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十四种方式
2024年合伙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合伙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信息1.1:企业名称1.2:企业注册地址1.3:企业经营范围第二条: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和原则2.1:激励方案的目的2.2:激励方案的原则第三条:激励对象3.1: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3.2:激励对象的排除条件第四条:股权激励方式4.1:股权激励的形式4.2:股权激励的分配比例4.3:股权激励的分配时间第五条:股权激励的授予和归属5.1: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5.2:股权激励的归属条件5.3:股权激励的授予和归属流程第六条:股权激励的行使和转让6.1:股权激励的行使方式6.2:股权激励的转让条件6.3:股权激励的行使和转让流程第七条:股权激励的终止和撤销7.1:股权激励终止的条件7.2:股权激励撤销的条件7.3:股权激励终止和撤销的流程第八条:股权激励的管理和监督8.1: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8.2:股权激励的监督机制第九条: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9.1: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9.2: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原则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0.1:合同的生效条件10.2:合同的变更条件10.3: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1.2: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2.1: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附件内容列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其他约定内容列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信息1.1:企业名称:X合伙企业1.2:企业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1.3:企业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等。
第二条: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和原则2.1:激励方案的目的: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建立与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华为股权激励案例

华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要素归纳一、公司组织形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
目前股权结构: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98.7%,任正非持股1.3%。
二、激励模式:虚拟股票。
激励对象有分红权及净资产增值收益权,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虚拟股票。
在其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公司工会回购。
三、激励对象:只有“奋斗者”才能参与股权激励,华为公司出台了许多具体措施去识别“奋斗者”。
(具体识别标准未披露)四、授予数量:华为公司采用“饱和配股制”,每个级别员工的达到上限后,就不再参与新的配股。
员工最高职级是23级,工作三年的14级以上员工每年大约可获授数万股,较为资深的18级员工,最多可以获得40万股左右的配股。
(具体数量计算方式,未予披露)五、授予次数:激励对象只要达到业绩条件,每年可获准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达到持股上限后,公司就不再授予虚拟股票。
六、授予价格:2001年后,公司按净资产值确定股价。
华为公司的虚拟股体系没有公开市场的价格体系参照,华为公司采取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相关净资产的计算参照毕马威公司的审计报告。
但具体的计算方式并不公开。
2010年股票购买价格为5.42元。
七、回购价格:员工离开公司,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按当年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购回。
2012年回购价格为每股5.42元。
八、资金来源:工作三年的14级以上员工每年大约可获授数万股,以最近三年5.42元的购股价格计算,需要几十万元的购股资金。
华为公司基本不提供员工购买股票的资金。
员工购买股票资金来源为(1)银行贷款:华为员工以“个人助业”的名义获得的银行信贷,支付购股款。
合同显示:贷款用途为“个人事业发展”,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利率为月利率0.4575%,担保方式为个人薪酬收益权及账户质押。
(2)分红款:大多数华为员工在分红后,即将红利投入购买新的股票,因为股票收益增长的幅度要比工资增长的幅度高得多。
2022年公司股权激励方案5种(最新方案)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1、股份的类型分红股+期权注:取得股份时的类别均为分红股2、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2.1 公司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股份;2.2 A和B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股份(注:A和B本公司的股东,本公司为家族企业)。
3、激励对象所享有股份的总量:为上述股份总量的30%。
4、被激励对象公司中高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具体职位及人数如下:5、特定岗位人员及所享受的股份数量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后确定,从讨论通过后的次年元月1日起执行。
6、执行时间:可追溯至2021年元年1日起执行,即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2条)的项目2021年所实现的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激励对象有享分红权(取得股份时的类别均为分红股)。
7、分红额的计算: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2条)的项目所实现的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额,扣除5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量的百分比进行分红。
图示如下:8、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的十年内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8.1 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当年权益金额兑现50%,另5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由董事会保管,记入名册),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8%计算利记入个人账户;8.2 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当年的权益金额兑现70%,3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
