。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

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的思考和建议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现状,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授权阶段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引入创造性审查方式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创造性审查一、引言我国目前存在三种专利保护形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涉及的是对技术方案的审查,由于实用新型具有审批周期短、费用相对较低、授权要求相对宽松以及保护客体明确等特点,使得近年来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量不断递增,2020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290余万件。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而言,虽然二者在授权阶段存在一定的共性,也即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具体的授权满足条件以及审查方式却是不尽相同的,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当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过程中,创造性并不属于实用新型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内容,由此带来授权之后侵权、维权阶段诸多问题。

以下将基于实用新型的专利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进行思考和总结。

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现状我国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的“初步审查制+评价报告”,这也是针对我国具体国情经过长期探索总结出来的审查方式,其针对于对现有技术作出微小改进、又适应市场周期较短的产品,因此受到国内外申请人的普遍关注,其中初审阶段进行的是形式缺陷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然而,这种审查方式又存在较大的弊端,即专利权不稳定,相较于欧盟国家的质量较低、平均有效期大大缩短;基于此,我国又在授权后的确权阶段采用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质量进行了支持。

(二)案例分析为了提高汽车制动系统中盘式刹车片的刹车性能和散热能力,申请人A提出了在盘式刹车片两侧均设置摩擦凸起,并限定了摩擦凸起的数值范围是摩擦凸起的直径为2-10mm,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C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C中记载了在盘式刹车片两侧均设置摩擦凸起的技术方案,但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任何关于摩擦凸起的数值范围。

论两岸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以发明与实用新型(新型)为例

论两岸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以发明与实用新型(新型)为例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1年9月161论两岸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以发明与实用新型(新型)为例刘俊焕 王 琪(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蚌埠,233041)摘 要:由于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实行,决定了同一文化背景下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利保护制度。

而专利法律制度的不同,直接导致两岸间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激增,严重影响经贸往来,因此有必要研究两岸专利侵权判定的异同。

对两岸发明、实用新型(新型)要件及侵权判定原则比较,指出大陆应借鉴吸收台湾地区的有效规定,立足实际情况,加强自身立法建设。

关键字:两岸 专利侵权 判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9—0161—02 一、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大陆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起,经1992、 2000、2008年三次修正。

台湾地区早期的《专利法》是1944年公布,1949年1月1日施行的。

这部法律,“开中国专利法先河,是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并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其后,经1959、1960、1979、1986、1994、1997、2001和2003年八次修正。

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几次修正,数1986年修改幅度较大,已基本符合专利立法的国际化趋势。

从2006年起台湾地区立法院陆续召开15场公听会,并于2009年2月起再次召开8场公听会,听取各界意见,对现行专利法进行第九次修正,拟具修正草案。

两岸专利法有不少共同点1,但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实行,决定了同一文化背景下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利保护制度。

比较两岸专利法律制度的异同,尤其在专利侵权判定方面的差异,籍以相互增进了解、彼此借鉴,有助于促进两岸科技与经贸交流的深层次发展。

二、两岸发明与实用新型(新型)专利要件分析大陆自实施专利法,便将专利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台湾地区规定了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三种专利类型。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7.27正文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Dr.NorbertMoritz)。

授权代表人:沃克玛·邦博士(Dr.VolkmarBo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Dr.SongXi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识产权培训资料

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培训资料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概念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工业产权可以分为三类: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广义的版权可以分为作品创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两类。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一)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的理解:(1)有形财产权的一般特性为对某种有形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2)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3)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4)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形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5)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直接、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接、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地,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案例1: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请回答下列问题:(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二)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包括两层含义:(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2)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的知识产权应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

案例2: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臵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

