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增补1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增补1
附件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编码 120100015 120800002 121600002 121600003 160000003 160000004 210102016 210102017 210103035 210500003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部分)》及部分项目价格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部分)》及部分项目价格
项目名称 小 密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sdLDL) 测 定 血酮体测定 血清游离钙测定 人Ⅲ型前胶原肽(PⅢP)测定 谷胱苷肽还原酶测定 血清谷氨酸脱氢酶测定 甘胆酸(CG)检测 糖缺失性转铁蛋白(CDT)检测 B型钠尿肽(BNP)测定 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 缺血修饰白蛋白 α1-微球蛋白测定 T-H糖蛋白测定 排泄物的毒物测定 中枢神经特异蛋白 (S100 β ) 测 定 尿羟脯氨酸测定 母乳钙测定 甲状腺球蛋白(TG)测定 降钙素原检测 特异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测定 甾体激素受体测定 血 清 胃 泌 素 释 放 肽 前 体 (ProGRP)测定 生长抑素测定 促胰液素测定 计价单位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包括皮质激素、雌激素、孕激素 、雄激素等 30 28 26 含呕吐物 不同检测方法分别计价 80 80 60 70 70 58 65 65 55 包括血清及尿标本 指酶免法 指酶免法 化学发光法、干免疫法加收200元 化学发光法、干免疫法加收200元 包括血酮体快速测定 指导价格(元) 省 市 县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68
250311006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2024河北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4河北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附件2
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序号 1 2
3 4
编码
项目名称
120100015 辅助排痰
220600010 左/右心功能测定
320500019 冠脉血流储备分数测定 330100018 镇痛泵体内置入术
计价单位
指导价格 指导价格 (省) (市)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30
27 不含吸痰。
指普通心脏超声检查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
仅用于冠脉狭窄。 医学影像限128排 及以上CT设备使用 。
次8Βιβλιοθήκη 0743 包括取出术。5
330900007 经腹腔镜盆腔淋巴结活检术

1606
1411
6
340100002 可见光治疗
7
340100031 电磁刺激治疗
每个照射区 10
次•日
30
9
包括红光照射、蓝光照射、蓝紫光照射、 太阳灯照射。
27 包括产后促进子宫复旧。
查。含左、右心功能测定。含心室舒张容
量(EDV)、射血分数(EF)、短轴缩短率

50
45 (FS)、每搏输出量(SV)、每分输出量(CO)
、心脏指数(CI)等;含三尖瓣环收缩期位
移(TAPSE)、组织多普勒S峰、右室面积
变化率(FAC)。

200
180 不含监护、DSA引导。
每增加1项指标加 10元
多波段光谱治疗30 元/次。
第1页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

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

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使用说明一、为了能使基层单位全面了解《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定价格掌握的原则,以及收费应注意的事项,故将《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分类和项目说明等有关内容,分别全文列示于卷首和相关类别及项目中,以便准确地执行医疗服务价格。

同时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具体情况,对各类医疗服务项目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以“*”标记注明,按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顺序分别列于《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有关分类说明或项目的后面,请一并贯彻执行。

两者不一致的,以我省补充说明为准。

二、《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设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8个栏目。

三、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A为挂号费、B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为护理费、G为手术费、H为化验费、I为其他收入。

患者发生的全部费用,随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归类,血费计入其他收入。

四、医疗服务项目。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为《规范(试行)》规定的3966项,以及因技术设施分档和使用各种方法的子项目。

其中未列价格的项目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目前尚未开展的项目或使用的方法,医疗机构今后开展这些项目或采用有关方法时,以及申报新增项目时,均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五、项目编码。

《规范(试行)》按照五级分类法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为九位数。

由于《规范(试行)》对同一医疗技术服务内容不以使用设备、试剂不同分别立项,以及因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设施的差异,一个项目可分设若干档次计价等规定,因此,有些医疗服务项目需在五级以下增设子项目,我省规定子项目的识别码分别为①、②、③……按子项目数依次列于原项目的后面,编码为十位数,分别列示各自的价格。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01
•【字号】辽医保〔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辽医保〔2021〕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和效率,现就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我省各地指定的允许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此次公布的核酸检测价格为最高限价,限被检测人员出行使用,由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报告。

各医疗机构,不得向被检测人收取诊查费。

三、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项目和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附件: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冀卫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卫发〔202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保障局2021年8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一)强化依法执业。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冀医保字〔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9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自2014年下放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后,各市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措施,持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价格调整滞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得不到调整,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 号)等有关规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县(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要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全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全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8个亚类,共计97项。

本类编码为400000000。

2.与西医相同的诊疗项目,需在相应的西医系统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3.民族医诊疗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4.对个别符合知名专家条件的医生具有特色疗效并为当地社会公认的少数需连续就诊的中医及民族医治疗项目的价格,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对该医生直接服务项目的价格,可在指导价50%的上浮幅度内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号】冀医保字〔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冀医保字〔2021〕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
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三、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