9、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十年后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9.1 从第十一年起,前十年服务期间内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三分之一,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8%计算利记入个人账户;当年的权益金额100%。
9.2 只要激励对象还在公司工作,股权激励权益为激励对象享有,因任何原因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时,公司只需按9.1条的规定兑现激励权益金额,股权激励权益自行取消。
10、股份的类型的转换或变动10.1 激励对象在取得分红股份满五年,有权要求公司将分红股转换成银股。
10.2 转换价格按如下规定确定:10.2.1 即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2条)内的净资产每股为1元;10.2.2 大股东按每股0.5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由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协议。
2022年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含有股权激励剖析资料(最新版)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权激励的目的:(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股权激励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奖励股份的来源问题。
第二章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第五条股权激励对象:(1)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的董事会成员(2)高层管理人员(3)中层管理人员(4)公司专业技术骨干人员(5)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七条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
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值率为: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八条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5%,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XXX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细则XXX股权激励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XXX下简称“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的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原则业绩导向原则:股权激励方案有利于提高经营业绩与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吸引并留住高层管理团队。
重要性原则:根据职务的重要性、岗位责任和岗位风险的大小,确定股份分配额度。
利益共享原则: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促使员工注重企业的长期利益。
第三条定义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虚拟股权的方式。
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可以进一步考虑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股票期权等多元化的股权激励方式。
虚拟股权:是一种以虚拟股票期权为思路的,以经营团队创造的利润为基准的,管理者共享公司收益的历久鼓励形式。
虚拟股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股权的区别为: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虚拟股权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上报股东会审核;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小我持股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关分红收益,办理虚拟股权的获授和回购手续等事宜。
2、董事会负责审核虚拟股权授予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回购方案。
3、董事会负责批准授予人选,制订年终分红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授予方案。
4、股东会负责批准虚拟股权设置方案以及年终分红方案。
第二章虚拟股权的授予第五条授予人选由公司提名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各授予单位董事会批准。
确定标准: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授予范围: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3、其他特殊人才和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2024版股权激励合同设计要点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股权激励合同设计要点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激励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股权激励合同的定义1.2:股权激励合同的范围第二条:股权激励合同的参与主体2.1:激励对象的确定2.2: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主体第三条:股权激励的类型与方式3.1:股权激励的类型3.2:股权激励的方式第四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与授予过程4.1:授予条件4.2:授予过程第五条:股权激励的解锁与行权5.1:解锁条件与比例5.2:行权方式与时间第六条: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6.1: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6.2: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第七条:股权激励的风险控制7.1:市场风险的防范7.2:操作风险的防范第八条:股权激励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后果第九条:股权激励合同的争议解决9.1:解决争议的方式9.2:适用法律法规第十条:股权激励合同的保密与信息披露10.1:保密义务的履行10.2:信息披露的要求与程序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合同的违约责任11.1:激励对象的违约责任11.2:公司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股权激励合同的解除与放弃12.1: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合同放弃的条件与后果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3.1:适用法律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股权激励合同的附件14.1:附件内容清单14.2:附件的效力与解释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激励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股权激励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公司业绩和员工积极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绩效,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员工授予公司股权或股权期权,并设定相应的解锁和行权条件,以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的目的。