从一个案例讨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问题


的方 案 采 用
算 机 程 序 判 断等 诸 多 与 保 护 客 体 有 关 的 典 型 问 题 有 论



然 规 律 的 技 术 手段


利 保 护 的 客体
撤 销 了 实 用新 型 审查 部 门 的 驳回 决

利要 求
的 方 案 限 定 了 设备 及 其 连 接 关 系


属 于 对


整 个 案 例 涉及商业方 法 判 断
方 法 特征 判 断



产 品 构 造提 出 的 技 术 方 案
了 遵循

权 利要 求





个 案 例 讨论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保护 客 体 问 题



江耀纯

?摘


实用 新型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状


构 造 或 者 其 结 合 所提 出 的 适 用 于 实 用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着 信 息 技 术 的 发展
出 现 了 越来越 多 的智 能产 品

这 类 产 品 中 的 实 体 单 元 往往 依 赖 于计 算

机软 件 才 能 实 现 其 功 能
型 专 利 对其 进 行保 护

在 对 此 类 产 品 申 请专 利 时
经 常 会遇 到 如 下 问 题


能否用 实用 新

如 果 希 望 用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来 保护

如何 撰写 权利 要 求和 说 明 书

审查指南解读

返回列表例如政府经常把放三天的假期与前后两个双休日合在一起,凑成连续的七天假期。

如下表示例,本来放三天假是上周六上周日放假,以及周一周二周三放假,周四周五上班。

因为调休,则周四周五也放假,而下周六下周日要上班。

这种情况下,如果期限届满日是周四、周五,或者下周六、下周日,则期限届满日统统顺延至下周一。

(周六周日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周一)这样的期限规定明显比原规定更为宽松,方便了放假日期不同于全国统一放假的某些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

二、权利恢复(审查指南V.VII-6.3)新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恢复权利的意愿,并写明申请号(专利号),签字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

新规定的改进之处在于,对恢复权利请求的形式审查更为宽松,只要请求书或者请求费两者之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就都是可以补正的,不会直接发出不予恢复权利的通知。

这也就是给了申请人很多时间准备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

三、国防专利的受理和审查原先规定,发明专利涉及国家秘密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和审查,授权由国务院专利机构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新规定,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相同的地方是,国防专利全都是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和审查,国务院专利机构受理的国防专利要转给国防专利机构去审查。

区别的地方是,第一,修改后,国防专利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二,国防专利如果要驳回的话,由国防专利机构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国防专利要授权的话,才由国务院专利机构作出授权决定。

也就是,国防专利机构一定要做恶人,国务院专利机构总是做好人。

国防专利申请是怎么到国防专利机构的,就是国防专利机构会派人到专利局案卷里面筛选,选到了国防专利就拿去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常见问题分析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常见问题分析作者:宋月英吕爱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3期摘要本文列举了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常见的缺陷,分析了产生上述缺陷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避免缺陷的建议,希望对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能够有所借鉴,以提高实用新型申请专利的审批效率。

关键词专利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作者简介:宋月英、吕爱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8.22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我国三种专利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过程简便,审批过程快捷,通常,为了更快速的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方案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然而,在审批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申请文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使得该申请需要经过修改才能获得授权,要经历审查员发送通知书、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审查员再次审查的过程,这样往复的过程会耗费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时间,致使审批过程复杂、审批周期延长,不能按照申请人预期的时间获得专利保护。

在笔者的审查经验中,对于申请文字存在的众多缺陷,有些缺陷在申请文件中经常出现的又不属于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范围,但如果撰写恰当,往往可以避免。

一、请求书中常见的缺陷缺少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是请求书中常见缺陷。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是进一步明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重要信息,应当在请求书表格相应的栏目中填写。

事实上,有一些申请仅仅是由于未在请求书中填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能及时获得专利授权。

二、权利要求书中的常见缺陷(一)独立权利要求缺少组成部分的连接关系对于产品一类的申请来说,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当撰写与技术方案相关的组成部分及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以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组成部分的连接关系是构成完整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连接关系会使得独立权利要求不能从整体上反映该申请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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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通 风 空调 系统 数 据处 理 系统 轧钢 机 组 连 铸机组 等
;
,
、 、



件 或 部 分 是有 一定 的 空 间位 置 关 系而组 成一 个
整 体 例如 零 件组 成 的机器 仪 表 工具 或 含 有
,
( 七 ) 单 纯 的 线路 如 继 电 器 电 路方 框 图
、 、

