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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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60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60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唐山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16〕17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唐山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06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

《唐山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06项)》涉及46个部门和单位,共406项,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服务对象、承办处室、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及依据等(见附件)。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市电子政务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委办在唐山市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各县(市)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公开工作。

二、编制完善办事指南。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编制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市民中心政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管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唐山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406项)》公开后,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报市编委办(市审改办)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布部门】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01【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0〕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规范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价格行为,保障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准入”)。

(一)凡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在申报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准入”价格监督检查合格证明(以下称:“价格监管鉴定结论”)所需的材料,见附件一。

市物价部门对申请单位涉及价格监管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监管鉴定结论”。

(二)未提供市物价部门鉴定材料的单位,市人社局不予核准其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

二、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年审”)。

(一)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接到“医保年审”通知后,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年审”价格监管鉴定结论所需材料,见附件二。

市物价部门对“医保年审”单位涉及价格监管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出具价格监管鉴定结论。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的通知现将代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协助市长工作。

代市长:丁绣峰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分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

常务副市长:王久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统计、法制、行政审批、电子政务、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市物价局、重点项目办公室、沿海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城乡一体化信息服务中心)、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协助负责监察、审计方面的工作。

负责与市民盟的工作联系。

副市长:刘建立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市公务员局)、市盐务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与市总工会、市工经联、市工商联的工作联系。

联系唐山供电公司、唐山无线电管理局、中国联通唐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唐山分公司、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

市政府特邀咨询:辛志纯负责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研究、政务督查、对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青价费[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价费[2006]65号2006年4月29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a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医疗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成本核算,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相应的项目价格及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现将确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发给你们,现行项目中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2006年新医疗项目│├─────┬──┬───────┬────┬───┬──┬───┬────────────┬────┤│ 编码│财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计价│价格│统筹金支付范围│说明│││编码│││容│单位│(元)├──┬───┬──┬──┤│││││││││范围│进统筹│范│最高││││││││││ 内│前自负│围│费用│││││││││││ 比例│外│限额││├─────┼──┼───────┼────┼───┼──┼───┼──┼───┼──┼──┼────┤│120300001b│ I│面罩吸氧│包括氧气││小时│3│ √ │││││││││创面治疗│││││││││├─────┼──┼───────┼────┼───┼──┼───┼──┼───┼──┼──┼────┤│310205008a│ D│电脑血糖监测│指连续监││ 次│1200│││√│││││││测血糖72│││││││││││││小时│││││││││├─────┼──┼───────┼────┼───┼──┼───┼──┼───┼──┼──┼────┤│310205008b│ D│电脑快速血糖检│││每试│10│ √ ││││││││测│││验项│││││││││││││ 目│││││││├─────┼──┼───────┼────┼───┼──┼───┼──┼───┼──┼──┼────┤│310800024a│ E│细胞因子活化杀│包括药物││ 次│400││││ √ │││││伤(CIK)细胞│加无血清││││││││││││输注治疗│培养基,│││││││││││││体外细胞│││││││││││││培养│││││││││├─────┼──┼───────┼────┼───┼──┼───┼──┼───┼──┼──┼────┤│310800024b│ E│树突状细胞(DC│包括药物││ 次│4000││││ √ │该项价格││││)抗肿瘤治疗│加无血清││││││││为试行标│││││培养基,││││││││准,试行│││││休外细胞││││││││期一年。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28日)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从2010年4月30日起,59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后,要在省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

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采购限价之内,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要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改革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的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

各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

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南政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闽政办〔201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方式(一)补偿范围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丰政办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胥各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唐山市丰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改革完善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唐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1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通过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底前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有效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正文:----------------------------------------------------------------------------------------------------------------------------------------------------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唐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不超过5人。

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复评。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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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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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卫生局,唐山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唐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20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般诊疗费由全市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取,其他卫生服务机构仍按现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项目内涵。

将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121800001,项目内涵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
(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1)、肌肉注射(120400002)、静脉注射(120400003)、心内注射(120400004)、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5)、皮下输液(120400006)、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医疗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和变相收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我市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疗程,普通乡镇卫生院和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8元/人次.疗程,每疗程为3天。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在不超过此标准的基础上,明确本地区一般诊疗费标准。

四、医保支付标准。

为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一般诊疗费从2011年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6元的标准提取,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

五、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加强监管、确保实施。

各县、区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市备案;建立完善跟踪问效和奖惩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按照医改的目标推进。

执行中发生的与政策标准有出入,或项目收取后群众反映明显的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医改办和市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各部门要及时宣传和解释收费政策,切实加强一般诊疗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变相收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发生的费用医保资金不予支付,并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1日起执行。

附: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略)
唐山市物价局
唐山市卫生局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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