1.2:股权激励合同的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
具体适用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绩效确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6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股权激励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 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十二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 年.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第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第十九条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特别提示.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第三章限制性股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第二十五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原因;(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第四章股票期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第三十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第三十一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 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第五章实施程序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第四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第四十七条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第四十八条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第四十九条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第五十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十四种方式及十大好处

股权激励的十四种方式及十大好处股权激励亦称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
本文目的在于阐述不同股权激励模式并分析实际操作,为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提供参考。
一、股权激励的十大好处1、解放老板,有钱有闲;2、统一思想,上下同欲;3、降低薪酬,吸引留住人才;4、提高离职成本,长期捆绑人才;5、安抚老人,现在有回报,未来有保障;6、优化组织结构,预设期权池,筑巢引凤;7、让员工长期发展,参与决策,有归属感;8、用未来的财富,做当下的激励;9、明确权责利,心甘情愿接受考核;10、整合上下游,形成产业链竞争.二、股权激励的十四种方式1、股票期权模式(期权)到期可以行使买股票的权利(价格低,低于二级市场买),二级市场是以全价购买。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新三板等。
资本增值较快,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公司,如高科技行业。
【优点】:具有长期激励效果;不行权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有股价差,激励力度比较大;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缺点】:股票市场的风险;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实操】:期权价格设置要合理(一股价格不重要,公司价值很重要);可以借钱给员工,用每年分红的钱还,分红1000,还500,给员工分500;销售收入乘以3到5倍及时公司价值(以审计师出来一个审计报告,让员工相信公司值这么多钱);一般员工购买价格打五折;2、限制性股票模式(锁定股票)有惩罚性、有获得条件(股权激励必须和业绩绑定)、有出售条件。
【适用范围】: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处于产业调整过程中的上市公司、初创期企业(高科技行业)【优点】: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或以较低价格购买;可激励对象将激励集中于公司长期战略目标上;【缺点】:业绩目标和股价的科学确定困难;现金流压力较大;激励对象实际拥有股票,享有所有权,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困难;激励对象有股东权利;【实操】:绑定人员的同时要业绩达标;设置三年行权期,是为了防止高管的“短期行为”,盲目扩大业绩,不顾公司长远利益;三年成熟期股权成熟后,再一年的考察期;阿里巴巴→蔡崇信(50万年薪,干8年,给你一个亿股票);设置一个营收目标,一个利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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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十四种方式:
1、股票期权模式(期权):到期可以行使买股票的权利(价格低,低于二级市场买),二级市场是以全价购买。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新三板等。
资本增值较快,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公司,如高科技行业
【优点】:具有长期激励效果;不行权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有股价差,激励力度比较大;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缺点】:股票市场的风险;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实操】:期权价格设置要合理(一股价格不重要,公司价值很重要);可以借钱给员工,用每年分红的钱还,分红1000,还500,给员工分500;销售收入乘以3到5倍及时公司价值(以审计师出来一个审计报告,让员工相信公司值这么多钱);一般员工购买价格打五折。
2、限制性股票模式(锁定股票):有惩罚性、有获得条件(股权激励必须和业绩绑定)、有出售条件
【适用范围】: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处于产业调整过程中的上市公司、初创期企业(高科技行业)
【优点】: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或以较低价格购买;可激励对象将激励集中于公司长期战略目标上。
【缺点】:业绩目标和股价的科学确定困难;现金流压力较大;激励对象实际拥有股票,享有所有权,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困难;激励对象有股东权利。
【实操】:绑定人员的同时要业绩达标;设置三年行权期,是为了防止高管的“短期行为”,盲目扩大业绩,不顾公司长远利益;三年成熟期股权成熟后,再一年的考察期;阿里巴巴→蔡崇信(50万年薪,干8年,给你一个亿股票);设置一个营收目标,一个利润目标。
3、业绩股票模式(年度):与业绩挂钩、须购买股票、须强制购买