:


液 压 线 路 图 逻 辑方 框 图 工 程 流 程 图 平面 配
没 有 经 过 审查 这 样 实 用 新型的有 效性雄 不那
,

则 第十八条 的 内容 在 专利 申 请文 件 中说 明 书

,
她撰写 一 文 中 已经 详细 说 明 )



么 可靠 进 一 步 讲 如 果有 关 实 用新型缺 葬新颖
, ,
,
根 据 上 述 初 步 审 查 的 内容 可 以 确 定 通 常

由 于 实 用 新 型 专利 申请 不 进 行新颖 性 创 造性 和 实 用 性 的实 质 性 审查 只进 行初 步 审 查
就 可以 公告
, ,

因此 实用 新 型 专 利与 发 明 专 利相
,

4
.
正确全 面 地认 识 实用新型专 利
,
比 完成整 个 程 序 的 时间 前者 要 短 一 些 费 用也 比 较 低 这 也有 利 于 对 科 学 技术的保 护和 推 广
而不 要 申请实用 新 型 专利

其 申请 文 件是 一 种 技 术性 法律 性 相 当 强 的 工
,

作 任 何 实用 新 型 申请 人都 应 当 认 真研 究 好专 利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目前 有 相 当 的 实 用 新 型 申请
文 件 是个 人 撰 写 的 由 于 不 了 解专 利法 及 其 实
根 据 专 利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末 状 颗粒 状的物质 或 材料


;
,

实 用 新型 是 指对 产 品 的形 状 构 造 或 其 结


( 三 ) 单 纯 材 料 的 替 换产 品 以 及 用 于 不 同
合所提 出 的适于 实用的新 的技 术方 案
,
这是 关
工 艺生 产 的 同 祥形 状 构 造 的 产 品
,
公 报 上可 查 到 的 在先 申请
c
.
实 用 新 型 是 符合 我 国 国 情 的 一 种 专 利 这 是 因 为我 国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总 的说 来技 术
,
出版物 已 经 公 开 的 内 容
·
·
水平 比较 低 高 水 平 的重 大发 明少 而 一 般的诸
如 技 术 革 新 等 小 发 明 数童相 对 比 较多 我 国 采 用 发 明 专 利保 护 那些 高水 平 的重 大 发 明 而 为
,
合 专 利法 规定 的 不 再 进行 实 质性 审查 就可 以
,
公告

使 用费
:

这种 初步 审 查主 要 包括 以 下的 内容
但 是 同时还 应 当 看到 实用 新型 专利权和 发
明专 利 权有 一 个 十分 重要 的 区 别 即 前 者没 有
,
(l ) 根 据 专 利法 第 五条 和 第 二 十五 条的 规
,


产品的形 状 是 指产 品 具 有可 以 直接观 察

,
到 的 确 定 的空 间形 状 如 凸 轮 形 状 刀 具 形 状
的系 统 如 电话 系 统 上 下 水 系统 采 暖 系 统 楼
,



等 ; 产品 的 构造 是 指 产品的宏 观 构造 它是 由
一 个 以 上 客观 存 在 的部 件 或 部 分组 成 这 些 部
尽可 能 请专 利 代理人 来 撰 写 和 申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际上 用 处也 不 大
( 上 接第 1 0 页)

功 率集 成 电 路 的 系 列 产 品 ( 有 三 相 和 单 相 二 个
系 列 ) 并 已达 到 批 量 生 产水平
、 ,

它将 系统主 回
路 的 电源进线整 流 器 逆 变器 ( 用 自带 电流传感
定进 行 是 否 属 于 授 予 专 利权 范 围 的 审 查 ( 这两
受到 新颖性 创 造 性 和 实用 性 的严 格的实 质性
.

