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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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操作培训制 度; ④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的质量管理制度; ⑤备生产环节作用指导书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 ⑥检验与留样制度; ⑦水质检测资料报告制度; ⑧水厂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指引; ⑨水质受污染与恶化、介水传染病暴发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 ⑩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1.制度 第12条规定供水单位应有相应的国家法规、
标准和规范文本,并遵 守执行。
第13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 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合格供应商评估、索证、验收制度; ②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度: 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包括工 作衣
管理人员、净水和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 和卫生知识培训,具备相应学历和培训合格 证。从事加液氯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
(二)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15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 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 防性卫生监督。包括供水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 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过程。
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 法、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同时提供水源卫 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第7条规定了水源水质的要求,选用地表水作为供 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 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4848的要求。当水质不 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 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 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 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卫生检查、奖惩等制度;
.其他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第21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 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 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保证供水水质。
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各车 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建立定期检 查、考核制度。
2. 组织机构与人员
(四)管网配水系统
第17条规定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 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 接。
第20条规定自建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 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第14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 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组织机构, 便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备与供水 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净水和检验人员(《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0 条)。
3.供水单位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 符合相关规定
第11条规定了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 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 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 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 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 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三章饮用水生产要求和污染事件报 告(一)供水单位组织与管理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 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 参照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 过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 力,应按最高口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 必须加消防补充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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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 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 产废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 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 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 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
(四)水源卫生防护
第10条规定了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 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 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 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中规定的Ⅱ类标准。
(三)水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区
第8条规定当地政府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发布实施。 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 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 内不得有污染源。
第9条规定了跨地区水源保护和规划,即经有关流 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 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解读
(二)水源选择
第6条规定了水源选择原则。水源选择必须根据城市近期、 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地质、环境 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 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 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 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 于实施水源保护的地段,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 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位 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取水位置不得有污染物贴岸排放以 及受污染扩散不均匀性的影响。选择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 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大、中城市尽量采用多水源 给水系统。并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和安全水池(库)等。
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给水工程设计的有关规范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等。
(三)水处理设施
第1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 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 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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