【优点】: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行;管理层所获得的激励基金必须购买为公司股票,在职期间不能转让;使经营者真正持有股票,一旦将来股票下跌,经营者会承受一定损失,因此有一定约束作用;每年实行一次,因此,能够发挥滚动激励。
滚动约束的良好作用。
【缺点】: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容易导致公司高管人员为获得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激励成本较高,有可能造成公司现金支付压力。
4、虚拟股票模式(【身股】):
【适用范围】:利润稳定、现金流量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优点】:只享有分红权,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总股本和股本结构;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波动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收益是未来实现的,必须实现盈利。
【缺点】: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经营者不实际持有股票,一旦下跌,其可以选择不行权而避免任何损失,因此是一种纯激励的方式。
【实操】:无需注册;分红分的是大股东的红,为了激励员工(奖金和利润挂钩,股权分红和公司营收挂钩);身股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一般不做限制不考核,因为这是公司为了养人,为了激励骨干。
(只要有身份,就有权利分红,但是不能继承);身股是给老人的方案,是适合比较成熟的公司,公司最麻烦的是老员工(皇帝登基杀开国元勋)。
5、延期支付模式
【适用范围】:业绩稳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子公司
【优点】:把经营者的一部分薪酬转化为股票,且长时间锁定,增加了其退出的成本,促使经营者更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减少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有利于长期激励,留住并吸引人才;可操作做性强,无需证监会审批;管理人员部分奖金以股票的形式获得,因此具有减税作用。
【缺点】: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导进行的,由不规范的嫌疑;业绩股票模式是提取专门的激励基金,而本模式将其纳入了经营者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相对较少,难以产生较强的激励力度。
6、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适用范围】:比较适合那些业绩稳定、现金流较好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子公司
【优点】:不需要股票来源,行权后并不影响公司股本数量和结构;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必须关注股市价格,只有股价上升才能保证激励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害;上市公司行权价的确定与兑现均可以参照公司股票的市价,因此可以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缺点】:持有人获得的仅仅是(虚拟)股权增值权,没有其他股份权利;会导致公司现金支付问题;与公司盈利挂钩过于密切,在公司盈利不足时,可能出现虚拟股票期权无法兑现的情况。
【实操】:虚拟股票适合很厉害的公司,成熟了也不注册。
7、股票增值权模式:不拿股票,只拿股票的收益,是一种承诺(适合针对财务总监、公司投资总监、董秘、证券代表等这些不实际创造利润、搞市值管理的人员);不拥有股权、不能转让担保、与股份挂钩
【适用范围】:现金流量充裕且比较稳定的上市公司,和现金流量充裕的非上市公司
【优点】:这种模式简单易于操作,股票增值权持有人在行权时,直接对股票升值部分兑现;审批程序简单,无需解决股票来源问题。
【缺点】: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股票;由于有时股价与公司业绩关联度不大,以股价的上升来决定激励对象的股价升值收益,可能无法真正起到股权激励应有的长期激励作用,相反,还可能引致公司高管与庄家合谋操纵公司股价等问题;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8、账面价值增值权模式
【适用范围】:适用于业绩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非上市公司
【优点】:激励效果不受外界资本市场异常波动而受到影响;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
【缺点】: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较好;要求企业现金流量充足。
9、员工持股计划模式(员工持股会)
【适用范围】:所处行业比较成熟,具有稳定增长机会的公司
【优点】:把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有利于员工有效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形成一致行动人,避免恶意收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引进风险投资。
【缺点】:福利性强,与员工业绩挂钩不足,易导致大锅饭;员工持股的短期行为化;过小的持股数量难以起到明显的激励效果;当股份不能反映公司业绩时,认股权的激励作用自然大打折扣。
【实操】:把全部股东装进合伙企业,全部没有投票权,选出一个代表;全部人的员工与老板签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
10、管理层收购模式(私有化):
【适用范围】:国有资本退出企业、国有民营型非上市公司、集体性企业、反收购时期的公司、拟剥离业务或资产的企业
【优点】:通过收购使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统一起来,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经营者以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极大地降低了代理成本;管理层收购使管理层有可能获得大量的股权收益,长期激励作用十分明显。
【缺点】: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如处理不当,会导致收购成本的激增,甚至付出巨大的代价;收购后若不及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有可能形成新的内部人操纵。
【实操】:360回归A股,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支持;资金怎么处理?
11、分红回偿
【适用范围】:非上市公司中层或技术骨干
【优点】:激励对象借款入股,日后用红利冲抵借款,从而拥有完整股权;公司收益与激励对象挂钩,激励性较强。
【缺点】:在未用红利冲抵借款前只有分红权,没有完整股权;需要时间较长。
【实操】:只还一年,对高管的一种保护(理解人性,懂管理)。
12、优先购股权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核心干部及员工
【优点】:公司增资扩股时激励对象有权按照事先约定,优先第三方取得股份。
【缺点】:难平稳创始人股东与激励对象的利益;将激励对象扩大到员工时,需考虑员工的流动性和收益偏好。
【实操】:国内有限责任公司AB股,可以优先购买,定向增发给管理层。
13、赠予股份
【适用范围】:极少数有特殊贡献的关键人才
【优点】:股份收益短期内兑现;无需花钱购买,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缺点】:难平稳创始人股东与激励对象的利益;因激励对象没有花钱购买,故其不会太珍惜。
【实操】: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慎用!)
14、技术入股
【适用范围】:新产品、动作模式论证阶段公司的中层与技术骨干
【优点】:激励对象相应的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财产权转归公司所有。
【缺点】:技术的不确定性;市场的不确定性;未来激励有限,缺少持续创新的激励。
【实操】:技术设置折合为购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