条 专 利 法 的 内 容 在 关 于 专利 申请 审 查 的 有关
问题 一 文 中 已 经 详细 说 明 )



审 查就 授 予 专 利 权 虽然 公 告的 实 用新 醛专 利
,
根 据专 利 法 第 四 十条 的 规 定 专 利 局 在 收
到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请 以 后 经 初 步 审查 认为 符
该 产 品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为生 产经营 目的 制
造 使用 或者 销售 他人的专 利产 品 的 都 必 须 与 专 利权 人 订 立 书 面 许 可合 同 向专 利 权 人 支 付
(/ 劝 直接 用 于 人 体的 电 磁 光 声 放 射 或


简单 组 合 以 下 情况 均 不属 于 新 的技 术方 案
a
.
,


:
其结合 的 医疗 器 具
2
.

已 经公 开 出售 公 开 使 用的 实 物 ;

b
.
有 相 同 内 容 的在先 申请 指在 中 国 专 利
;
,
,
实用 新型 专 利 的意义
置 图 以 及实 质 上 仅 具 有 电功 能 的 基 本 电路 产 品
( 如 放大 器 触 发器 等 )

电路 的 产 品等 等


” 新 的 技 术方 案 是 指 申请 日
( 优 先 权 日) 前 没 有 公 开 或根 据技 术常 识 不 能判

;
、 、
断 该 申请是 已 知技术 或 已 知 技术 的 等效 变 换或
用 新 型 专利
、 。
申请 即非 职 务 发 明 占整个 实 用 新 型 中相 当大
的 比 例 这 些 个人 申请 是 申请 人 在 完成 工 作单 位 的本职工 作 以 后 利 用业 余时 间 和 个 人 的财 力 和 物 力 完成 的 这 样 就可 以 更 好 地 集 中 广 大
群 众 的财 力 和 物力 为 社 会 主 义 建设服务
性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等实 质条 件 专利权人 就 不

,
焊 接 技 术 领 域的 焊 条 涂 料 焊剂飞 钎焊 料等 的 成 份 及 其 百 分 比 含 盘 等 由 于 不 符 合上 述 的专利
法 实施 细 则 第 二 条 第二 款 和 第 二 十 七 号 公 告 的
,
能 真 正 的获 得 独 占权 的 保护 一 些人 认 为 实 用
电焊 机
,
19 9 2
,
( 2)
:
45 ~ 4 7
关 于 实 用 新型 专 利 的 若 干 问题
S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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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专 利 局 ( 1 0 0 0 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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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乃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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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不 进行 审查 性 审 查 就 将 明 显 不 够 条 件 的东 西 送 来 申请 这 样 的 申请 即使被 授予专 利权 实
,
,

题相 当 多 这 些 文 件往 往不 允 许补正 而 被驳 回
。 ,
,
,
这一 情 况 对 一些 技术 水平 和 文 化水平 不 高 的 申 请人 是 经 常 出 现 的 如 果 条 件允许 申请 人应当
, 咬( 分 1冬 1 汲)
器的

IG B T

作开关器件 ) 开 关器件 的驱 动电


OF F 一 F E T
认 }
路 过流 过 热 过 电压 的检 测 保护 电路 和 光 藕
1 乍 咬

输 入 输 出 接 口 电路 等全 部 集 成在 一 个 壳 体内
T
,
0 图 1
用普 通 门极开 通 用 M 0 6 n 汀 关 断 的 M c
学 技 术发 展

,
上 述 这 两 类焊接 技术 应 当 申请发 明专 利
、 、

通 常 各类 焊 接装 置 设 备 工 具 焊 接辅 助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对我 国 还 有 特 殊 的意 义 就
是 从 我 国 的实 用 新 型 申请 的实 际 情 况 看 个 人
,
装置 等 具 有具体 形 体和 结构 的 产 品 可 以 申请 实
( 四 ) 不 可 移 动的 建筑 物
;
;
于 实 用 新 型 专利 在 法 律方 面 的 一 条最 重要 的规
定 根据 这 一 规 定 对 实用 新型 专利 应 当 做 如下
,
,
( 五 ) 仅 以 平 面 图 案设 计 为 特征 的 产 品 例
,
的理 解

: ”
如棋 牌等 等 ;
( 六 ) 由两 台 或 两 台 以 上 的 仪器 或 设 备 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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